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8-24 13:30:44 正義網-檢察日報
2022年1月,全國檢察長(擴大)會議強調,要以檢察大數據戰略賦能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行政檢察監督辦案要深入推進檢察大數據戰略,推動辦案模式從“個案為主、數量驅動”向“類案為主、數據賦能”轉變,通過數據分析、數據碰撞、數據挖掘發現治理漏洞或者監督線索,依法能動履行行政檢察監督職責,助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幫助廣大行政檢察人員更好理解、掌握、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的內涵和辦案方法,現發布7件大數據賦能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供各地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參考借鑒。
案例一:浙江省某縣檢察院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變更法定代表人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未依法變更法定代表人 大數據檢索 類案監督 督促履行監管職責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致使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個案為基礎,通過大數據檢索、數字建模比對,梳理同類問題,制發類案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實現數據共享互通,合力優化營商環境。
【線索發現】
2022年3月,某縣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2018年4月27日,丁某某因犯銷售假藥罪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2018年10月19日,因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被縣法院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刑滿釋放后,丁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分局辦理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某貿易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丁某某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市場秩序、營商環境等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市場交易安全。通過對該案進行分析研判,縣檢察院認為,市場主體設立登記時市場監管部門采取形式審查,且變更登記的申請由市場主體提出,市場監管部門較為被動,數據壁壘影響市場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登記情況的有效監管,產生了監管風險和漏洞。該問題絕非個案,存在類案監督的可能,有必要通過大數據分析開展專項治理。
【數據賦能】
(一)數據收集 從以下不同途徑收集數據:1.刑事案件基本信息(來源于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或浙江檢察數據應用平臺);2.市場主體名單數據(來源于市場監管部門);3.刑事裁判文書(來源于浙江裁判文書檢索)。
(二)數據分析步驟 第一步:獲取基礎數據。從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獲取轄區內存續的市場主體名單數據(排除被吊銷、注銷的情況),同時從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內調取刑事案件受理數據,在浙江檢察數據應用平臺上形成基礎數據庫;第二步:確定數據篩選指標。設置刑事案件數據的刑罰種類篩選條件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罪名篩選條件選擇“貪污賄賂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由此可以將大批量的數據縮小范圍;第三步:數據比對。將第二步篩選處理過的刑事案件基本信息數據與市場主體名單數據進行碰撞,得出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涉特定刑事案件的情況;第四步:調查核實。核實刑罰執行完畢時間、市場主體類型、公司設立登記時間、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間等數據,核實后篩查出檢察監督線索;第五步:數據反比對。因數據涉及個人信息等情況,從行政機關調取的數據存在不完整性,或信息存在更新的可能,調查核實后的數據,需要協調行政機關進行數據反比對,比對出違規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確切數據。
(三)數據分析關鍵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不得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在該類案件中應當著重把握三個關鍵點:一是“時間”,設立登記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時間和刑罰執行完畢的時間,違法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時間應當在刑罰執行完畢的5年內,需要收集5年內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二是“罪名”,以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篩選條件,刑事案件基本信息數據量龐大,通過罪名進行有針對性的篩選,縮小數據比對的范圍;三是“刑罰種類”,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包括剝奪政治權利,篩選出有效線索。
【類案監督】
某縣檢察院立足于個案情況,調取本院刑事案件信息,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信息4萬余條。從中篩選涉嫌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人員信息3500余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取截至2022年3月29日的全縣市場主體名單7萬余條。將判處刑罰人員信息、市場主體名單進行數據比對,初步篩查出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人員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線索13人(含一人擔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重復數據)。經進一步核實,其中7人存在違法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保障市場秩序和安全。
案例二:黑龍江省某縣檢察院督促自然資源部門規范土地執法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土地執法 行政處罰 消除違法狀態 大數據檢索 類案監督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土地執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對于法院作出的終結執行裁定,應當重點審查終結執行原因,并同步開展“穿透式”監督。從中發現行政處罰存在違法情形后,運用大數據查詢發現同類行政處罰決定存在同類違法問題,開展類案監督。
【線索發現】
2022年3月,某縣檢察院按照某市檢察院部署,深入推進“土地領域行政檢察監督 促進土地領域規范執法”專項活動。經全面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土地執法領域行政裁判和執行文書,發現某執行裁定書責令某村委會履行罰款13460.8元。該執行裁定書同時載明,因暫未發現該村委會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縣自然資源局與該村委會達成和解協議,同意長期履行。縣檢察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七章規定,土地違法的法律責任不存在單獨處以罰款的情形,故執行裁定所涉行政處罰決定可能違法。本案行政處罰金額不高,處罰對象為村委會,但未實際執行,亦不符合常理。遂以執行裁定書上載明的行政處罰決定文號為關鍵字,在縣政府網站上的信息公開欄目查詢執行裁定所涉行政處罰決定,發現該處罰決定遺漏了“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事項。縣檢察院研判后認為,該類行政處罰中遺漏處罰事項的情形可能普遍存在,有必要進行大數據檢索,并根據檢索結果開展類案監督。
【數據賦能】
(一)數據收集 從以下不同途徑收集數據:1.行政裁判和執行文書(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2.行政非訴執行卷宗(從法院調閱);3.行政處罰公開信息(來源于某縣政府網站);4.行政執法卷宗(來源于某市自然資源局)。
(二)數據分析步驟 第一步:以“非法占地”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全面搜索轄區涉土地執法領域的裁判和執行文書,其中執行文書包括準予強制執行、中止執行、恢復執行、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書等;第二步:篩選出被執行人為村委會、因達成長期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執行終結的案件;第三步:反向查詢執行依據。通過執行裁定上載明的行政處罰決定文號在縣政府網站上查詢到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所涉行政處罰決定。查明存在遺漏處罰事項的相同違法行為,開展類案監督。
(三)數據分析關鍵點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權限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運用大數據檢索行政非訴執行裁定涉及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將該行政處罰決定與法律規定進行對照,對同類問題進行監督。一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章規定,土地執法領域行政處罰必然包含消除違法狀態的罰項。因此,單獨處以罰款或者單獨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決定遺漏處罰事項;二是對于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多種處罰和處罰的幅度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自由裁量的范圍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遺漏應當處罰的事項。
【類案監督】
非法轉讓土地、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土地等行為對土地用途造成破壞。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某縣檢察院根據該罰則特點,通過反向查詢行政處罰決定發現,縣自然資源局對轄區幾個村委會的非法占地(并非耕地)行為均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遺漏了“沒收”處罰事項。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的規定,土地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均應包含消除違法狀態的罰則,檢察機關運用大數據檢索發現某縣自然資源局對違法占地均僅處以罰款行政處罰,通過制發類案檢察建議督促糾正。某縣自然資源局采納檢察建議,組織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對于本案,由于村委會違法占地用于村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為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提供硬件基礎,且未觸犯“耕地紅線”。在符合用地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檢察監督,村委會補辦了用地手續。
案例三:北京市某區檢察院督促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規范社會保險費核繳催繳程序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大數據檢索 類案監督 社會保險費核繳催繳程序 “穿透式”監督
【要旨】
檢察機關履行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職責,充分運用“數字賦能+智慧檢索”等科技手段,精準高效發現案件線索,通過制發類案檢察建議,實現行政檢察主動監督、類案監督、精準監督的良好成效。
【線索發現】
2020年10月,北京市某區檢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職責中,通過北京審判信息網篩選出區法院近5年申請執行人為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社保中心”)的行政非訴執行裁定600余份,并將電子卷宗數據導入“檢察監督線索”平臺。再以《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10個工作日內送達、《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發出、5個工作日內補繳等數據要素,通過“線索檢索”應用程序進行數據比對、碰撞,分析出異常數據案件68件,提高了案件線索發現效率。通過調閱顯示異常的行政非訴執行案卷和行政執法卷宗、向行政機關了解行政非訴案件執行情況、檢答網專家咨詢及案件研討等方式,針對社會保險費核繳催繳程序中的普遍問題,通過向區社保中心制發一份檢察建議開展類案監督。
【數據賦能】
(一)數據收集 主要收集以下數據:1.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卷宗材料(來源于區法院行政庭);2.行政案件非訴執行裁定書(來源于北京審判信息網)。
(二)數據分析步驟 第一步:通過北京審判信息網,篩選出區法院近5年申請執行人為“某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導入“檢察監督線索”平臺;第二步:設計相關數據要素規則,通過“線索檢索”應用程序,碰撞出異常數據案件;第三步:調取異常數據案件的卷宗材料;第四步:通過審查卷宗、調查核實,確定區社保中心在社會保險費的稽核和催繳程序上存在的違法問題,并制發類案檢察建議。
(三)數據分析關鍵點 類案數據的主要關鍵詞:一是5年內申請執行人為“某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二是《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送達日期;三是《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書》發出日期及限定的補繳日期。
【類案監督】
檢察機關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應踐行“穿透式”監督理念,加強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注重程序違法監督與實體違法監督并重。對于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裁定沒有錯誤,但區社保中心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作出及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書》過程中未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條第五款、《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問題,區檢察院通過“檢察監督線索”平臺實現數據碰撞比對,并“以個案辦理帶動類案監督”的辦案思路,向區社保中心提出類案檢察建議。區社保中心回函采納檢察建議,積極開展整改工作,規范社會保險費核繳催繳程序,依法維護參保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廣東省某市某區檢察院督促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涉案人員機動車駕駛證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處罰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類案監督 大數據檢索
【要旨】
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醉駕型危險駕駛個案存在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雙向銜接程序不暢的問題,行政檢察部門將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的刑事案件數據與行政機關執法數據進行碰撞比對,發現交通管理部門未及時吊銷部分醉酒駕駛機動車人員駕駛證的問題,制發類案檢察建議。在此基礎上,創建并探索運用“基于刑事訴訟大數據的行政檢察監督線索篩查模型”,推進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工作。
【線索發現】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廣東省某市檢察院在全市檢察機關組織開展交通安全領域涉嫌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情況行政檢察監督專項工作,確定某區檢察院為先行先試單位。2022年年初,某區檢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以下簡稱“交警隊”)偵辦并移送該院審查起訴的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存在對部分醉酒駕駛機動車人員沒有依法及時吊銷駕駛證的情形。通過檢察機關案件管理部門將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近兩年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嫌疑人案件列表導出給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交警部門通過與其行政執法平臺數據進行一一碰撞比對,最終反饋給檢察機關駕駛證吊銷情況排查數據,行政檢察部門據此開展監督。
經調查核實,某區檢察院發現在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間,由交警隊偵辦并移送該院審查起訴的401件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的362件,因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37件,1件因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1件由移送單位撤回。上述案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人員中,有4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至今仍沒有被依法吊銷駕駛證,2名醉酒駕駛機動車人員在其有罪判決生效后分別經過242日、160日后才被吊銷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與第一百零一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人員,以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改進交通安全領域相關工作,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某區檢察院向交警隊提出檢察建議。
【數據賦能】
(一)數據收集 從以下不同途徑收集數據:1.起訴書、生效刑事裁判文書(來源于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法院);2.行政處罰決定書(來源于中國政府網、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3.行政執法數據(來源于兩法銜接平臺、某市檢察院與市司法局聯簽的工作文件)。
(二)數據分析步驟 第一步:調取近兩年來某市檢察機關辦理涉嫌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數據,提取犯罪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判決生效日期等數據要素;第二步:調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執行情況數據,提取當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行政處罰內容、行政處罰日期、行政處罰執行情況等數據要素;第三步:通過分析比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與行政處罰案件中被執行人身份信息是否匹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刑事案件判決生效日期與行政處罰執行日期的時間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研判行政機關是否存在違法情形;第四步:將所有碰撞結果整合推送給行政檢察部門進行個案分析判斷。
(三)數據分析關鍵點 針對刑事訴訟活動中某一類案件或某一具體罪名,判斷是否應當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以及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的時間。通過查詢該類刑事案件數據和匯總行政執法案件數據,將兩個數據資源進行碰撞比對:一是行政執法決定未實際執行。若發現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在行政執法案件中不存在,則返回“行政執法案件未執行”,推送該條刑事案件的信息到行政處罰未執行表;二是行政執法決定未準確執行。若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在行政執法案件中存在,但行政執法案件中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與要求不相符,則返回“行政執法案件未執行”,推送該條刑事案件的信息到行政處罰未執行表;三是行政執法決定超期執行。若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在行政執法案件中存在,且已經作出具體準確的行政處罰內容,但行政執法案件執行時間超出規定期限,則返回“行政執法案件執行超期”,推送該條刑事案件的信息到超時比對情況表。
【類案監督】
以某區檢察院開展的監督工作為基礎,某市檢察院通過對本市交通安全領域行政違法行為案件的綜合研判推斷,此類案件絕非個別現象,應該還會存在一批同類案件,有必要通過大數據分析開展專項監督。因此,某市檢察院在全市檢察機關推進開展交通安全領域行政檢察監督專項行動,通過創建探索運用“基于刑事訴訟大數據的行政檢察監督線索篩查模型”,對數據進行分析、比對,搜集、排查線索,針對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情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立案53件,通過制發檢察建議,依法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
某市檢察院借助本次監督契機,在全市檢察機關部署開展“刑事訴訟中涉及行政處罰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專項活動,發現“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法院作出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等,同時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的”情形,依法開展檢察監督。
案例五:北京市某區檢察院督促某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規范執法程序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大數據檢索搭建線索平臺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發現行政機關存在送達、催告、申請強制執行等程序問題,通過大數據檢索,梳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法院辦理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存在的同類問題,應通過類案檢察建議督促其整改。以辦理類案為契機,推動行政非訴執行信息與行政檢察監督實現數據共享,打破執法與監督之間的數據壁壘。
【線索發現】
北京市某區檢察院在開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閱卷審查過程中,發現社保領域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在送達、催告、申請強制執行等環節存在問題。針對這一情況,區檢察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數據調取和分析,確定社保、國土領域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較為集中。向區法院調取近年來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數據顯示,2021年行政非訴執行案件159件,集中分布在房屋拆遷裁決、人力社保、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涉及民生行政管理領域,共涉及10個行政機關。北京某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案件最多,共計33件,且7件撤回案件中,5件為社保中心撤回。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與區法院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碰撞,區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對社保中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開展專項監督。
【數據賦能】
(一)數據收集 從以下不同途徑收集數據:1.行政裁判文書(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2.執行裁判文書(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3.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報告(白皮書)(從法院調取);4.法院卷宗材料(從法院調取)。
(二)數據分析步驟 第一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設定本地區域、文書類型以及調查時間段,搜索2019年至2021年之間,本地區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整體數據,逐案查看涉及的具體行政機關,制作數據圖,鎖定涉及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較多的行政機關;第二步:重新設定本地區域、文書類型以及調查時間段,以“某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并對法律文書、處理結果進行重點審查,發現該社保中心在較短的時間內出現多起撤回案件;第三步:與區法院進行溝通,共同梳理2019年至2021年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具體數據存在問題較多的行政機關。區法院梳理的數據與區檢察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梳理的數據基本一致;第四步: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梳理2019年至2021年全部涉及社保中心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并向法院調取卷宗。
【類案監督】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平臺,某區檢察院梳理出某區社保中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71件,經調閱相關卷宗,發現該中心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不規范的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告知行政相對人起訴期限有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催告行政相對人履行繳納滯納金的義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公告送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時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時間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期限;未對強制執行數據進行嚴格核對,以材料不全為由,多個案件撤回強制執行申請。針對上述問題,根據行政行為違法情形、嚴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依法采取口頭糾正、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糾正,及時跟進監督意見的落地落實,加強與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凝聚各方共識,推動有關行政機關嚴格執法、依法行政。
通過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某區檢察院還發現區法院單獨存在及與行政機關共同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對催告書送達時間審核不嚴,在催告書送達未滿十日的情形下立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行政機關逾期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未進行嚴格審查且未要求行政機關針對逾期問題作出合理說明就受理立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對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案件作出書面或者口頭裁定等。針對上述問題,區檢察院向區法院制發類案檢察建議。
以此系列案件為契機,某區檢察院貫徹落實北京市檢察院與市司法局《加強行政檢察監督與行政復議、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等工作銜接配合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推動行政非訴執行信息與行政檢察監督數據共享,實現本地區非訴執行案件抄送同級檢察院,同時移送電子版案件材料。區檢察院與法院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區法院定期向檢察院通報行政審判工作報告(白皮書),搭建線索來源平臺。
案例六:浙江省某縣檢察院督促交通管理部門履行違法超限超載行政處罰職責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超限超載行政處罰 類案監督 大數據檢索 專項整治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行政機關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監管不到位,運用大數據檢索,全面排查執法中的違法情況,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糾正。同時強化源頭整治,形成專題分析報告,推動政府開展專項整治,堵塞監管漏洞,維護交通運輸安全。
【線索發現】
浙江省某縣檢察院在辦理陳某交通肇事案中發現,涉案貨運車輛肇事前在同一年度內因超載被縣交警大隊作出過二次行政處罰,因車貨總質量超限被縣交通運輸局作出過二次行政處罰,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交警大隊未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對運輸車輛、駕駛人、貨運企業、源頭企業落實“一超四罰”監督治理措施,對貨運車輛吊銷車輛營運證。縣交通運輸局與交警大隊在“治超”管理中還存在著信息不共享、不銜接、不對稱問題,由此導致行政執法時對當次違法行為都作出相應處罰,但對一年內多次違法行為卻未依法進一步處罰,造成嚴重交通安全隱患。數據顯示,類似情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不加以及時糾正,執法監管漏洞將持續存在,嚴重威脅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有必要進行類案監督。
【數據賦能】
(一)數據收集 從以下不同途徑收集數據:1.浙江省政務服務網(違法超限運輸公司、車輛及駕駛人信息);2.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輛道路交通違法信息);3.某縣行政服務中心(運輸公司車輛登記信息、《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信息)。
(二)數據分析步驟 以運輸公司名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牌號、道路運輸證、駕駛人、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處罰時間等作為關鍵詞,開展大數據檢索。1.對違法超限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員信息進行篩選。第一步:通過浙江省政務服務網中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開欄目,篩選某縣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過的違法超限運輸公司、車輛及駕駛人員信息;第二步:通過某縣交警大隊,調取同時段貨運車輛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第三步:通過數據碰撞,匯總同時段內同一企業違法車輛總數、同一車輛、同一駕駛人違法次數。2.對違法次數的篩選。第一步:將違法車輛、駕駛人的違法時間,與《道路運輸證》《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核發一周年期限內的數據進行對比篩查;第二步:分析出一年時間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駕駛人。3.對企業違法車輛占比進行計算。第一步:通過某縣行政服務中心,調取縣道路運輸企業車輛登記信息,信息內包含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時間;第二步:匯總各道路運輸企業違法車輛信息總數;第三步:統計并匯總道路運輸企業車輛總數和違法車輛總數;第四步:計算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數與本單位的貨運車輛總數占比大于10%的道路運輸企業。
【類案監督】
某縣檢察院通過大數據碰撞,篩選涉超限超載行政處罰數據4000余條,普通貨物運輸車輛數據598輛,貨物運輸企業數據242家,并在浙江省檢察院數據平臺進行數據建模,通過模型構建進行不同場景下的數據碰撞分析,發現一批行政違法線索。共篩查出觸發吊銷營運證條款的貨車20輛、觸發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條款的駕駛人23名、觸發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吊銷道路運輸運營許可證條款的企業12家,均未受到相應處罰,仍在從事貨物運輸工作。通過向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促進貨運行業的健康發展,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某縣檢察院在制發檢察建議的同時,深入分析“治超”監管中存在的法律法規有沖突導致執法標準不統一、處罰信息不對稱導致執法合力未形成、法律適用不充分導致執法處罰淺表化、部門聯動不通暢導致源頭監管難到位、市場競爭壓力大導致嚴格執法有顧慮等五個問題,以促進嚴格執法、消除信息隔絕、助力業態健康、保障生產安全、形成治理體系五項策略強化能動檢察,形成書面工作專報報縣政府。縣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專門召開全縣“治超”專項整治會議,推動縣域范圍內交通運輸安全隱患排查。
案例七:浙江省某縣檢察院督促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依法恢復執行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 大數據檢索 類案監督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中,充分運用大數據平臺開展類案監督,通過數據組合、碰撞,精準挖掘出一批行政非訴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未及時恢復執行的案件,通過制發類案檢察建議促使法院及時恢復執行,推動行政處罰執行到位,消除執行工作盲點。
【線索發現】
2019年某縣檢察院在辦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請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中發現,在被執行人的公司對公銀行賬戶上有大量流水、余額且公司正常納稅、經營的情況下,縣法院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實際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被執行人多年來仍然處于正常生產經營且資金充沛的情況下也未及時恢復執行,致使行政罰款遲遲未得到執行。經綜合研判推斷,此類案件絕非個別現象,應該還會存在一批同類案件,有必要通過大數據分析開展專項監督。
【數據賦能】
(一)數據收集 從以下不同途徑收集數據:1.行政非訴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數據(來源于縣法院);2.行政案件準予執行裁定書(來源于浙江法院裁判文書網);3.決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來源于縣法院);4.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卷宗材料(來源于縣法院);5.被執行人的國內銀行賬戶信息、資金流水記錄(來源于浙江省檢察院協查機制);6.被執行人的房產和車輛登記信息(來源于某市檢察院大數據查詢分析系統);7.工商登記信息(來源于行政機關)。
(二)數據分析步驟 第一步:調取近10年來縣法院未執行到位的被執行人,篩選出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被執行人名單;第二步:調取名單上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信息和資金流水記錄及房產和車輛登記信息,執行人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調取工商登記信息;第三步:通過分析資金流水、名下房產和車輛信息,研判被執行人有無履行罰款能力;第四步:調取有可供執行財產或有履行裁定義務能力的被執行人涉案準予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材料;第五步:綜合財產和案件材料分析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裁定有無存在違法情形;第六步:對不存在違法情形且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查詢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建議縣法院恢復執行。
(三)數據分析關鍵點 某縣檢察院通過對比銀行賬戶信息、資金流水記錄、不動產登記信息、車輛登記信息、工商登記信息等材料,針對不同情況做進一步篩查、核實工作,以期能夠精準切入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一是針對房產信息,核實相關房產是否屬于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二是針對車輛信息,核實案涉車輛的品牌、車型、年限、是否被強制報廢等信息,估算車輛現有殘值,結合案涉標的的金額以判斷案涉車輛是否具有執行價值;三是針對銀行賬戶信息,主要核實在案件執行期間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流水、目前賬戶內是否有可供執行的余額等相關情況;四是針對非法人組織,進一步核實案涉非法人組織的具體性質。將被執行人系非法人組織的案件進行匯總后,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案涉非法人組織的具體性質。對經查詢后確定屬于個體工商戶的,進一步核實其經營者的財產狀況,并建議縣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追加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案件的被執行人。
某縣檢察院最終審查發現,該批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中存在三類違法情形:一是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但法院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二是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后5年內,被執行人有了可供執行財產,但法院未恢復執行程序;三是被執行人為個體工商戶,無對公賬號和可供執行財產,法院未將該字號所有人納為被執行人,便以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類案監督】
(一)非訴執行監督案件辦理 經對相關數據分析發現,某縣法院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50起案件中,存在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但縣法院以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違法情形。某縣檢察院就上述案件向縣法院發送檢察建議書,建議恢復執行。縣法院對檢察建議予以采納,對50起案件均恢復執行,經統計,已經執行到位金額共計人民幣124萬余元。
(二)聯合縣法院開展專項行動 某縣檢察院借助本次監督契機,與縣法院聯合開展行政非訴執行未執結案件集中清查工作專項行動,縣法院梳理出2010年1月1日之后轄區內已經判決生效但因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無法執行的行政案件,針對明顯具有履行能力的,縣法院采取相應執行措施。
(三)建立執行監督機制 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為契機,某縣檢察院與縣法院共同簽發《關于建立民事行政執行法律監督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法院、檢察院建立健全民事行政執行監督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日期:2022-8-24 13:30:4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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