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2-22 16:00:50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曾小華 侯成成
夫妻一方被確定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以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同時依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是社會群眾廣泛關注的問題。
涉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案件九成被裁駁、涉夫妻共同財產執行近八成異議主體為被執行人的配偶、 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案件中九成以上標的為房產……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涉夫妻共同財產執行裁決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通報了該院近年來審理相關案件的特點,并結合審判實踐作出相關提示。
據介紹,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審結涉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裁決案件共31件。其中,駁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別占比90.3%、6.5%、3.2%。上述執行裁決案件中,7件異議主體為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24件異議主體為被執行人的配偶,異議請求均為申請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屬于其個人財產的執行。
通過梳理分析,北京市二中院發現,此類案件多針對房產執行提出異議。案件主要有三種類型,分別為民事金錢債權執行案件、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和申請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在被執行人的配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請求時,常見的異議理由主要有四種:法院查封的房產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系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但并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是配偶的個人財產;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能執行屬于配偶的財產,要求執行過程中分離出屬于配偶的財產份額;法院執行的房產系被執行人配偶及家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應執行。
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時,追加理由主要有兩種,分別是被執行人惡意向配偶轉移財產或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對此,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執行異議裁定的,可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為案件被執行人的,法院不僅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亦可查封、扣押、凍結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財產。
同時,法官提醒,執行異議程序不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被執行人配偶在請求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時,通常還會請求法院確認其財產份額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執行異議程序中不解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確定問題,亦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已經離婚,前配偶可以通過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確認其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份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保護屬于前配偶的財產份額。
還需要注意的是,被執行人配偶通過離婚訴訟取得確定房產享有所有權的生效判決,亦不當然阻卻對共同財產的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唯一住房”,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議,被執行人配偶要誠信主張權利,莫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規避執行的擋箭牌。部分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就能夠中止執行,故而濫用異議權利企圖拖延執行。實際上,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因此,希望被執行人不要抱有逃避執行的僥幸心理,與配偶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積極履行才是正道。
北京市二中院執行二庭庭長孫濤表示,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同樣會依法保障被執行人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原則上,法院在處分被執行人財產時,一般會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被執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權判決,亦可向執行法院請求中止執行其財產份額。
日期:2020-12-22 16:00:5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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