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9 15:42:38 正義網
案例一 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古柏渡某旅游區違法建設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黃河行洪安全 “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
【要旨】
針對黃河流域“四亂”突出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河長+檢察長”制作用,與河長辦密切協作,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職,拆除黃河河道大型違建旅游設施,徹底消除長期存在的黃河行洪安全隱患,有效保障黃河安瀾。
【基本案情】
古柏渡是有2000多年歷史的九曲黃河著名渡口,位于河南鄭州黃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某旅游區位于滎陽市王村鎮黃河岸邊,于2013年11月獲批開建。建設期間,超規模建設、非法建設等問題突出,其中部分建設項目涉及滎陽市黃河王村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蹦極塔位于黃河河道中心,嚴重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影響河道行洪安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滎陽市院)在“攜手清四亂保護母親河”專項行動中發現該問題線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展開調查,發現2016年、2017年,滎陽黃河河務局曾兩度下達《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通知書》,但開發企業一直未落實整改。
2020年9月,根據“河長+檢察長”制工作要求,河南省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河長辦)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河南省院)移送該問題線索。因該旅游區是當地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投資多、存續時間長、整治難度大,河南省院研判決定,由河南省院和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鄭州市院)共同督辦,滎陽市院具體辦理,通過一體化辦案推動問題解決。經現場走訪,查閱行政執法資料,與省河長辦組織召開省、市、縣相關行政機關聯席會議,檢察機關依法厘清并確認了旅游開發企業違法建設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當地政府及河務管理部門對黃河河道管理、保護與治理負有監管職責。
2020年9月21日,在河南省院和鄭州市院指導下,滎陽市院分別向滎陽市王村鎮人民政府、滎陽黃河河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滎陽市王村鎮人民政府盡快清理整治違建設施,消除黃河河道行洪隱患;建議滎陽黃河河務局積極協助開展整治工作,及時了解把握進展情況,加強督導檢查,合力推動違建全面清除。
檢察建議發出后,河南省院會同省河長辦、河南黃河河務局以及相關單位,定期實地查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河道內違建設施的拆除難題,指導施工單位架設棧橋,加快施工進度,督促企業在確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按期完成拆除工作。滎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由市長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成立問題整改工作專班,每日向檢察機關和河長辦通報違建項目清理工作情況。經各方共同努力,2020年11月,施工難度最大的蹦極塔及橫跨黃河兩岸的附屬設施全部拆除;同年12月底,位于水源保護區范圍的違建設施全部拆除,并完成現場清理工作。2021年1月12日,滎陽市河長辦和滎陽市院組織市生態環境局、林業局、河務局等單位到現場實地查看、驗收整改情況,確認某旅游區違建問題全部整改到位。
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古柏渡某旅游區違法建設行政公益訴訟案,黃河河道中心的違法蹦極塔正在拆除。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監督職能,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依托“河長+檢察長”制,與三級河長辦密切協作,督促行政機關依法積極履職,凝聚合力,幫助旅游開發企業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拆除清理工作。本案的成功辦理,是檢察機關助力解決黃河“四亂”問題、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的典型代表。
案例二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碼頭侵占岸線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長江岸線保護 “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
【要旨】
針對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侵占長江岸線問題,檢察機關全面調查岸線侵占情形,發揮三級院聯動優勢,充分運用“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推動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解決。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何某某租賃江津米邦沱碼頭1900平方米場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期限至2030年。2011年起,何某某在米邦沱碼頭修建某便民菜市場,并改擴建某修車廠及附屬設施1000余平方米,侵占長江岸線。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中央廣播電視總臺聯合發布《2020年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以下簡稱警示片)指出,某便民菜市場等設施侵占長江自然岸線,影響長江河道行洪安全,侵犯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月,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津區院)在走訪江津區生態環境局時獲悉本案線索,依法立案開展現場勘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于同年1月28日將該案列為掛牌督辦重點案件。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碼頭侵占岸線行政公益訴訟案,檢察官巡查岸線侵占情況。
江津區院調查查明,警示片所指某便民菜市場侵占岸線情況屬實,且行政機關已著手組織整改。但與菜市場相鄰的由何某某所擴建汽修廠、洗車場存在同類岸線侵占問題,卻未被納入整改范圍。為此,江津區院會同區水利局(區河長辦)等開展巡查,并聯合上級檢察機關實地走訪勘查,查明:何某某未經河道管理部門同意且未辦理相關手續,采用彩鋼、磚混結構私自改擴建汽修廠、洗車場,相關固定設施侵入長江河道岸線10余米,存在妨害行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江津區水利局對轄區河道實施統一管理,對此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2021年4月12日,江津區院向區水利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職責,對某汽修廠在長江河道內建設妨礙行洪建筑物的行為進行查處,消除河道行洪隱患。同時,建議加大對轄區內河道巡查力度,加強整治破壞河道的違法行為。
訴前檢察建議發出后,江津區院持續跟蹤督促,并掌握行政機關反饋的整改困難:一是警示片所指“某便民菜市場等設施”是否包括汽修廠、洗車場存在爭議;二是某汽修廠建設項目系由原江津區市政園林局報區政府批復同意建設,改、擴建情況有其歷史淵源;三是汽修廠、洗車廠系民營企業,涉及民生利益,存在一定整改難度。
針對以上認識分歧,江津區院依托全市“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與區水利局加強溝通,多次召開工作聯席會,對整改難點逐條會商,共同確定統一整改思路和措施。雙方牽頭召開由城管、環保、住建等多個職能部門參與的聯合推進會,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任務分解,共同上門聽取某汽修廠當事人意見,耐心對其釋法說理,在法律范圍內幫助解決其合理訴求,打消拆遷顧慮,并及時主動向上級部門匯報,促成江津區政府2次組織召開汽修廠拆除專題會議,協調開展協議搬遷。同時,檢察機關針對涉案便民菜市場系老城區居民主要生活物資采購地的現實問題,提出設置、規范管理臨時蔬菜市場、給予搬遷企業補償等務實建議。
本案經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河長辦公室、江津區委多方協調,重慶市水利局現場指導,江津區政府出臺整改工作方案,責成區水利、城管、商委等多部門聯動整治,限期依法拆除某汽修廠等侵占河道、岸線的違規固定構建筑物。2021年5月17日,區水利局向何某某下發責令限期整改通知,并就拆除搬遷合規補償與其磋商達成一致意見。截至同年10月31日,本案已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共拆除影響行洪永久性固定建筑物1300余平方米(汽修廠1132平方米,菜市場170平方米),改造臨時攤位約700平方米,整形恢復岸線120米,妨害行洪安全隱患徹底解除。2022年1月5日,涉案侵占長江岸線問題經核查驗收,現已完成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問題整改銷號工作。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時強調,要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檢察機關針對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反饋問題,以點帶面全面調查,依托協作機制加強與水利主管部門溝通,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協調做好保障企業生產經營和群眾正常生活等有關工作,提出妥善處理民生問題工作建議,確保整改后社會秩序平穩安定,實現長江岸線保護、環境生態修復、居民生活得到保障的良好辦案效果。
案例三 江蘇省揚州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溝河道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岸線保護 一體化辦案
【要旨】
檢察機關履行公益訴訟職能,督促水利部門加強河湖岸線保護,拆除占用河道違章建筑,保障城市飲用水源地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規定,促成多方聯動履職,引入涉案公司參與訴前磋商,形成保護合力;以辦案促進公司合規經營,實現生態公益和企業效益共贏;依法完善機制建設,系統化打造涉水領域長效治理方案。
【基本案情】
廖家溝是淮河入江泄洪主要河道之一,北接邵伯湖,南連長江,是江蘇省揚州市的飲用水源地保護區。2012年7月,揚州某建材公司未經水利等行政部門許可,在廖家溝非法占地26畝,建設攪拌站、辦公用房等設施。2013年至2019年,揚州市廣陵區水利局多次對該公司作出罰款、拆除違章建筑物等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在限期內未予拆除,仍長期占用河道,損害社會公益。
江蘇省揚州檢察機關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溝河道公益訴訟案,涉案建材公司違章建筑拆除前現場圖。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10月,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廣陵區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揚州某建材公司占用廖家溝建設違章建筑,問題持續多年,嚴重危害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與河道行洪安全。同年10月底,廣陵區院啟動公益訴訟程序,走訪水利、屬地鎮政府等多個部門,調取執法材料、查明基本案情,發現揚州市廣陵區水利局針對該案問題多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在某公司未自行清理的情況下,該局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予以拆除,致使社會公益持續遭受損害。同年11月11日,廣陵區院依法對水利、屬地鎮政府等行政機關分別進行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各方全面履職,合力整治。
鑒于該建材公司存在侵占河道危害公益的違法行為,廣陵區院向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揚州市院)移送線索。揚州市院于同年11月6日進行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之后多次對公司負責人開展詢問談話,分析法律風險,提供合理建議;協調統籌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辦案程序,為企業參與溝通營造良好條件。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約談公司負責人。
之后,揚州市院指導廣陵區院組織水利、屬地鎮政府等多個部門開展行政磋商,引入涉案公司,召開司法、行政、民事三方圓桌會議,共同制定整改方案;水利部門在企業確保拆除的同時,允許一定寬限期,贏得企業理解配合。2020年初,該建材公司按時拆除全部違章建筑,多年問題終被解決。
揚州檢察機關和水利部門在加強個案協作基礎上注重普遍預防,完善水域治理。揚州市院與揚州市河長制工作辦公室聯合建立市“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與江都區水務局等12家單位成立“南水北調東線源頭生態保護聯盟”;揚州市院與江蘇省高寶邵伯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建高郵湖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推動形成齊抓共管格局。
【典型意義】
本案以檢察公益訴訟推動行政共管,體現“水行政執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同作用,為解決執法難題提供檢察助力,實現訴前公益保護的最佳司法狀態。綜合運用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促成多個職能部門共同治理企業長期占用水源地保護區、危害行洪安全等多因素違法行為;強調兼顧發展與保護,注重釋法說理和風險提示,達到不訴而解決問題的效果。
案例四 山西省陽泉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推動盂縣龍華口水庫建設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水資源保護 民生工程
【要旨】
針對盂縣龍華口水庫項目因移民搬遷遇阻,無法按計劃蓄水驗收問題,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推動搬遷難題短期內徹底解決,當地單一水源現狀得以改變,有力保障了重大民生工程落地見效和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基本案情】
山西地處黃河中游,水資源匱乏,陽泉市位于山西東部,是全省唯一長期無后備飲用水水源地的城市,用水問題是當地黨委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重要關切。盂縣龍華口水庫位于盂縣龍華河流域下游下社鄉下莊村與會里村交界處,水域面積3平方千米,總庫容3001萬立方米,總投資4.86億元,是山西省政府“興水戰略”應急工程之一,建成后將作為當地居民主要飲用水源和重要生態屏障。該水庫工程于2008年5月開工建設,大壩主體于2012年12月封頂。按照《盂縣龍華口水電站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實施細則》,位于水庫淹沒影響范圍的盂縣下社鄉下莊村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安置完畢,但部分村民因不滿意安置補償條件等原因遲遲未能搬遷,工程難以推進,無法蓄水驗收。同時,已拆遷房屋遺留垃圾和未搬遷村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及污水對庫區環境造成嚴重破壞,飲用水源地污染持續累積疊加,龍華口水庫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難以發揮。盂縣人民政府作為庫區移民搬遷工作責任主體,存在不依法履職的情形,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較大侵害。
龍華口水庫庫區建筑垃圾對庫區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6月22日,陽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陽泉市院)調研發現,盂縣龍華口水庫因移民搬遷等問題,對當地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造成影響。同年6月29日,陽泉市院決定對該線索進行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將本案辦理作為“河長+檢察長”機制的探索實踐。同年7月6日,陽泉市院向盂縣人民政府公開宣告送達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對盂縣龍華口水庫移民搬遷安置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全面完成搬遷安置任務,修復庫區生態環境,實現龍華口水庫足量蓄水,保障市民飲用水安全。公開宣告送達過程中,縣政府承諾7月底前全部完成庫區移民搬遷安置,8月底前完成庫底清理工作。訴前檢察建議書發出后,陽泉市院密切跟進,了解移民搬遷安置的困難阻力,有針對性地提供法律政策指引,多次會同行政機關入戶開展釋法說理?h政府統籌協調解決問題,于同年7月24日完成最后一戶搬遷工作。
山西省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向盂縣人民政府公開宣告送達訴前檢察建議書。
2020年9月1日,盂縣人民政府書面回復表明,庫區內因歷史原因久未搬遷的剩余村民已全部搬遷,房屋全部拆除,清理庫底各類生活、建筑垃圾10萬余噸,庫區環境大為改善,為水庫足量蓄水和有力推進陽泉飲用水后備水源調水工程奠定了基礎。陽泉市院赴整改現場實地查看、跟進監督,證實涉案問題已整改到位。盂縣龍華口水庫被列入《2021年山西省重點工程和新開工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名單》,預計總投資20.3億元。龍華口水庫將取代娘子關成為陽泉市主要供水源,徹底改變當地單一水源現狀,保障140萬居民飲水安全。
龍華口水庫實現全面蓄水。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龍華口水庫是陽泉唯一后備水源工程,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當地生態涵養及經濟社會發展息息相關。檢察機關能動履職,通過公開宣告送達訴前檢察建議,在跟進監督中協同推進治理,破解多年僵局,為改變當地飲用水源現狀奠定基礎,豐富了“河長+檢察長”機制的司法實踐,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優勢得以充分彰顯,是雙贏多贏共贏司法理念的生動體現。
案例五 湖南省安仁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龍海鎮萬田村地熱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地下水資源保護 系統治理
【要旨】
針對地熱水、永久基本農田等多種自然資源遭到破壞的情形,檢察機關依法督促負有不同監管職責的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屬地政府等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聯動執法,推動對違法取水、非法經營、亂占耕地等問題開展系統治理。
【基本案情】
2010年以來,湖南省安仁縣龍海鎮萬田村31家溫泉經營場所未申領取水許可證、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未繳納水資源費、未辦理營業執照,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鉆井取用地熱水,開展溫泉經營活動。附近部分永久基本農田出現塌陷沉降問題,存在地質災害安全隱患,嚴重破壞地熱水資源。
整改前現場圖。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4月初,湖南省安仁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安仁縣院)接到群眾舉報后,查明該縣龍海鎮萬田村有村民非法取水用于溫泉經營活動,侵害自然資源,遂依法立案調查。安仁縣院通過現場走訪勘驗、調取執法材料、詢問相關人員,查明:2016年至2020年,龍海鎮人民政府多次聯合職能部門對涉案溫泉店進行整治但效果甚微;涉案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等有關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破壞了地質生態環境,危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21年4月29日,安仁縣院向安仁縣水利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止龍海鎮萬田村31家溫泉店非法取水破壞地熱水資源的違法行為,并對轄區內非法取水現象進行全面排查、嚴厲打擊,加大對依法取水用水政策和觀念的宣傳引導。針對部分溫泉店存在的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取水、無營業執照違法經營等問題,安仁縣院同步向該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屬地鄉鎮政府等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履職整改。針對部分溫泉店為抽取地熱水資源在基本農田里搭建大量電桿電線影響群眾安全等問題,安仁縣院向安仁縣發展和改革局發出綜合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力度,監督電力企業完善供電制度,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收到檢察建議后,安仁縣水利局等行政機關主動向政府匯報,在縣政府的主導下制定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有關部門聯合對31家溫泉店進行全面整治,督促修復被破壞的水渠、機耕路、農田。目前涉案31家非法取水溫泉店已經關閉,非法取水設施已全部拆除,被破壞的永久基本農田已經全部恢復種植條件,相關問題得到全面系統治理。之后,安仁縣政府就龍海鎮萬田村地熱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一步作出部署,引進具備資質的企業進行開發經營,促進就業,帶動當地旅游、餐飲、特色農產品交易等行業的發展。
【典型意義】
地熱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應當依法、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能動履職、精準監督,促進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屬地政府等行政機關協同履職、系統整治,有力打擊和震懾非法取用地熱水行為,增強社會共同保護自然資源的法治意識。檢察機關延伸辦案觸角、強化綜合治理,針對發現的公共安全、無序經營等問題,發出綜合治理檢察建議,助力地熱水資源依法集中開發,努力實現政府依法行政、群眾依法辦事、鄉村依法振興、檢察公益保障的雙贏多贏共贏局面。
案例六 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地下水資源保護 系統治理 護航民營企業發展
【要旨】
檢察機關發現鄉鎮民營企業違法抽取地下水的行為后,通過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相關部門聯合整治,推動成都全市地下水超采問題的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同時深挖問題根源,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取水難題。
【基本案情】
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龍泉驛區院)走訪發現,四川某洗滌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主要從事耗水量較大的酒店用品洗滌業務,年營業額300余萬元。該公司未辦理地下水取水許可,擅自在廠區鉆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產經營,破壞、污染水資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相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地下水資源保護監管職責,未及時查處該公司違法行為,導致地下水資源長期受損,侵害公共利益。
四川某洗滌公司違法抽取地下水現場。
【調查和督促履職】
龍泉驛區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通過詢問公司負責人、現場勘驗、向案涉地村民小組了解情況、向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調取行政許可手續等調查取證工作,證實四川某洗滌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許可的情況下違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產經營,相關職能部門未依法查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據此,龍泉驛區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該區水務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履行地下水資源保護職責,依法查處四川某洗滌公司違法抽取地下水的行為。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于2020年4月23日向涉案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該公司在7日內停止違法行為,又于同年5月3日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后,該公司停止了違法行為并全額繳納罰款。
為確保四川某洗滌公司能繼續正常生產經營,龍泉驛區院與該公司所在的西河街道辦事處、成都市龍泉驛區自來水公司等單位溝通協商,推動鄉鎮自來水管網鋪設規劃工作。在多方努力下,2020年6月,四川某洗滌公司接入自來水管網,其生產經營用水難問題得以徹底解決。
結合本案辦理,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成都市院)于2020年5月在全市檢察機關開展為期一年的違法抽取地下水問題整治專項監督活動,兩級院共發出訴前檢察建議45件。2021年6月2日,成都市院向成都市水務局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對違法抽取地下水問題開展行業整頓。成都市水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部署開展了違法抽取地下水專項整治行動,印發《成都市取用水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方案》,重點對城鄉接合部、農村、工業園區及用水量較大的行業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共發現無取水許可證取水272戶。截至目前,相關問題已全部完成整改,水務部門對案涉企業罰款共計69.7萬元。同時,全市水務部門與市場監管、屬地街道鄉鎮等單位建立違法取水問題整治聯動工作機制。一是全面排查全市所有地下水取水口取水計量設施的安裝情況,對全市1918個地下水取水口全部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所有地下水紙質取水許可證全部轉換成電子證照;二是開展全市水資源監測體系總體方案編制工作,加快建立覆蓋地下水、地表水取水口的監測計量體系,依托成都市水務局的“智慧水務”平臺建立水資源信息化管理系統,提升取用水管理的精細化水平;三是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開展法治宣傳20余次,發放宣傳資料6000余份,宣傳水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全社會節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典型意義】
成都地層為第四紀沉淀物,含沙量較重,地下水超采會導致地下水位持續下降,從而引發地層結構變化,影響成都的高質量發展。檢察機關聚焦鄉鎮民營企業違法抽取地下水問題,以個案辦理帶動職能部門、檢察系統開展專項監督,推動解決違法抽取地下水行為發現難、查處難、常態化監管難等問題。同時,注重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協調多單位幫助企業解決經營取水困難,助力企業綠色健康發展。
案例七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地下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地下水資源保護 源頭治理
【要旨】
針對混凝土攪拌企業大量違法使用地下水危害水資源的行為,檢察機關制發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職;因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運用監管手段制止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源頭治理,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確保地下水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三亞金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混凝土公司)未經批準開鑿兩口新井,每口井的設計出水量為每小時20立方米。該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1月至8月混凝土生產量分別為288529.32立方米、368183.1立方米、121707.06立方米,自來水用水量分別為3707立方米、18323立方米、12640立方米。根據混凝土生產用水配比,扣減其自來水用量,該公司違法取用地下水量明顯超出法律規定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的最低標準,即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的限定。
2016年9月、2018年8月,三亞市水務局先后2次督促三亞市海棠區海洋水務局(以下簡稱海棠區海洋水務局)對金某混凝土公司涉嫌違法取用地下水資源的行為進行查處,該局均未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遭受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5月,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三亞城郊院)在調查金某混凝土公司揚塵污染問題時,發現該公司存在違法取用地下水的行為,多次走訪三亞市水務局溝通取證,全面了解前期行政履職情況。2019年7月23日,三亞城郊院決定進行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通過勘驗拍照、詢問證人等方式固定現場證據,調取水務部門巡查履職等材料;同年7月26日,向海棠區海洋水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水資源保護職責,查處金某混凝土公司等主體的違法行為。海棠區海洋水務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回復,經多次督促后于2019年10月31日回函稱,金某混凝土公司等6家混凝土生產企業年取水量均未超過1000立方米,無需辦理取水許可證及繳納水資源費,已對上述違規取水企業作出《限期拆除(封閉)通知書》。三亞城郊院對此跟進發現,海棠區海洋水務局雖然封閉了地下取水井口,但未依法履行罰款和追繳水資源費等職責。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檢察院、三亞城郊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現場調查。
【訴訟過程】
根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集中管轄的規定,三亞城郊院將該案提請三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三亞市院)審查起訴。2019年12月23日,三亞市院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海棠區海洋水務局繼續履行職責,依法查處金某混凝土公司取用地下水的違法行為、追繳水資源費,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督促落實到位。
針對金某混凝土公司違法取用地下水的年取水量是否超過1000立方米的焦點問題,三亞市院提供了該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混凝土生產量、供水記錄,并根據該公司的混凝土基準配水比進一步論證其年用水量已經遠超1000立方米。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采信檢察機關意見,認定海棠區海洋水務局回函中“該6家混凝土企業(含金某混凝土公司)年度地下水取水量很少或未取用地下水”的結論是在未經認真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做出的,海棠區海洋水務局應依法對涉案公司違規取用地下水的行為進行處罰。訴訟過程中,海棠區海洋水務局對金某混凝土公司追繳水資源費44396元、處罰金30000元,并全部履行到位。三亞市院依法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2020年5月23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
三亞市檢察機關以此案為契機,聯合三亞市水務系統,對轄區混凝土攪拌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為開展專項整治,共查處混凝土攪拌企業12家,封閉地下取水井14口,追繳水資源費75.67萬元,罰款14萬元。同時,針對《三亞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縮小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設定的取水許可事項范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上位法相抵觸的問題,向三亞市水務局和三亞市司法局反饋,推動三亞市政府依法廢止該規范性文件。
【典型意義】
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混凝土攪拌企業大量違法使用地下水危害水資源的問題,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行政公益訴訟辦案,有力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履職查處違法取用水行為。同時,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協同,推動源頭治理,延伸辦案效果,開展系統整治,規范取用水行為,確保水資源集約節約安全利用。
案例八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訴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錢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水災害防治 犯罪線索移送 “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
【要旨】
檢察機關與水利部門充分發揮“河長+檢察長”機制作用,針對挖掘一線海塘用于傾倒工程渣土,嚴重危害海塘防洪安全的違法行為,在追究違法行為人公益損害責任的同時,深挖刑事犯罪線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形成保護海塘合力,有效防治水災害發生。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汛期期間,王某甲、俞某等人經過預謀,利用挖掘機在紹興市越城區錢塘江與曹娥江交匯處的錢塘江海塘開挖深坑,其中在護塘地共計開挖4處面積達1716平方米的深溝,為非法傾倒工程渣土準備場地;在背水坡開挖1處長7米寬4米深2.5米的深坑作“中轉站”,為轉運渣土提供便利。經王某乙介紹,周某管理的渣土車隊在此區域偷倒工程渣土43車,渣土均被堆棄在護塘地上。上述行為既破壞海塘堤身原始斷面和坡面植被,影響海塘防滲和穩定安全,又影響了護塘河河岸穩定,縮窄河道過流斷面,妨礙行洪安全。
【調查和訴訟】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水利局(以下簡稱區水利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加強水利領域公益訴訟工作協作的意見》要求,根據“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將本案公益訴訟線索移送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越城區院)。檢察機關立案后,于2020年7月31日聯合區水利局進行現場勘察,調查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及《浙江省海塘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在損害社會公益的同時涉嫌刑事犯罪,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8月8日,公安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為查明案件事實,精準打擊犯罪,越城區院介入引導公安偵查。針對辦案中涉及水利專業問題,越城區院商請區水利局委托浙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開展安全影響評估和修復設計。經評估,相關人員在錢塘江海塘開挖深坑、棄置渣土的行為,嚴重影響海塘防滲和行洪安全。越城區院綜合全案證據,根據安全影響評估意見、修復方案等,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批捕、起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1月,區水利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涉案海塘進行應急修復,于主汛期前完工并經驗收合格。
2021年4月13日,越城區院向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王某甲、俞某等5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判令5名被告連帶承擔受損海塘的全部修復費用23.8萬余元;王某乙、周某2人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其非法傾倒工程渣土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亦應承擔渣土清運等4萬余元費用的民事賠償責任。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訴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錢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當庭作出判決,5名被告人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涉案全部被告(人)均認罪服判,主動繳納了賠償款。案后,越城區院、區水利局在案發現場設立海塘安全警示教育點,聯合開展警示教育,提升公眾共同守護錢塘江堤壩安全的意識。
【典型意義】
錢塘江一線海塘經歷過錢塘江大潮、特大臺風考驗,維系著數百萬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是一道重要的安全屏障。檢察機關與水利部門建立水利領域公益訴訟工作協作機制,加強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移送,在辦案中相互提供專業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為案件準確辦理提供有力支撐。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能動履職,準確懲辦違法犯罪,挽回公益損失,有效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九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某等人長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長江水生態保護 懲罰性賠償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非法采砂等涉水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時,堅持內外協作,爭取水利部門專業人員的“外腦”支持,邀請參與調查核實,并根據專業指導意見,對水生態功能損害進行全面評估量化。以水生態功能損害造成的損失為基數,綜合考慮侵權人惡意程度、行為后果等因素,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訴請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張某某、章某某等32人相互通謀結伙,利用非法改裝的隱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之間的禁采區非法采砂,直接輸送至運砂船進行銷售。犯罪團伙改裝、盜采、過駁、運輸、銷售全鏈條作業,至案發時累計作案10起,盜采江砂46765噸、價值289.31萬元,造成長江江砂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馬某某明知江砂系盜采,仍收購1700噸并出售。
【調查和訴訟】
該案系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實施后,發生在長江上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長江大保護”專案,由最高檢跨省指定管轄并與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2021年9月,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建湖縣院)在提前介入張某某、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罪一案時發現,涉案非法采礦行為可能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9月23日決定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并依法發布公告、開展調查。
調查過程中,建湖縣院商請特邀檢察官助理、縣水利局專業人員參與辦案、提供指導,并于同年10月21日共同赴安徽江段實地調查。經過聯合走訪相關單位,了解采砂地點生態環境和生物資源特殊性,確認采砂地點位于安徽省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之間的禁采區。該保護區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條件,對江豚等野生動物進行異地養護的場所,有著特殊、豐富的動植物資源。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局、銅陵市水利局依據商請,分別出具情況說明,證明銅陵市長江干流水域未設置規劃采區,且在2020年1月以后長江安徽段未發放采砂許可證,進一步確認涉案采砂行為的違法性。
水利局專業人員參與調查后提出,鑒于采砂水域的特殊性,應當對河床結構、水生生物、生態服務功能等進行全面量化評估。經委托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技術評估,非法采礦行為造成江砂資源損失估算體積23382.52立方米,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數額5157476.86元,其中江砂資源和河床結構損失4910329.2元;魚類資源損失96146.02元;底棲生物恢復費用14884.62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害101557.02元;監測費用34560元。另查明,張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刑罰,鮑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實施非法采礦行為。
2021年12月29日,江蘇省建湖縣公安局以張某某、章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采礦罪、馬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月28日,建湖縣院向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2月11日,根據涉案人員的具體分工、作用不同,對33名被告人中的采砂船船主、運砂船船主等14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其在各自參與采砂數量范圍內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5157476.86元、技術評估費用280000元,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對有前科劣跡的張某某、鮑某某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訴請對其參與部分另行承擔一倍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135445.02元、12688.88元。
2022年3月1日,經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并當庭宣判,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一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法院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公益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長江江砂不僅是寶貴的自然資源,也是長江魚類和底棲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生態棲息地,兼具經濟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價值。本案中,建湖縣院通過跨部門協作和跨區域配合,針對采砂水域的特殊性,借助水利部門支持,進行專業規范調查和系統全面評估。據此突破傳統補償性責任訴求,以水生態功能損害造成的損失為基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等規定,對有前科劣跡的2名被告單獨訴請承擔懲罰性賠償,實現公益訴訟的懲戒和預防功能,放大警示效果。
案例十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訴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水生態保護 水利設施安全
【要旨】
長期大量盜采河砂對河流水生態系統和水利設施安全造成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與水利部門加強協作,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侵權人巨額民事賠償責任,為修復水生態系統、保護水利工程、保障防洪、航運安全等貢獻檢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18年,林某泉、林某明等9人在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通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長期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北江支流蘆苞涌等河段流域,非法盜采河砂1238萬余立方米,導致河床下降、河岸邊坡不穩甚至坍塌,部分河段堤圍出現明顯地質災害隱患。北江大堤是國家一級堤防,也是廣州、佛山等粵港澳大灣區防御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林某泉等9人的非法采砂行為導致北江大堤多處出現安全隱患,危害堤防穩固安全。
【調查和訴訟】
林某泉等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非法采礦罪等罪名的刑事案件經依法指定由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順德區院)審查起訴。2020年8月5日,順德區院決定對非法采礦部分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指定專門辦案組開展訴前審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明確專人跟進指導。順德區院派員多次開展實地調查,前往佛山市三水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等單位調查取證。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接受委托,指派專家對本案生態環境損害結果進行評估,依據“恢復原狀、價值替代”的原則,采取價值等值分析方法,通過計算實施修復的費用作為生態損失量化的重要組成,評估核算損失合計29.6億余元。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訴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訴前公告期滿后,經報請批準,順德區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處林某泉等人三年至二十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并處罰金等刑罰,同時判令被告林某泉等9人限期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計29.6億余元,連帶支付環境損害評估費用96萬元,并在佛山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判決同時寫明上述費用支付至佛山市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并在隨案財物處理意見中注明優先履行公益訴訟判項。一審判決后林某泉等人提起上訴,2021年3月12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佛山市財政局已完成對案涉被查扣財物“實物入庫”工作,相關款項已被劃入佛山市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水公益訴訟案件時,與水利部門密切協作,充分發揮水利部門專業特長和熟悉當地水利工作實情的優勢,為有效查明案情和準確適用法律打下堅實基礎,也為后續水生態修復、水利設施保護等相關工作的高效有序開展奠定良好基礎,實現了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日期:2022-6-9 15:42: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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