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3-8 11:24:07 法治日報——法制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侯建斌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領銜提交了《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提高證人出庭率的議案》,建議圍繞刑事訴訟法中證人出庭的決定權、申請證人出庭的程序規定以及關鍵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等問題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
肖勝方認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給刑事審判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特別是知曉案件情況的關鍵證人一旦不出庭,將嚴重阻礙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全面查清,使得案件容易出現程序上的不公和實體上的錯誤。
肖勝方指出,刑事訴訟法應該明確,被告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書面提出證人出庭申請的,法院應該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并答復申請人等程序性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證人出庭制度,提高證人出庭率,肖勝方建議,進一步細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增加證人出庭的法定列舉模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一)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影響,但取證程序不合法的;(二)證人證言的內容前后矛盾,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三)證人證言與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證人證言或其他在案證據存在矛盾,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四)被告人不認罪或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五)被告人或辯護人提出對證人證言非法證據排除請求,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
肖勝方說,可參照“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規定,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證人應當出庭但拒不出庭作證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規定,由此增強證人出庭制度的執行力度。
日期:2021-3-8 11:24: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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