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2-28 10:16:43 法治日報——法治網
□ 本報記者 張晨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仲裁保全安排》),介紹兩地建立仲裁保全相互協助新機制的相關情況。
完善中國特色協助體系
“我們的大灣區建設,是在‘一國兩制三法域’法治環境下進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代表、法務局局長劉德學介紹說,為促進各種生產要素的高效便捷流通、提升三地市場之間的互聯互通水平,必須在制度建設上進一步消除規則之間的差異、沖突和摩擦,降低制度成本,有效預防和妥善化解法律沖突和法律風險,實現規則和制度的軟聯通,為大灣區建設的順利推進提供高質量的法律保障和優質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近年來,中央政府先后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進一步支持澳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這對內地與澳門深化司法交流合作提出了新挑戰新要求。
“《仲裁保全安排》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在司法領域的新發展、兩地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新舉措、深化兩地民商事司法法律規則銜接的新探索。”最高法研究室主任段農根介紹說,《仲裁保全安排》為妥善化解跨境糾紛、服務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提供了新的制度資源,豐富和完善了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實現內地與澳門仲裁領域相互協助的全面覆蓋。
2007年簽署的《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仲裁裁決互認安排》),規定了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并規定法院在受理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可見,《仲裁裁決互認安排》并未涵蓋仲裁裁決作出前的階段。《仲裁保全安排》進一步將相互協助向前延伸至仲裁前和仲裁中,與《仲裁裁決互認安排》一起,實現了內地與澳門仲裁全流程協助,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
根據澳門仲裁法相關規定、考慮澳門仲裁業實際情況,《仲裁保全安排》將根據澳門法律規定設立的仲裁機構悉數納入。《仲裁保全安排》整個磋商過程全部以線上方式開展,且首次采用“云簽署”“云發布”,均為其創新亮點。
明確保全類型申請階段
記者注意到,《仲裁保全安排》明確了可采取的保全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內地有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三種類型。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典》,澳門的保全包括“普通保全”和“特定保全”。前者是為防止“造成嚴重且難以彌補之侵害”“確保受威脅之權利得以實現”的措施;后者包括占有之臨時返還、法人決議之中止執行、臨時扶養等七種情形。為最大程度方便跨境仲裁當事人,《仲裁保全安排》將兩地法律中所涉保全類型全部納入,并考慮到難以一一對應,故采取分別列舉的方式。
《仲裁保全安排》將可相互提供保全協助的仲裁程序限定于兩地仲裁機構管理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即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法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機構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內地仲裁機構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排除了臨時仲裁程序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
根據《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有關仲裁程序當事人可以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向兩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保全。“仲裁裁決作出前”大概包含三個階段,即當事人申請仲裁前、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前以及仲裁中。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的,需要根據被請求地的法律規定提供相應擔保。
利于澳門仲裁業發展
《仲裁保全安排》的簽署,對于澳門仲裁業的發展,將會產生哪些方面的影響和作用?
劉德學認為,《仲裁保全安排》體現了最高法對澳門仲裁業發展的重視和支持,將會對澳門仲裁業的發展,產生以下積極影響和作用:
首先,有利于促進仲裁在澳門本身的推廣和運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重視司法領域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建設工作,2009年制定通過了新的仲裁法,新的仲裁法參照聯合國仲裁示范法和比較法上的先進經驗和實踐,與國際上仲裁制度的最新發展高度接軌,為進一步推廣和利用仲裁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前提和基礎。其目標是打造葡語系國家和地區商貿糾紛仲裁中心,為“一中心、一平臺”建設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和保障。大灣區規劃綱要和深合區總體方案的出臺,也為加大推廣和應用仲裁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難得的機遇、挑戰和更高要求。此次《仲裁保全安排》,通過司法機關及時對仲裁程序當事人提供必要的保全措施,保障仲裁裁決得到及時有效履行,可以切實增強仲裁解決糾紛的實效性和針對性,因而意義是多方面的,對于促進仲裁在澳門的廣泛推廣和應用,必將產生積極推動作用。
其次,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澳門仲裁業的發展。由于多種原因,相比于鄰近地區仲裁業的發展,澳門還處于相對落后的狀況。澳門所具備的各方面優勢,包括法律人才很多精通多種語言、與葡語系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程度相似性等方面的優勢,還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和應用,等等。這些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也采取了多種措施,加大仲裁的推廣應用,包括在稅務優惠和便利仲裁員來澳等方面。隨著大灣區規劃綱要和深合區總體方案的出臺,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步伐進一步加快,相應地,有效解決跨境民商事爭議、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需求也進一步凸顯和加大。此次簽署《仲裁保全安排》,將澳門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全部納入,體現了中央對澳門仲裁業以及澳門法律服務業的大力支持,因而也將會對澳門仲裁業的發展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和影響。
“我們將在《仲裁保全安排》的基礎上,與最高法和內地相關機構、與澳門司法機關和現行的仲裁機構保持密切溝通和交流,為貫徹落實安排扎實推進有關工作。”劉德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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