Law-lib.com 2020-10-30 10:08:52 法治日報——法制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萬靜
財政部日前發布監督檢查處理結果公告,對在“2019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被查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22家代理機構作出責令整改的處理。
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已步入法治化的軌道,政府采購業務逐年越來越多,作為獨立于政府和企業的第三方中介——社會代理機構開始逐漸發展成一定規模。在飛速發展的同時,難得的市場機遇同樣也對這些中介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專家認為,通過財政部對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的調查和查處結果說明,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管已刻不容緩。
代理程序不規范成被查主因
在財政部披露的查處結果中,記者發現,社會代理機構暴露出的問題對政府采購工作規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根據財政部監督檢查處理結果公告,此次被處理的代理機構包括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宏信天誠國際招標有限公司、青島政暢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青島東方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等22家政府采購第三方代理機構。
據了解,這22家代理機構被財政部作出責令整改處理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代理程序不夠規范方面。
如財政部在依法實施“2019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遼寧工程招標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未按規定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分計算方法不符合規定,資格審查由評審委員會進行,代理機構未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采購文件規定供應商在交納代理服務費后才能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逾期退還保證金,采購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將資格審查或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購文件購買階段進行審查等問題。為此,財政部決定對遼寧工程招標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整改的處理。
財政部在檢查中,還發現廣東華倫招標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存在采購文件規定的保證金退還時間不合規、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內容不完整、采購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規定以所有投標人投標價的平均價為基準啟動價格澄清程序、未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逾期退還保證金、評審現場管理不規范等問題。財政部決定對廣東華倫招標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整改的處理。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分析,因國家在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十分完善,采購代理單位無論是在標底保密環節、抽取專家環節還是開標現場進行錄音錄像監控環節,均有空可鉆,采購代理與供應商惡意串通已成為公開秘密。有的采購代理在招標文件中設定特殊條款,排斥潛在投標人,并與評標專家達成某種默契,私下謀取非法利益。久而久之,政府采購極易變成滋生腐敗的土壤。
采購代理服務質量亟待提高
記者通過梳理財政部上述被查處整改的22家代理機構情況發現,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代理服務質量亟待提高。這表現在,不同的采購代理單位因其內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員素質的不同,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有的采購代理服務只是為招標人提交資料、“跑跑腿”等,不同項目的招標文件編制的內容雷同,對招標文件的技術方案等難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議,有的甚至是全部靠采購單位一遍遍修改才完成,從業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在采購效率上,部分代理單位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檔案整理上,出現檔案編號不一、內容不一的現象,甚至有的招標項目檔案中未留存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等必備文件,為備查工作帶來困難;甚至還有的采購代理人員技術水平高但職業道德欠缺,對投標人“吃、拿、卡、要”。
財政部在依法實施“2019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廣東采聯采購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采購文件將守合同重信用證書作為評審因素、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采購文件規定的保證金退還時間不合規、逾期退還保證金、評審現場管理不規范、評標委員會成員客觀分打分不一致等問題,被財政部責令整改。
記者還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服務中普遍存在“逾期退還保證金”的問題。比如廣東有德招標采購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逾期退還保證金、采購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未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等問題。中經國際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中也存在“逾期退還保證金、采購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采購文件規定的保證金退還時間不合規”等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指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諸如此類的問題,在政府機關內和社會上對政府采購活動造成不良影響,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均對采購代理頗有微詞,這直接影響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的積極性,供應商投標的公正性,嚴重的甚至影響了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因此,加強和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監管,已成為刻不容緩、迫在眉睫的一項任務。
提高代理機構市場準入門檻
針對上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存在的問題,業內專家建議提高代理機構的市場準入門檻。
高秦偉建議,面對社會上良莠不齊的眾多采購代理單位,各級財政部門在選用時應嚴把準入門檻,綜合考慮其專業水平、信譽狀況和采購能力等評價指標情況,選定業務能力強、資質信譽高的單位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等有關要求。作為監管部門,可以采取遴選的形式,引導采購單位選優棄劣。
施正文認為,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快建立對社會代理機構的管理、考核評價和公告制度等,從根本上約束其工作、規范其行為,并定期將考核結果公開,接受輿論監督。同時,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檔案機制,對出現嚴重問題的,嚴格懲戒,必要時清除出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范圍。
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呂艷濱認為,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則。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改進社會監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對于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該讓采購代理由“幕后操作”轉為“前臺亮相”。每一個采購項目結束后,隨時將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代理項目情況、收費情況、考核情況通過媒體和網絡公開公示,接受來自社會、參與項目投標供應商及評標專家、采購單位等的全方位監督,接受公開評議和社會監督,把采購代理機構推至“前臺”,真正實現“陽光采購”。
日期:2020-10-30 10:08:5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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