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3-4 15:45:15 最高檢網站
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類行政檢察案件800余件,其中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200余件,比2020年上升60%。辦案發現,目前勞動者工傷認定、工傷保險中仍存在一些問題,需重視解決。
一是工傷事故情形多樣,易產生工傷認定爭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勞動市場的用工形態、工作形式越發多樣,如非固定工時制、居家辦公等,使工傷發生的情形更加復雜。2010年修訂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可以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若干情形,但無法囊括全部情形,容易產生工傷認定爭議。另外,相關法律規定較為原則,也容易導致糾紛產生。如,一起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檢察監督案中,當事人在工作崗位發病后被送往醫院搶救,期間喪失自主呼吸,醫院給予持續呼吸、循環生命支持,全力搶救超過48小時,后家屬簽字放棄治療,醫院宣告死亡。人社局和法院均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其搶救超過48小時,已不符合視同工傷情形。后當事人家屬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應全面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結合本案,可以認定醫院在其病發后48小時內以及之后的搶救是無效的,應視為其在病發當日就已經因停止呼吸而死亡,遂提出抗訴。最終,法院采納抗訴意見,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二是勞動者訴訟能力相對較弱,導致維權難。檢察機關辦案發現,部分案件中勞動者一方欠缺法律知識及自我保護意識,對工傷認定標準、程序、時限等把握不準,不能及時提供有效的勞動關系證明及證據材料等,在訴訟中容易處于不利地位。如,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檢察監督案中,當事人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屬于工傷。其向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因與公司之間存在矛盾,公司消極抵觸提供必要材料,致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未能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不予支付。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工傷保險管理中心的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管理中心行政行為合法,裁定駁回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法院裁定并無不當,但該案沒有進入實質審理,當事人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及時保護,不利于定分止爭,遂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檢察機關與勞務派遣公司、人社局及工傷保險管理中心等多方溝通協調,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與案件化解。最終,公司同意配合當事人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按照上級批復受理當事人申請,重新啟動受理程序,當事人領取了工傷保險金。
三是部分用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導致工傷認定難。在一些案件中,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未根據單位的特殊性為勞動者建立健康檔案等情形,導致勞動者工傷認定困難。如,一起勞動和工傷保險行政管理檢察監督案中,當事人在某木業公司廠區內作業時不慎摔倒致牙齒脫落,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其工傷認定未得到人社局及法院支持,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人社局行政行為于法有據,法院生效裁判并無不當,但當事人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得到支持。經商請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協助化解爭議,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醫療、誤工費用1萬元。
在司法辦案中,檢察機關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緊盯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積極履行行政檢察職能,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一是對于法院生效裁判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實體處理不當的,依法通過提出抗訴、再審檢察建議予以監督糾正。對于法律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等情形,全面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等立法精神,從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加大監督和保護力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二是對于行政行為和法院裁判并無明顯不當,但勞動者確實存在實際困難的,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助力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真心真情守民心,厚植黨的執政根基,在為民解憂中服務“國之大者”。三是加強與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協同聯動,強化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領域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人員交流等,推動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等及時監督檢查,形成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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