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15 7:34:24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4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積極回應環境資源審判實踐中對豐富完善相關法律適用規則和保護修復措施的關切,就森林資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森林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等問題予以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說,該司法解釋共23個條文,內容分為一般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新類型案件、森林生態環境保護等四個部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森林生態環境,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據介紹,司法解釋規定了林地林木交易及糾紛受理規則,細化林地承包經營規則,明確公益林經營利用規則。對于當事人訂立的公益林經營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特別審查,確保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鼓勵經科學論證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
在規范林業碳匯交易規則方面,司法解釋明確,對于以林業碳匯為客體的新類型擔保,人民法院在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基礎上,依法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允許當事人通過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明確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適用。
此外,司法解釋總結審判實踐經驗,豐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規則。其中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森林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以補種樹木、恢復植被、恢復林地土壤性狀、投放相應生物種群等方式承擔修復責任。人民法院確定侵權人承擔的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應當綜合考慮受損森林資源在調節氣候、固碳增匯、保護生物多樣性、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方面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予以合理認定。
日期:2022-6-15 7:34:2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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