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4月28日電 (記者 劉賢)如何準確把握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這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乃至相關行政機關都非常重要。重慶市司法局28日公布的一個行政復議年度典型案例頗具指導意義。
陪客人吃飯后遭小轎車撞傷引工傷認定爭議
在這個“某某某不服某區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案”中,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014年10月17日晚上9點,申請人接到所在用人單位即第三人及相關負責人的通知,與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一道接待某公司一行客人。申請人陪同客人在某大飯店內部歌廳唱歌、內部餐廳吃夜宵。某大飯店負責人為申請人在某大飯店單獨開房間以方便陪同客人。
申請人入住時,因客人表示想到酒店外面吃些東西,便一道陪同。吃完回到某大飯店門口時,申請人被黃某駕駛小轎車撞傷。申請人認為這屬于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被申請人認為,從申請人2014年10月17日通話記錄、申請人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提交的相關舉證材料(含申請工傷認定的舉證意見、申請人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考勤表、排班表、某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的證言,可證實用人單位未安排申請人參與某公司來訪的接待活動。2014年10月18日(凌晨)申請人也非工作原因與某公司相關人員外出吃宵夜,其受到的傷害不屬于工傷。且申請人不屬于該用人單位的管理層人員,根本沒有資格參與接待。用人單位也沒有安排申請人參與接待工作,用人單位的接待工作于當晚21時就已經結束,所以申請人不是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系該用人單位財務部從事IT主管工作的員工,事實上受到用人單位的安排參與了對某公司的接待工作。陪同某公司客人外出吃飯屬于工作接待的范疇,在返回途中因肇事司機過錯遭遇車禍受到傷害,屬于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傷害的發生與其工作具有相當的關聯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綜上,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
案例評析:認定工傷的核心在于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外出
行政復議機關評析,對本案而言,爭議焦點在于申請人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遭遇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認定工傷的核心就在于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外出,對于工作原因及工作時間的認定應從以下方面進行:
第一,工作原因的認定并不是嚴格限定在雙方約定的本職崗位工作范圍內。其他為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勞動亦構成“工作原因”。其包括但不限于如“因從事用人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受傷、因從事工作而解決必要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廁所、正常的休息)時受傷及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從事超出本職崗位工作范圍活動受傷”等情形。對“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只要求受到傷害的結果與從事的工作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即可。
第二,工傷中的“工作時間”不是簡單指用人單位制度下的標準工作時間,還應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包括自愿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因公出差期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