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 吳帥帥)浙江杭州余杭“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目前公安機關已結束偵查移送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共同研究,全國檢察系統會議數次提及,獲評“十大法律監督案例”……這起看似普通的網絡造謠案,為何受到最高檢關注,由自訴轉公訴?
被網絡造謠出軌 單位勸退名譽受損
家住杭州余杭的吳女士(化名)因為陌生人的“玩笑”而遭遇了一場“飛來橫禍”。
2020年8月,一位朋友提醒吳女士,有人在網上傳播“少婦出軌快遞小哥”的消息,女主就是她。
吳女士驚呆了。事后得知,她到樓下取快遞時,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視頻。郎某隨后與朋友何某“開玩笑”,編造聊天內容,發至微信群。通過不斷轉發,謠言在互聯網發酵。事后,消息就傳到吳女士所在的公司,所有的領導、同事都看到了。吳女士當天就報了警。
報警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郎某和何某捏造聊天內容,并截圖發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相應法律規定,警方對二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但對吳女士來說,謠言造成的影響,并沒有隨著問題的澄清而結束。
吳女士提供給記者的一份證明材料顯示,某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這誰的老婆,你的頭已經綠到發光啦!》的文章,短短兩三天,點擊量達到了1萬次。一個多月后,多篇網帖的總瀏覽量也達到6萬多次,轉發量達到200多次。
吳女士還收到大量詢問及謾罵的信息。“事情發生大概一周,我就被公司勸退了!眳桥空f,因為一是影響到公司的名譽,二是她需要時間處理這件事,無法復職,影響到了正常的工作。
檢察院介入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兩名造謠者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后,由于賠償問題無果,道歉態度消極,吳女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選擇了自己到法院打官司,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020年12月14日,余杭區法院決定立案。就在公眾關注這起不多見的刑事自訴案進展的時候,事件出現了重大的轉變。12月25日,根據余杭區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對郎某、何某以涉嫌誹謗刑事立案偵查。
至此該案性質發生了重大轉變——由一起自訴案件轉為了公訴案件。
吳女士不再是“單打獨斗”,而是有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公權力的介入。
自訴轉公訴 最高檢會議披露詳情
檢察機關為何對此案提出檢察建議?1月10日,在第十五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點到了該案,披露了詳情。
吳女士的遭遇引起網上輿情高度關注后,張軍在最高檢檢委會會后和幾位院領導共同研究了該案,一致認為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履職,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張軍指出,在民法典貫徹實施的大背景下,怎樣更好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人格權?要考慮網絡時代的特殊性,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有安全感,維護網絡社會的良好秩序。
浙江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高度重視,給予有力支持和指導。
浙江省檢察院隨后在官方發布情況通報說,相關視頻材料進一步在網絡上傳播、發酵,案件情勢發生了變化,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損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經網絡這個特定社會領域和區域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按公訴程序予以追訴。檢察機關將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會同相關司法機關推進該案得到依法公正處理。
公權力是否該介入 法律界人士熱議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被害人吳女士對記者說:“這一過程中,我感受到了司法機關打擊網絡暴力的嚴正態度和積極作為!
法律界人士對此案也發表了看法。
中國傳媒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四新認為,這一個案從自訴轉公訴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不多見的,同時普通人如此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名譽權也是不多見的。
“這一事件不是簡單的輿論熱點引發公權力關注的普通案例,自訴到公訴背后有著縝密的司法邏輯!北本┑潞秃(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孟迅指出,誹謗罪確屬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認為,本案也不只是簡單地捍衛吳女士個人名譽,而是對互聯網場域內的行為準則和價值取向具有指導意義。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自訴轉公訴,檢察機關的積極作為向社會傳遞“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的強烈信號。針對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等互聯網亂象,司法機關能管、敢管!法律的規定與精神正是通過辦理每一起案件落到實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腳步永不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