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3 15:02:02 法治日報--法治網
本報訊 記者張昊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加強配合制約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職責分工、提前介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其他規定等6個方面對辦理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相關工作進行明確規定。
《規定》指出,檢察機關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負責偵查的部門(以下簡稱偵查部門)立案偵查,由負責職務犯罪捕訴的部門(以下簡稱職檢部門)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及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職責。
在提前介入方面,《規定》強調,偵查部門在偵查過程中,可以就案件管轄、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采取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職檢部門意見。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偵查部門可以商請本院職檢部門提前介入偵查活動。
在審查逮捕階段,《規定》要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偵查部門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職檢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偵查部門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要及時通報職檢部門。
在審查起訴方面,《規定》要求,對于決定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偵查部門需將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相關證據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職檢部門辦理。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職檢部門一般沿用原強制措施。職檢部門審查后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必要時,可以與偵查部門溝通后自行補充偵查。
在出庭公訴環節,《規定》要求,對于審判過程中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要的證據或者開展補充偵查的案件,職檢部門應當商請偵查部門補充完善證據,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于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職檢部門應當及時將開庭信息通報偵查部門。偵查部門可以派員旁聽庭審。法院宣告判決前,職檢部門發現需要變更、補充、追加、撤回起訴的,應當在征求偵查部門意見后,報請檢察長決定。
日期:2023-1-3 15:02:0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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