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4 7:24:51 法治日報--法制網
信息通信技術的變革和創新給人類和社會的發展帶來了新空間——網絡空間。網絡空間的載體是網絡,核心是數據,依法加強國家網絡空間和數據的治理是我國數字經濟安全與發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數字經濟時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志。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國網絡與數據法治領域也面臨了一場大考,但交出了滿意的答卷,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中國通信學會網絡安全戰略與法律委員會聯合中國數字經濟安全與發展50人論壇、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學會互聯網司法研究會、浙江大學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南京郵電大學數字經濟戰略與法治研究中心、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中國信息法制研究所以及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通過對全年網絡與數據法治事件的跟蹤、研究和評估,現發布“2020年中國網絡與數據十大法治事件”。
一、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建議》強化數據治理機制
2020年10月29日,黨的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稱:《建議》),《建議》提出:1.要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和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2.擴大基礎公共信息數據有序開放,建設國家數據統一共享開放平臺;3.保障國家數據安全,加強個人信息保護;4.提升全民數字技能,實現信息服務全覆蓋;5.積極參與數字領域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八項要求,為我國今后的網絡與數據法治建設指明發展方向:
1.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2.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規則。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加強數據有序共享,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3.構建網上網下一體、內宣外宣聯動的主流輿論格局,建立以內容建設為根本、先進技術為支撐、創新管理為保障的全媒體傳播體系;
4.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落實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5.發揮網絡教育和人工智能優勢,創新教育和學習方式,加快發展面向每個人、適合每個人、更加開放靈活的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
6.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把更多資源下沉到基層,更好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
7.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國家利益至上有機統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科技、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增強國家安全能力。
8.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
二、中共中央 國務院《意見》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把數據作為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這是的一項重大產權制度,為加速數據生產要素市場的培育提出了方向,具有重大戰略意義。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在以下三個方面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1.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優化經濟治理基礎數據庫,加快推動各地區各部門間數據共享交換,制定出臺新一批數據共享責任清單。研究建立促進企業登記、交通運輸、氣象等公共數據開放和數據資源有效流動的制度規范;
2.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農業、工業、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推動人工智能、可穿戴設備、車聯網、物聯網等領域數據采集標準化。
3.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探索建立統一規范的數據管理制度,提高數據質量和規范性,豐富數據產品。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制定數據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推動完善適用于大數據環境下的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加強對政務數據、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數據的保護。
三、中共中央《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確立依法治理網絡空間
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以下稱:《綱要》)。《綱要》提出,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法治社會建設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信仰法治、公平正義、保障權利、守法誠信、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
《綱要》強調,要推動社會治理從現實社會向網絡空間覆蓋,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依法管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全面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綱要》對依法治理網絡空間提出了三大舉措,涉及二十四項內容:
(一)完善網絡法律制度
1.通過立改廢釋并舉等方式,推動現有法律法規延伸適用到網絡空間;2.完善網絡信息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研究制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制定完善對網絡直播、自媒體、知識社區問答等新媒體業態和算法推薦、深度偽造等新技術應用的規范管理辦法;3.完善網絡安全法配套規定和標準體系,建立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和網絡安全審查等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研發應用的規范引導;4.研究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5.健全互聯網技術、商業模式、大數據等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6.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7.完善跨境電商制度,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行為;8.積極參與數字經濟、電子商務、信息技術、網絡安全等領域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
(二)培育良好網絡法治意識
1.堅持依法治網和以德潤網相結合,弘揚時代主旋律和社會正能量;2.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實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文化新媒體傳播等工程;3.提升網絡媒介素養,推動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和懲戒機制,推動網絡誠信制度化建設;4.堅決依法打擊謠言、淫穢、暴力、迷信、邪教等有害信息在網絡空間傳播蔓延,建立健全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一體化受理處置體系;5.加強全社會網絡法治和網絡素養教育,制定網絡素養教育指南;6.加強青少年網絡安全教育,引導青少年理性上網;7.深入實施中國好網民工程和網絡公益工程,引導網民文明上網、理性表達,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三)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網
1.要牢固樹立正確的網絡安全觀,依法防范網絡安全風險;2.落實網絡安全責任制,明確管理部門和網信企業的網絡安全責任;3.建立完善統一高效的網絡安全風險報告機制、研判處置機制,健全網絡安全檢查制度;4.加強對網絡空間通信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5.嚴格規范收集使用用戶身份、通信內容等個人信息行為,加大對非法獲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6督促網信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7.健全網絡與信息突發安全事件應急機制,完善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執法聯動機制;8.加強網絡違法犯罪監控和查處能力建設,依法查處網絡金融犯罪、網絡誹謗、網絡詐騙、網絡色情、攻擊竊密等違法犯罪行為;9.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積極參與國際打擊互聯網違法犯罪活動。
四、強化疫情期間個人信息保護和利用大數據支撐疫情聯防聯控工作
為了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和利用大數據支撐疫情聯防聯控工作,2020年2月4日,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通知》明確了疫情期間個人信息保護的六大要點:
1.各地方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2.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參照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堅持最小范圍原則,收集對象原則上限于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一般不針對特定地區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對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實上歧視。
3.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4.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采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被泄露。
5.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預測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的流動情況,為聯防聯控工作提供大數據支持。
6.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規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及時向網信、公安部門舉報。網信部門要依據《網絡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及時處置違規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以及造成個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
《通知》依法對疫情期間的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做出全面的指導,切實加強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嚴防疫情數據泄露,保護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的信息和隱私安全,嚴禁單位和個人對疫情數據和個人信息的濫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3月2日,民政部辦公廳、中央網信辦秘書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新冠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指引》(以下稱:《指引》),《指引》提出了疫情社區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目標,按照疫情防控總體部署和社區防控工作要求,堅持適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相統一,發揮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優勢,依托各類現有信息平臺特別是社區信息平臺,開發適用于社區防控工作全流程和各環節的功能應用,有效支撐社區疫情監測、信息報送、宣傳教育、環境整治、困難幫扶等防控任務,統籌發揮城鄉社區組織、社區工作者的動員優勢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技術優勢,有效支撐省、市、縣、鄉四級數據聯通,構筑起人防、物防、技防、智防相結合的社區防線,形成立體式社區防控數據鏈路和閉環,提升城鄉社區疫情防控工作成效。
五、《民法典》強化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
2020年,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頒布,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在《民法典》的七編中,唯獨有一編名稱中有一個格外醒目的字——“人”,即第四編“人格權編”,人格權獨立成編恪守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以人格尊嚴的至高無上為其根本出發點,這是我國民法典編纂最大的創新和亮點。
《民法典》第四編在對傳統人格權保護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對網絡時代公民隱私權做出了新規定,尤其是強化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完善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和保護范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從以上“個人信息”的定義中可以看出,《民法典》與《網絡安全法》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只強調“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而后者范圍擴大至“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民法典》對于個人信息的處理,在《網絡安全法》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得過度處理”,并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是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六、《數據安全法(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以下稱:《數據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審議,我國數據安全法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數據安全法(草案)》)是數字安全領域一部基礎性的法律,共七章,五十一條,分別為總則、數據安全與發展、數據安全制度、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法律責任及附則。整體上看,數據安全法(草案)》)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立法目標,突出了“數據安全與發展”并重原則。關于“數據安全與發展”的關系,《數據安全法(草案)》確定為:“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主要有以下亮點:
首先,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確立數據安全保護管理各項基本制度,提升國家數據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應對數據這一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風險與挑戰,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其次,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規定支持、促進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措施,提升數據安全治理和數據開發利用水平,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再次,立足數據安全工作實際,著力解決數據安全領域突出問題,落實數據活動主體的安全保護義務與責任,切實維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建立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開放利用規則,大力推進政務數據資源開放和開發利用。
七、《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審議,2020年10月21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公開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全文共八章七十條,總則(總則);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第二章,本章分為三節,即一般規定、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和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第三章);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第四章);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第五章);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八章)。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把以人民為中心理念貫穿立法工作始終,堅持了問題導向和立法前瞻性相結合,借鑒了國外立法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尤其是聚焦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突出問題的重大關切,構建了比較完善可行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范。《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將構成我國網絡與數據保護法治領域的三駕馬車。《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重要內容:
一是堅持立足國情與借鑒國際經驗相結合。從我國實際出發,深入總結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標準的實施經驗,將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為法律規范。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和歐盟等先后出臺了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準則、指導原則和法規,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草案充分借鑒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地區的有益做法,建立健全適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和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和立法前瞻性相結合。既立足于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建立完善可行的制度規范。同時,對一些尚存爭議的理論問題,在本法中留下必要空間,對新技術新應用帶來的新問題,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作出了必要規定,體現法律的包容性、前瞻性;
三是處理好與有關法律的關系。把握權益保護的立法定位,與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相銜接,細化、充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則。同時,與網絡安全法和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數據安全法草案相銜接,對于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草案確立的網絡和數據安全監管相關制度措施,《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不再作規定。
八、《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時隔14年再次修訂,增設網絡保護專章
2019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以下稱:《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專門增設了“網絡保護”一章。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時隔14年再次修訂。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空間作為家庭、學校、社會等現實世界的延展,已經成為未成年人成長的新環境。修訂草案適應客觀形勢的需要,增設“網絡保護”專章,對網絡保護的理念、網絡環境管理、相關企業責任、網絡信息管理、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規范。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第五章“網絡保護”共有十七條,主要涉及的內容: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創作與傳播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原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等。
九、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強化反壟斷”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要求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12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重申,要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均明確提出,要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得到社會熱烈反響和廣泛支持。平臺企業,尤其是超級平臺企業的反壟斷已成為關系全局的緊迫議題。
目前,超級平臺已經成為互聯網領域的市場寡頭,超級平臺之所以能夠成為市場寡頭,是因為其通過自身營造的網絡生態系統吸引千萬流量、匯聚海量信息,進而形成網絡的交叉效應。因此,超級平臺最重要的是對數據的壟斷,對數據的控制提高了超級平臺的市場進入壁壘及轉換成本,帶來了超級平臺通吃的局面,而且超平臺本還有一項重要的職能,就是對平臺的監管和治理。因此,反壟斷法必須有所作為,不能任由平臺集中和壟斷數據影響整個行業的正常競爭秩序和良性發展。
為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11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二十四條,對平臺經濟領域開展反壟斷監管堅持以下五項原則:
一是營造公平競爭秩序。著力預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開放包容的發展環境,降低市場進入壁壘,促進更多主體進入市場,公平有序參與競爭,激發市場活力。
二是加強科學有效監管。《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于平臺經濟領域所有市場主體。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根據平臺經濟的發展狀況、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強化競爭分析和法律論證,不斷加強和改進反壟斷監管,增強反壟斷執法的針對性、科學性。
三是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引導和激勵平臺經營者將更多資源用于技術革新、質量改進、服務提升和模式創新,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抑制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和經濟活力,有效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動力,構筑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
四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通過反壟斷監管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有序競爭,充分發揮平臺經濟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發展潛在市場的作用,推動資源配置優化、技術進步、效率提升,支持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五是維護各方合法利益。平臺經濟發展涉及多方主體。反壟斷監管在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保障和促進平臺發展的同時,著力維護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使全社會能夠共享平臺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成果,實現平臺經濟整體生態和諧共生和健康發展。
《征求意見稿》對平臺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即平臺為互聯網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征求意見稿》對相關市場界定,要求在遵循《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的基礎上,要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征求意見稿》還就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集中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做出了詳細的認定標準。
十、國家對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反壟斷調查
2020年12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開展立案調查。2020年12月2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調查組執法人員進駐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開展調查。調查人員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提取相關證據資料。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積極配合,認真接受調查組詢問,及時提供相關資料,自覺接受調查。
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蓬勃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平臺經濟憑借數據、技術、資本優勢也呈現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的趨勢,市場資源加速向頭部平臺集中,關于平臺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顯示平臺經濟發展中存在一些風險和隱患。
縱觀全球,谷歌、蘋果、Facebook、亞馬遜四大科技巨頭在全球范圍內被多次提起反壟斷調查。據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統計,這些反壟斷調查中,谷歌面臨27起、亞馬遜和蘋果面臨22起、Facebook面臨13起,其中歐盟對谷歌進行反壟斷處罰的金額已經累計超過600億元。
我國互聯網業態的飛速發展直接得益于我國采取的包容與審慎并重的監管原則,針對互聯網巨頭的反壟斷調查,視乎要來得遲一些。盡管我國《反壟斷法》在2008年8月1日就已經生效,但時至今日沒有一家中國互聯網公司因為違反《反壟斷法》而被公開查處。應當指出,互聯網行業從來不是,也不應該成為反壟斷的法外之地。2020年初公布的《〈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首次增設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依據的規定。這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開展立案調查,可謂是中國互聯網反壟斷調查的“第一案”。
日期:2021-1-4 7:24:5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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