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8 9:31:00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聯合印發《關于軍地共同加強部隊訓練場未爆彈藥安全風險防控的意見》(軍訓〔2022〕181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加強部隊訓練場安全管控總體工作要求、依法打擊挖撿買賣訓練場未爆彈藥和炮彈殘片違法犯罪行為、共同做好教育引導和配合協調工作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指出,要加強訓練場安全管控,建強安防手段,抓好警戒巡查,嚴防無關人員擅闖誤入。要依據軍事設施保護法加強訓練場保護,強化重點行業管理,暢通軍地監督渠道,形成軍地聯防聯控合力。要聯合宣傳安全常識,做深做實普法教育,加強安全提示引導。要著眼常態長效防控,建立健全議事協調、評先創優、報告獎勵、資源回收機制。
《意見》強調,未經相關軍事機關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挖撿、收存、運輸和處置訓練場未爆彈藥,不得私自占有訓練場炮彈殘片。軍地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清理清查,嚴厲打擊非法進入訓練場、破壞訓練場設施、挖撿買賣未爆彈藥和炮彈殘片等行為,依法加強部隊訓練場未爆彈藥安全風險防控,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意見》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要求,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解決部隊訓練場未爆彈藥安全風險防控問題。《意見》嚴格依照刑法規定,對于非法進入訓練場、不聽制止或者破壞訓練場圍墻、圍網等周界防護設施行為,挖撿、非法買賣未爆彈藥或者非法買賣未爆彈藥拆解的炮彈引信、火炸藥行為,非法進入訓練場挖撿炮彈殘片,敲擊、拆解未爆彈藥引發爆炸行為,以及窩藏、轉移、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非法拆解的未爆彈藥或者非法挖撿的炮彈殘片及其所產生收益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意見》同時明確,有非法挖撿買賣行為,經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上交未爆彈藥、炮彈殘片或者銷售炮彈殘片違法所得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違法犯罪人實行區別對待,確保罰當其罪。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調研,確保《意見》規定落到實處。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嚴格依照刑法和有關規定,準確把握案件辦理政策要求,堅持從嚴懲處總體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挖撿買賣訓練場未爆彈藥、炮彈殘片違法犯罪,針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制發司法建議,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適時公開發布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和安全意識,切實維護部隊訓練場秩序,確保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日期:2022-11-8 9:31: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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