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21 13:14:37 法治日報--法治網
本報訊 記者朱寧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是否規范、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是否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充分行使參與治理權利,對農民權益的保障尤為關鍵。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以及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據悉,相關部門已經牽頭組織開展起草工作。
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關于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議案。議案指出,解決我國的“三農”問題繞不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在農村的大部分權益都是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的。當前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治理規范缺位,治理機構設置不健全,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應享有的治理權利不明晰,導致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之間的法律關系無法理順,集體經濟組織治理一直存在公開透明度不高、形式化嚴重等問題。
議案指出,目前法律層面尚缺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明確規定。盡管民法典明確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規定為特別法人,但相關法律并未明確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和地位,導致其職能行為模糊多樣,且在實踐中其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進而影響其正常發展。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治理存在諸多問題,相關法律制度長期空白,嚴重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行管理機制不健全、資產管理水平低、激勵機制不完善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議案認為,要真正發揮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作用,首要的是從法律上明晰其性質及定位,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著重解決概念模糊、性質爭議、職能混亂等問題。
鑒于此,議案建議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晰成員身份認定標準,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治理機制,健全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機制,建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激勵約束機制。
日期:2022-6-21 13:14:37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