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導性案例情況通報
(2021年3月3日)
為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積極規范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進一步提升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效果,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指導性案例。
一、制發附條件不起訴指導性案例的主要考慮
附條件不起訴是2012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確立的一項特別訴訟制度,是最具未成年人檢察特色的辦案程序,對于及時依法分流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義。各地檢察機關依法積極適用,2013年以來,累計適用人數已達4.6萬余人,取得良好效果。同時,我們也發現仍然存在不少難點和問題,主要有:一是對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條件不清晰,對刑訴法規定的“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把握不準,機械套用一般量刑規則,造成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起訴后法院判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比率較高;二是與相關訴訟程序混淆,存在對應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直接提起公訴,或者對應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情形,甚至為提高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率,將可以直接不起訴的案件,按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損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三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不規范,社會調查流于形式,所附條件缺乏個性化和針對性,社會化支持不足,導致考察幫教難以全程、深入和精準。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檢察人員認識上存在偏差,沒有認真落實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認為監督考察會增加工作量,產生怕麻煩思想,導致一些本該附條件不起訴的卻沒有決定適用。
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2017年最高檢制發了《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其中,對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附帶條件以及附帶條件的履行監督等專門進行了規定。2018年,最高檢與共青團中央簽署《關于構建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合作框架協議》,大力推動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依托司法社工等專業力量,開展社會調查、心理干預、行為矯正、社會觀護等工作,為提升附條件不起訴工作質量和效果提供支撐。全國有不少地方檢察機關積極探索附條件不起訴工作的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創新總結出很多有益經驗。為此,我們篩選法律適用準確、辦案效果好、具有較強指導意義的附條件不起訴案例,對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的難點問題及其辦案規則予以明確,供各地參照適用,引導附條件不起訴工作良性運行,依法提高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以充分發揮出這一特殊訴訟程序的制度價值。
二、本批附條件不起訴指導性案例相關情況
為確保所選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導性,我們面向全國征集了160余件附條件不起訴案例。經逐案篩選,重點圍繞“附條件不起訴與起訴條件把握”、“附條件不起訴與不起訴條件區分”、“如何做好社會調查”、“找準‘精準幫教點’設置個性化附帶條件”、“探索異地協作幫教形式”、“考驗期的設置與調整”、“準確認定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標準”等內容,調閱案卷等材料,研究案件辦理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履職過程、社會效果等因素,并征求相關部委、法學專家及地方檢察機關意見,確定5件案例,經2021年2月26日召開的最高檢檢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今天予以公開發布。
本批5個案例分別來自江蘇、浙江、河南3個省份,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從涉嫌罪名看,涉及聚眾斗毆、搶劫、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傳授犯罪方法罪6個罪名,基本涵蓋了未成年人常見多發罪名。二是從案件類型看,1件系考驗期間因表現良好被縮短考驗期,1件系異地協作開展考察幫教,1件系對涉嫌數罪適用附條件不起訴,1件系對犯罪時未成年、訴訟過程中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1件系考驗期間因違反相關規定被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5個案例類型不同,各有側重,基本涵蓋了附條件不起訴可能遇到的難點問題,提供了辦理類似案件的解決思路與方案。三是從所附條件看,有的設定了按月分期賠償的義務,有的列出了考驗期內的負面行為清單,有的針對多人既有共性化的附帶條件,也設置個性化的具體要求,有的提出每周的量化指標,有的有針對性調整強化了幫教措施。5個案例所附條件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都很強,為確?疾鞄徒虒嵭У於嘶A。四是從實際效果看,4個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順利經過監督考察,生活走上了正軌,有的有了相對穩定的職業,有的考入大學一本專業深造,有的有了一技之長,充分展現了附條件不起訴的制度價值。同時,對于嚴重違反監督考察規定的,比如唐某等人聚眾斗毆案,檢察機關也絕不姑息,及時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并建議不適用緩刑,體現了檢察機關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寬容不縱容,厚愛又嚴管”的鮮明態度。此外,多件案例涉及社會調查、精準幫教、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家庭教育指導等工作,從不同角度展示了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工作的程序要求、專業特點和積極效果,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和指導性。
三、本批附條件不起訴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意義
一是有利于指導各地準確把握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比如,明確了“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是指將犯罪嫌疑人交付審判,法院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我們發布的胡某某搶劫案,搶劫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據各種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后測算胡某某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因而適用了附條件不起訴。同時,如果涉嫌數罪,只要綜合全案事實、社會調查情況以及犯罪后表現,綜合刑期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同樣可以依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如發布的李某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詐騙案。在當前廣泛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景下,發布這些案例,可以指導各地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測算出明確具體的量刑,避免機械套用一般量刑規則,更加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進一步減少對涉罪未成年人不必要的刑事追究,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二是有利于指導各地依法精準設置所附帶的條件。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所附條件至關重要。針對實踐中所附條件普遍存在的大而化之、不夠精準甚至千篇一律等問題,5個案例根據社會調查情況,圍繞涉罪未成年人的認知偏差、行為偏差、不良人際關系和情緒管理、心理創傷等導致犯罪的各種因素,結合犯罪原因、回歸社會的具體需求等設置了有針對性的附帶條件并制定合理的幫教計劃,做到了因人而異,“對癥下藥”,確保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教育矯治功能的實現。發布這些案例,對于指導各地找準涉罪未成年人的“矯治點”、“感化點”,通過定性和定量的方式,設定具體、明確,可操作、可評價的監督管理條件和考察幫教措施提供了借鑒。
三是有利于指導各地厘清相關訴訟程序的界限。針對實踐中有的案件應當附條件不起訴,一些地方為了避免繁雜的監督考察工作,而提起公訴或者直接作不起訴處理的問題,通過發布胡某某搶劫案,李某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詐騙案,進一步明確對于既可以附條件不起訴也可以起訴的,應當優先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這對于指導各地減少程序混用亂用,依法規范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具有積極意義。
四是有利于凝聚附條件不起訴工作合力。4個指導性案例之所以最終都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并取得比較好的效果,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有專業社會力量及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大力支持。比如,組建包括司法社工、家庭教育專家、心理咨詢師及其監護人的幫教小組,舉行公開(不公開)聽證,參與公益勞動,發揮值班律師作用,等等。這既是提升附條件不起訴工作成效的重要保障,也彰顯了全社會共同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擔當。對于進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代中國少年兒童既是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的經歷者、見證者,更是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生力軍。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檢察機關則無旁貸。我們將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努力把附條件不起訴這項好的制度落實的更好,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