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2-24 17:09:04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臺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解釋》自施行以來,公檢法機關嚴格依照刑法和《解釋》有關規定,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取得明顯成效。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出重大修改,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表示,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解釋》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對有關定罪量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適用爭議問題。
《解釋》原條文共九條,修改后《解釋》共十五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
修改后《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修改后《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標準。同時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贓退賠情節的適用,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適用《解釋》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日期:2022-2-24 17:09:0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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