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實四個責任 推動完善司法責任體系建設
最高檢發布推進司法責任體系建設典型案例
正義網北京7月29日電(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徐日丹)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推進司法責任體系建設”為主題發布第二批全國檢察機關檢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集中反映各地檢察機關針對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中的突出問題,推動明責定責、問責追責,完善執法司法責任體系的做法成效。
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增強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鞏固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構建與“四大檢察”布局相適應的司法責任體系,改革的集成效應、輻射效應、聯動效應不斷強化,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眾獲得感不斷提升。為貫徹落實2021年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對執法司法責任體系改革和建設的有關部署,有序推動改革、鼓勵創新,最高檢提前組織相關部門對有關地方檢察機關落實執法司法責任的改革經驗進行總結評估,收集甄選了相關案例。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編選的案例聚焦“推進司法責任體系建設”,認真考量了定責、明責、督責、考責、追責等重點環節,充分體現了強化政治責任、細化辦案責任、實化監管責任、優化層級責任等四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強化政治責任。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明確提出,要把旗幟鮮明講政治貫徹到執法司法全過程各方面,實現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最高檢領導也反復強調,要真正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強的業務工作,也是業務性很強的政治工作”領會透、落實好。各級檢察機關自覺用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深化司法檢察理念變革,堅持講政治與抓業務有機統一,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和政治執行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用檢察辦案增加民生福祉,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江蘇檢察機關強化政治責任,以三個明晰、三個重點、三個保障,進一步細化檢察機關司法辦案責任體系,做到放權與監督相結合、制度與科技相結合、懲處與預防相結合,實現檢察權運行管理全方位、立體式、信息化。
二是細化辦案責任。構建司法責任體系,必須首先明責定責,準確界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不同人員職責權限,確保執法司法有章可循,嚴格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重點是要堅持領導干部入額必辦案、辦案必負責的原則,推動領導干部帶頭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云南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帶頭辦案、完整辦案、親自辦案的要求,著力健全工作制度,強化責任擔當,持續壓實領導干部帶頭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責任,在親自辦案中發現深層次問題,推進司法責任體系建設。黑龍江省檢察機關聚焦規范與壓實領導干部帶頭辦案責任的要求,將業務工作作為檢察長考評的重點內容,探索建立區別于普通員額檢察官考評制度的市級院檢察長考評規則,更好地發揮領導帶頭辦案的示范引領作用。
三是實化監管責任。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放權不代表“放任”。只有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機制,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腐敗案、防止冤錯案、減少瑕疵案。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結合司法實踐數據分析,構建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機制,規范羈押措施裁量權,對落實司法責任、強化司法人權保障、降低審查羈押率具有重要意義。甘肅省天水市檢察院緊抓司法責任制落實的關鍵環節,探索檢察官辦案瑕疵累計積分處置制度,為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樣本,進一步深化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四是優化層級責任。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院的領導,有利于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提升檢察監督公信力,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堅持強基導向,強化對基層院的領導和指導,更是當前推動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環節。天津市檢察院對原有層級化評價體系進行重構,堅持主觀評價與客觀評價、檢察業務與檢察管理、靜態考評與動態監測四個維度的融合,構建了與檢察官業績考評體系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綜合評價體系,使得原有基層院考核體系的弊端和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在落實司法責任制、提升法律監督能力和監督效果上發揮了“風向標”“指揮棒”作用,增強了上下層級監督指導責任落實力度,提升了檢察工作整體質效。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精神,以明責定責、問責追責為著力點,以擔責盡責、忠誠履責為落腳點,加快構建權責清晰、權責統一、監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責任體系,進一步提升檢察工作質效和公信力,以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服務“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