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2-15 10:51:19 法治日報——法制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長春 董凡超
□ 見習記者 趙婕
為進一步加強各級行政機關和廣大人民群眾對耕地保護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行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起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結的涉耕地保護典型行政案例。
據了解,這批案例從依法治理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問題、土地復墾主體責任、行政機關未取得審批手續強占農民承包地的賠償方式、耕地保護公益訴訟等方面對耕地保護相關法律規范的適用進行了闡釋,為耕地保護劃出了明晰的“法律紅線”,有利于耕地保護工作更好地開展。
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辦案經過】 孫某在未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其租賃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設鋼構大棚及其輔助設施,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土地3.96畝,用于苗木花卉種植。陜西省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于2018年4月對孫某涉嫌非法用地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同年5月向孫某分別作出并送達了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孫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被告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西安市國土局作出了《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96畝土地上新建鋼構大棚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非法占地3.96畝處以罰款7.6萬余元。孫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第一項處罰內容。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孫某未經批準在租賃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鋼構大棚及其他設施,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同時,孫某占用基本農田建設鋼構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種植的行為,不符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西安市國土局作出的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經批準在基本農田上進行施工建設,用于苗木花卉種植,并被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案例。本案中,行政機關注重規范執法,在訴訟過程中提交了完整的證據,使相對人息訴服判,較為徹底地化解了行政爭議,取得良好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效果。
確認處罰證據充分合法
【辦案經過】 袁某某未經批準,擅自在貴州省仁懷市九倉鎮白果寺村占用基本農田修建房屋進行黑豚養殖。仁懷市兩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先后向袁某某發送《違章建筑責令整改通知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袁某某拒絕簽收。2018年4月,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袁某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之后,該局認為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錯誤適用土地管理法,處罰決定存在瑕疵,本著有錯必究的原則,決定撤銷前述行政處罰決定。2018年5月7日,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袁某某發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袁某某沒有履行告知書的內容,亦未申請聽證。2018年5月14日,該局以袁某某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2018年5月20日前拆除在違法占用基本農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種植條件;處違法占用基本農田耕地罰款共計1.8萬余元的處罰。袁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書。
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袁某某修建房屋占用基本農田,破壞基本農田種植條件,且未獲得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適格的執法主體,有權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調查處理,在調查事實成立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袁某某的訴訟請求。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與普通農業用地不同,基本農田是國家重點保護的耕地種類,未經批準,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修建屬于農業設施的養殖用房同樣是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行為,應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理。本案對于農業生產設施用地的選擇,具有很好的警示引導作用,有利于促進基本農田的保護。
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辦案經過】 陳某某在看塘村擅自建設豬舍。2018年10月,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認定陳某某未經洋浦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沒有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看塘村擅自建設440.56平方米構筑物,擬作出限期拆除該構筑物決定,并告知陳某某享有陳述及申辯、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于當天向陳某某留置送達。其后,洋浦管委會相繼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限期搬離通知書》并于2019年1月組織拆除陳某某的豬舍。陳某某不服《強制執行決定書》,提起訴訟。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某在村里建豬舍未辦理相關手續,亦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洋浦管委會將該豬舍認定為違法構筑物并無不當;陳某某未拆除違建豬舍,洋浦管委會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對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或設施的強制拆除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對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所建的建筑或設施由行政機關自行查處。本案中,涉案養殖設施用地為設施農業用地,陳某某未履行用地審批手續使用涉案養殖設施用地屬于非法占地行為,故對在該地上所建的涉案養殖設施的拆除,應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由洋浦管委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適用城鄉規劃法由洋浦管委會自行決定強制拆除。而且,洋浦管委會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養殖設施用地屬于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即不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查處的情形。洋浦管委會適用城鄉規劃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均為錯誤,依法應予撤銷,但由于涉案養殖設施已被強制拆除,該決定書實質上已無可撤銷的內容。據此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洋浦管委會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在查處違法建筑的過程中,行政機關需要對違法建筑物的性質進行調查,而不能籠統地適用城鄉規劃法予以簡單處理。本案中,通過對違法建筑的性質認定,明確了查處不同類型非法建筑所應適用的法律依據,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了較好的借鑒意義。
日期:2020-12-15 10:51:1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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