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3-9 15:38:25 高檢網
一、李某松、王某蓮、李某衛(wèi)
不服孫某鋒犯搶劫罪刑事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4月4日,原案被害人李某君被原審被告人孫君雨、劉家明、孫某鋒等七人搶劫致死,經法醫(yī)鑒定,李某君系全身多處受暴力作用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2018年6月25日,公安機關在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將犯罪嫌疑人孫某鋒抓獲歸案(其他被告人均已判刑)。審判期間,孫某鋒主動支付了全部賠償款。2019年8月14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法院作出(2019)粵19刑初1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搶劫罪判處孫某鋒有期徒刑七年,并連帶賠償被害人家屬90580元。申訴人李某松(被害人李某君的父親)、王某蓮(被害人李某君的母親)、李某衛(wèi)(被害人李某君的哥哥)及原審被告人孫某鋒均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刑終154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訴人李某松、王某蓮、李某衛(wèi)遂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東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作出東檢公一抗答〔2019〕11號抗訴請求答復書,認為原一審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決定不予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作出粵檢二部刑申通〔2020〕Z77號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認為申訴人李某松、王某蓮、李某衛(wèi)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審查結案。申訴人李某松、王某蓮、李某衛(wèi)仍不服,以原審被告人孫某鋒應系該案的主要參與者、量刑七年過輕,原案定性錯誤、應定為綁架罪等為由,繼續(xù)向最高檢提出申訴。
(二)實質性化解情況
一是結合申訴理由,全面審查案情。最高檢承辦人認真審查了申訴材料,為全面核查案件事實和證據及法律適用,向東莞市院原公訴案件承辦人調取了公訴審查報告并與公訴人溝通。經充分審查,認為原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基本適當。關于申訴人李某松、王某蓮、李某衛(wèi)提出的原審被告人孫某鋒應系該案的主要參與者、量刑七年過輕的問題。經審查,孫某鋒系被糾集參與作案,其行為表現(xiàn)用拳腳毆打被害人及開車將被害人扔掉,相對同案被告人孫春雨、劉家明來說作用次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并無不當審判期間,孫某鋒主動支付了全部賠償款,量刑七年基本適當。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原案定性錯誤、應定為綁架罪的問題。經審查,根據孫君雨等同案人的供述及證人李某衛(wèi)的證言,原審被告人孫君雨、劉家明、孫某鋒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李某君的銀行卡,因未能提取到錢款后,謊稱李某君遇到車禍,要求李某衛(wèi)匯款,其并非屬于劫取人質而索取贖金,不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原審判決認定孫君雨、劉家明、孫某鋒等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是發(fā)現(xiàn)救助線索,聯(lián)合開展救助。最高檢第十檢察廳承辦人發(fā)現(xiàn),該案雖然定罪正確、量刑基本適當,但是由于被害人父母申訴人李某松、王某蓮年齡大,沒有固定工作,可能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遂對接廣東省檢察院第十檢察部,要求依法審查該救助線索。廣東省檢察院第十檢察部負責救助的同志隨即調閱原刑事案件和刑事申訴案件材料,與被害人的哥哥申訴人李某衛(wèi)聯(lián)系、互相加了微信并了解有關情況,初步認為被害人的父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決定啟動救助程序,指引李某衛(wèi)為其父母備齊司法救助申請材料。經調查核實,被害人的父母李某松、王某蓮居住在湖南省的山區(qū)農村,年老體弱且身患糖尿病及并發(fā)癥、心臟病等,需常年服藥控制病情甚至進行手術治療;二人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居住房屋非常破舊,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急需修繕;兒子李某衛(wèi)靠打工為生,贍養(yǎng)能力有限。廣東省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害人父母李某松、王某蓮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決定向二人發(fā)放救助金10.63萬元。
三是開展釋法說理,打開申訴人心結。最高檢第十檢察廳承辦人還聯(lián)合廣東省檢察院第十檢察部對被害人家屬開展釋法說理和息訴罷訪工作。廣東省檢察院第十檢察部負責救助的同志約見了被害人的哥哥李某衛(wèi),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原生效裁判的量刑作詳細解釋。李某衛(wèi)深受感動,表示心結已解、不再申訴,并在筆錄中寫下“對檢察機關的釋法說理和處理決定表示理解與支持,感謝檢察機關對我們進行司法救助”。至此,該案得以妥善化解,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二、王某、王某霞、王某紅
不服鄭某某故意殺人刑事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申訴人王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申訴人王某紅,女,1973年9月4日出生,精神殘疾二級;申訴人王某霞,1976年9月1日出生。三人系鄭某某故意殺人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原案被害人陳某某的子女。三名申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某某代理申訴,并授權王某代表其兄妹三人有權對申訴結果作出決定。
王某的母親陳某某與原案被告人鄭某某系鄰居。2019年8月27日,陳某某與鄭某某因鄰里糾紛產生矛盾,鄭某某趁陳某某不備,將其砍傷,致陳某死亡。歷經一審、二審審判,法院以案件審判時鄭某某已年滿75周歲,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鄭某某無期徒刑,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6萬余元;對王某等人提出的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及向被害人生前扶養(yǎng)的喪失勞動能力人支付扶養(yǎng)費等訴請不予支持。王家兄妹不服法院未判決死刑、不滿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未充分考慮其家庭實際困難,在向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
(二)實質性化解情況
一是落實首辦責任,依法審查案件,準確發(fā)現(xiàn)矛盾線索。王家三兄妹刑事申訴案系首次向檢察機關信訪申訴,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嚴格落實首辦責任,由原檢察長時俠聯(lián)擔任主辦檢察官,成立辦案組包案辦理。通過調卷審查,向原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了解原案情況,經審查認為該起信訪申訴原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處理正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均不成立。雖然原案裁判不存在錯誤及違法問題,但申訴人歷經多次訴訟程序,仍不服判息訴,“怨氣”難消。
二是主動調查核實,找準矛盾“癥結”,研究化解方案。為找準矛盾問題的“癥結”,辦案組先后三次前往申訴人居住地及當?shù)鼗鶎咏M織實地走訪調查,逐一核實申訴人的“心結”“痛點”,詳細了解申訴人家庭生活情況。經調查發(fā)現(xiàn),該起信訪申訴未能解決的“堵點”主要在于:其一,申訴人對痛失至親的憤懣心情難以釋懷。申訴人認為“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對年逾七旬的老母親突遭橫禍憤懣難平。其二,擔憂精神殘疾申訴人王某紅的今后生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申訴人王某紅失婚后精神殘疾多年,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被害人陳某某離世后,雖然申訴人王某作為長兄愿意照料殘疾妹妹,但王某本人的家庭生活也僅靠其微薄收入支撐,無力獨自承擔照料殘疾妹妹的重擔,該名精神殘疾婦女的今后生活面臨較大困難。經研判,辦案組認為要妥善化解這起案件,須要疏導申訴人憤懣的情緒,解開申訴人久郁的心結,解決殘疾女性的生活之憂,決定通過“大檢察官包案、接訪+上門聽證+主動啟動司法救助+第三方律師參與化解+主動協(xié)調社會救助”等系列“組合拳”化解這起多年奔波的申訴案件,幫助申訴人解決實際困難、開始新生活。
三是打好“組合拳”,多措并舉救助幫扶,解民困化矛盾。為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原檢察長時俠聯(lián)親自接訪申訴人及代理律師,認真傾聽申訴人陳“訴請”、述“委屈”,對申訴人失去至親的悲痛表示同情,從立法、司法實踐、中國法治傳統(tǒng)等多個角度釋法說理,做實做細幫助申訴人解“情結”化“心結”的鋪墊基礎。為減輕申訴人訪累、訴累,在經征得申訴人同意后,到申訴人居住地村委會上門聽證,結合案情特點,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調解員、律師、醫(yī)生等5人擔任聽證員,代理律師和當?shù)卮逦瘯叭罕姶砉?0余人參加聽證會。聽證會上,承辦人詳細闡明檢察機關審查意見和主要依據,聽證員充分聽取申訴人意見、與申訴人深入溝通交流。原檢察長時俠聯(lián)主持聽證,重點圍繞影響申訴人息訴息訪的關鍵“癥結”,從“法、理、情”不同角度,逐層遞進開展釋法說理,逐步打開申訴人不愿接受“七十五歲老年人殺人,法律不處死”的“心結”,為其緩解失母之痛的“情結”,鼓勵王某樹立克服困難的信心、積極帶領家人們開始新生活。經評議,全體聽證員同意檢察機關審查辦理意見,主持人結合案件審查情況和聽證各方意見提出,依法采納聽證評議意見,同時根據“加強對困難女性群體專項司法救助”工作要求,依職權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申訴人王某及代理律師當即對檢察機關表達誠摯謝意,并當場表示撤回申訴。參加旁聽的村委會干部和群眾代表紛紛表示,上了一堂最好的法治課,不僅懂得了法律又明白了道理,還親身感受到了法律的溫暖和檢察司法溫情。
在向該名女性殘疾申訴人發(fā)放2萬元司法救助金后,檢察機關又通過第三方律師參與化解,主動上門聯(lián)系當?shù)鼗鶎咏M織幫助申訴人解決廉租房續(xù)租問題、協(xié)調當?shù)卮壬瓶倳峁┥鐣戎?再向申訴人共計提供3萬元幫扶資金,積極幫助申訴人家庭解決困境難題。至此,該起由鄰里矛盾糾紛引發(fā)的刑事申訴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三、唐某齊不服詹某軍
故意殺人刑事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申訴人唐某齊,男,2007年10月23日出生,系詹某軍故意殺人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許某紅,女,1976年1月2日出生,系唐某齊之母。
2018年11月11日,原審被告人詹某軍因婚姻家庭糾紛來到許某紅家中,找到其前妻許某麗(系許某紅之妹),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潑灑在許某紅家西屋的地上、炕上及許某麗身上并點燃,造成許某麗身體燒傷程度達98%,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唐某齊身體燒傷程度達到80%,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2020年3月10日,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14日,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詹某軍死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614212.34元。許某紅因不服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多次到法院申訴無果。2022年6月29日,許某紅以判決的民事賠償計算有誤等為由,向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二)實質性化解情況
本案系向檢察機關首次申訴信訪案件,案中涉及兩個家庭、兩個孩子、三位老人。許某紅申訴情緒非常激動,稱判決詹某軍賠付共計六十多萬,但都沒有執(zhí)行到位,其子唐某齊的前期治療已花費數(shù)十萬元,欠下巨額外債,現(xiàn)已無力進行后續(xù)治療,強烈要求檢察機關監(jiān)督法院執(zhí)行到位,如果仍未執(zhí)行到財產,將持續(xù)信訪。營口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成立由檢察長趙冰作為主要承辦人的檢察官辦案組承辦該案。辦案組調取全案卷宗和法院執(zhí)行卷宗進行審查,檢察長親自閱卷,結合申訴理由,多次組織辦案組人員研究案情和訪情,找準信訪癥結。
包案領導多次帶隊到原案被害人、被告人家庭及所在地村委會進行走訪,多次耐心聽取申訴人許某紅意見。經審查和走訪查明:案發(fā)時唐某齊僅11歲,全身燒傷嚴重,雖經搶救無生命危險,但其家庭舉債五十余萬元進行治療和康復,后期仍需持續(xù)治療和用藥;唐某齊父母均務農,為籌措唐某齊的醫(yī)療費用,高息貸款種植葡萄,但收成不穩(wěn)定,家里已無力承擔治療費用;在執(zhí)行過程中,許某紅提出詹某軍有一處房產,但該處房產在詹某軍與許某麗協(xié)議離婚時,贈與給了二人的孩子,已不屬于詹某軍的個人財產;詹某軍與許某麗均已死亡,二人有兩個孩子,大兒子詹某偉讀大學,小女兒詹某喆八歲讀小學三年級,受贈的房子成為了唯一的財產,現(xiàn)在與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依靠爺爺一人務農的收入,生活已陷入極度困難;申訴人許某紅是許某麗兩個孩子的親姨,是兩個孩子可以依靠和信賴的直系親屬,但因執(zhí)行問題,雙方家庭矛盾不斷。
前期的走訪調查為化解案件打下堅實基礎,辦案組分析許某紅家庭無力承擔唐某齊治療費用是其不斷信訪的重要原因,為此,在走訪后,營口市人民檢察院首先決定救助唐某齊3萬元,并決定召開不公開聽證會,做實釋法、說理、疏導、化解工作。聽證會邀請人民監(jiān)督員擔任聽證員,營口市民政局、教育局和被害人所在地蓋州市東城辦事處代表受邀參加了聽證。充分聽取申訴理由后,營口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對案件事實、執(zhí)行情況、走訪調查等進行了闡述,聽證員分別提問,一致認為原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并無不當,與會的社會救助部門人員介紹救助措施。市教育局著重對唐某齊開展五項救助措施,包括給予非寄宿生補助、免除伙食費和延時服務費、愛心企業(yè)一次性資助1萬元、唐某齊明年考入高中或中職學校后減免學費并給予每年2000元的助學金和精神、智力、心理健康幫扶;市民政局正在全面審查唐某齊的家庭情況,針對審查結果開展具體的救助措施;蓋州市東城辦事處幫助許某紅協(xié)調務農貸款事項,盡量減輕其家庭負擔。
聽證會圍繞案件矛盾焦點和當事人合理訴求展開,取得有效成果:通過釋法說理,讓申訴人明白被告人無可執(zhí)行財產,所涉房產不屬于可執(zhí)行的財產范圍,詹某軍的兩個孩子生活也已陷入極度困難,申訴人對檢察機關的辦案和說理表示理解與支持;檢察機關與社會救助部門為申訴人家庭送去關愛,鼓勵唐某齊克服身心障礙,許某紅當場感謝社會各界給孩子勇敢面對未來的信心;主持人從情理出發(fā),本著互諒互讓的態(tài)度,勸導雙方家庭重歸于好,修復因案件被破壞的親情關系。在耐心充分的釋法說理下,在多方誠意的感召下,在社會各界的幫扶下,申訴人家庭實際困難得到有效解決,許某紅終于放下心中執(zhí)念,放棄繼續(xù)申訴和申請執(zhí)行,并簽訂了息訴息訪保證書。
在包案過程中,趙冰檢察長發(fā)現(xiàn)被害人許某麗之子詹某喆、許某麗之父許某文屬于農村因案致貧的情況。檢察機關要通過辦理案件,實現(xiàn)法理情統(tǒng)一的社會效果。因此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再為詹某喆和許某文申請司法救助金共計5萬元,并將救助線索移送鄉(xiāng)村振興局、鎮(zhèn)政府、村委會、學校等社會救助部門。經多次溝通,協(xié)調民政局落實詹某喆的孤兒補貼,鎮(zhèn)政府和村委會將詹某喆作為重點對象,定期開展幫扶工作,學校減免詹某喆的課后服務費等。
四、余某德不服余某民
涉嫌故意傷害被不起訴刑事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1日晚,在江西省樂平市洎陽街道民電路西側水晶精品酒店與晚安家居中間通道處,被不起訴人余某民與其大女婿陶某華因家庭糾紛發(fā)生打架,余某民報警稱其女婿陶某華打了他,樂平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出警。此時被害人余某德(系余某民長女)與其妹妹余某甜互相用手機拍攝對方,爾后余某德突然沖過去搶奪余某甜手機,雙方繼而扭打在一起,余某民見狀上前將余某德拽倒在地,并趁其躺倒在地時,用腳踩踏了其胸口部位,致其肋骨骨折。經鑒定,同年7月29日,經樂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余某德傷情為輕微傷;同年9月7日,經景德鎮(zhèn)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余某德傷情為輕傷二級。
樂平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6日以余某民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至樂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樂平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樂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22年1月5日對余某民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余某德不服,向景德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申訴。
(二)實質性化解情況
一是調查核實。景德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確定由該院副檢察長包案辦理,成立檢察官辦案組。包案領導帶領辦案組調取原案偵查、審查起訴卷宗,認真審閱申訴材料及原案卷宗,反復查看現(xiàn)場視頻,多次與原承辦檢察人員、原偵查人員溝通核實,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認真分析研判,圍繞申訴人的傷情狀況及原案調解情況形成具體的調查提綱。
二是厘清矛盾。本案當事人雙方系父女,因房產糾紛多年來一直感情不和。案發(fā)后,原偵查機關等相關單位先后多次進行調解,均未成功。經前期調查核實,辦案組認為根據現(xiàn)有證據,申訴人余某德的傷情是否達到輕傷二級存疑,樂平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并無不當,促進息訴的關鍵點在于化解家庭內部矛盾,從根源上緩和沖突雙方,修復父女關系。
三是上門聽證。在征得余某德、余某民二人同意后,景德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4月7日在樂平市召開公開聽證會。在聽取申訴人、被不起訴人、原案檢察人員、原案偵查人員等多方陳述并展示相關證據后,三位聽證員經評議,一致認為樂平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正確,并從親情角度引導余某德、余某民父女二人進行和解。
四是合力調解。辦案組主動聯(lián)合樂平市人民檢察院,上下聯(lián)動開展調解工作。兩級院檢察長多次上門為父女二人排憂思、解心結,通過耐心傾聽、細心勸導,從天理、人情、國法多角度做好釋法說理工作。為進一步化解矛盾,兩級檢察院聯(lián)合樂平市洎陽街道辦事處共同對申訴人進行釋法說理、思想疏導及法律政策解讀。2022年5月26日,在樂平市洎陽街道辦事處的調解下,余某德、余某民二人簽訂《和解協(xié)議書》,由余某民賠償余某德醫(yī)療費2萬元,余某德對余某民表示諒解。同時,余某德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撤回刑事申訴申請書》,自愿撤回申訴,并承諾息訪息訴。
五、鄒某奎不服鄒某功
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信訪人鄒某奎,系原審被告人鄒某功之父。2011年10月20日左右,馮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鄒某功,在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10000元價格購買鄒某功自留山上的10株楨楠樹。2011年10月30日,馮某在沒有任何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組織工人將十株楨楠采伐,準備運出時被查獲。經過現(xiàn)場勘驗,被采伐楨楠立木材積為10.8754立方米。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馮某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決鄒某功犯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鄒某功犯罪所得10000元,繼續(xù)予以追繳。鄒某功不服,提出申訴。經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均認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鄒某奎、鄒某功父子仍不服,認為鄒某功出售的楨楠樹為自留地上人工栽種的植物,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里面被保護的野生植物,以鄒某功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繼續(xù)信訪。
(二)實質性化解情況???
一是上下聯(lián)動,同步包案。該信訪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張志杰包案辦理,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檢察院院領導同步包案,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部和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檢察院相關人員組成工作專班,負責具體化解工作。張志杰專委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與最高檢第十檢察廳承辦人、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承辦人一同研究案件的化解工作,確立了查清訴求、上門聽證的化解策略,為化解該案指明了方向。在張志杰專委的具體指導下,四川省三級檢察院因案施策開展化解工作。
二是吃透案情,找準堵點。工作專班首先從保證案件質量入手,調取鄒某功案的所有卷宗,再次全面審查該案,確保原案處理結果正確。在了解到鄒某奎曾于1954年前后在納溪區(qū)人民檢察院工作過,有一定的檢察情結,其想親自到瀘州市人民檢察院看看的情況下,邀請鄒某奎、鄒某功到瀘州市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由包案院領導、值班律師與工作專班人員共同接訪鄒某奎、鄒某功,當面了解其真實訴求。鄒某奎父子感受到了檢察機關對他們的重視、關心和尊重,為化解工作奠定了基礎。
三是上門聽證,釋法說理。工作專班在聽取了鄒某功案原代理律師的意見,咨詢了林業(yè)機關,搜集了人工栽種楨楠樹是否受法律保護的相關資料后,決定到鄒某奎、鄒某功家中開展上門公開聽證,并邀請信訪人所在地3名基層組織代表擔任聽證員,就鄒某奎、鄒某功疑惑的人工種植與野生名錄、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現(xiàn)行司法解釋與刑法的溯及力等信訪反映的4個問題進行了一一的回應。(1)關于信訪人鄒某奎、鄒某功提出的自己所出售的楨楠樹是家人人工栽種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保護的是野生植物,楨楠雖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Ⅱ級,但自己出售的不是野生,就不構成犯罪的問題。工作專班檢察官向其解釋: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從2020年3月21日起,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因此,在該司法解釋出臺之前的司法實務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時沒有區(qū)分是人工培育或天然生長,是否人工栽種對該案定罪沒有影響。(2)關于信訪人提出該案根據林業(yè)部門相關規(guī)定,可以行政處罰,不該對其作為刑事案件判刑的問題。工作專班檢察官向其解釋了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區(qū)別,結合鄒某功當年的行為向其說明,如果其只是未辦理采伐許可證且采伐楨楠立木材積未達刑事立案標準,可以對其作行政處罰;但當年鄒某功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基礎上,非法出售楨楠10株,立木材積10.8754立方米,情節(jié)嚴重,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3)關于信訪人提出因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他的案件就不應該構成犯罪的問題,特別是年過九旬的鄒某奎認為,他當年經歷過文化大革命,后來許多人得以平反,他的兒子就應該平反的問題。工作專班檢察官向其解釋是政策的變化糾正與法律的溯及力的區(qū)別,法不溯及既往,不能因為有新的司法解釋改變以往的判決。(4)關于信訪人提出該案量刑過重,應該判緩刑的問題。工作專班檢察官向其解釋,鄒某功非法出售楨楠10株,立木材積10.8754立方米,刑法規(guī)定屬于情形嚴重且量刑幅度是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案人民法院雖未認定其立功和自首,但認定了坦白,判了起刑三年,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范圍。工作專班還把收集到的省內外及周邊地區(qū)同時間段內的同類案件判決贈送給信訪人,讓他們從中感受到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尺度是統(tǒng)一的。經過2個多小時的聽證,鄒某奎、鄒某功父子表示,通過檢察官的耐心解釋說明,看了類似案例,心里很多問題就清楚了,對檢察機關上門服務非常滿意,當即簽署滿意度調查表,表示不會再向檢察機關申訴信訪。
六、胡某不服其涉嫌受賄
被不起訴刑事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申訴人胡某銀,原系江蘇省興化市興城城市信用合作社副主任,現(xiàn)為興化農村商業(yè)銀行竹石園支行副行長,系原案被不起訴人。1997年11月,江蘇鹽城市正和工貿有限公司經理王某經他人介紹認識了胡某銀,并請胡某銀幫助辦理銀票貼現(xiàn),胡某銀遂將其介紹到揚州市商業(yè)銀行辦理。同年11月6日,胡某銀將王某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由本單位負責信貸的陸某,陸某同意以本單位名義背書辦理轉貼現(xiàn)。其后,王某通過陸某到揚州市商業(yè)銀行辦理了4張計人民幣600萬元的承兌匯票轉貼現(xiàn),揚州市商業(yè)銀行扣除利息26.0865萬元,余款573.9135萬元匯至興化市興城城市信用社賬戶,興城城市信用社直接辦理匯票后由胡某銀交給王某。事后,王某送給胡某銀好處費2.5萬元。其中胡某銀上繳1.3萬元,消費支出1980元,分給他人6000元,個人實得4020元。1997年11月14日,受王某請托,胡某銀又與王某一起到揚州市商業(yè)銀行為王某公司辦理開戶手續(xù)后,辦理了6張計人民幣850萬元承兌匯票貼現(xiàn),揚州市商業(yè)銀行扣除利息45.1萬元,余款804.9萬元匯至王某公司。1997年11月18日,胡某銀、王某霞再次與王某到揚州市商業(yè)銀行辦理了850萬元承兌匯票貼現(xiàn),揚州市商業(yè)銀行扣除利息34.1萬元,余款815.9萬元匯至王某公司。事后,王某送給胡某銀好處費25000元,胡某銀分給他人5000元,消費支出1500元,個人實得18500元。案發(fā)后,胡某銀已退出全部贓款。
公安機關以胡某銀的行為涉嫌受賄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01年4月17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胡某銀犯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其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胡某銀不服,以其行為系幫朋友的忙,不具有受賄性質為由,提出申訴。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均不支持其申訴理由。申訴人胡某銀仍不服,繼續(xù)申訴信訪。
(二)實質性化解情況
一是上下一體,壓實包案責任。該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宮鳴同志包案辦理,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華和案件所在地市、縣兩級檢察院檢察長同步包案。宮鳴專委審閱了該案的全部卷宗,并專門到最高檢第十檢察廳與案件承辦人一起研究案情,聽取案件匯報,指導制定化解方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宮鳴專委還多次就該案的辦理作出具體指示,要求查清事實,查明訴求,依法合理解決問題。江蘇省、泰州市、興化市三級人民檢察院包案領導根據宮鳴專委的指示精神,多次召開專題會商會,研判案情,制定了從釋法說理、回應信訪人訴求、聽取信訪人意見三個方面立體展開的談話方案。
二是橫向聯(lián)動,增強化解合力。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檢察院依托與信訪人胡某銀所在單位興化市農村商業(yè)銀行“黨建共建”的優(yōu)勢,多次溝通協(xié)調,將胡某銀案件的立案背景、檢察機關處理情況向該銀行進行介紹,進一步了解胡某銀工作狀態(tài)、家庭社會關系及職務晉升等情況。經溝通,雙方就胡某銀的訴求與銀行達成共識,均認為檢察機關的存疑不起訴決定與胡某銀的職務晉升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申訴人要求檢察機關給予100萬元補償?shù)脑V求沒有任何依據,興化市農村商業(yè)銀行領導還承諾對胡某銀的合理訴求給予適當考慮,上述工作為化解該案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是多措并舉,實現(xiàn)息訴息訪。因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原案過程中確實存在錯誤羈押和違法扣押等情形,該院積極予以刑事賠償,彰顯檢察擔當。同時,包案領導了解到胡某銀即將退休,銀行對即將退休的員工有獎勵這一利好政策,積極協(xié)調興化市農村商業(yè)銀行,在政策許可范圍內給予胡某銀適當?shù)难a助。為鞏固化解成果,泰州市、興化市兩級檢察機關還邀請興化市農村商業(yè)銀行領導參與胡某銀一案的簡易公開聽證會,對胡某銀的訴求進行更為充分的釋法說理工作,切實增加信訪化解工作的透明度,有效緩和了胡某銀的態(tài)度,胡某銀非常感動,當場簽署了息訴息訪承諾書。至此,該案實現(xiàn)了息訴息訪。
七、董某新不服董某
故意殺人刑事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申訴人董某新,系原審被告人董某的父親。
原審被告人董某與被害人陳某系同村村民,后結為夫妻。案發(fā)前數(shù)月,陳某外出務工,董某組織雙方家人尋找。2020年7月6日,雙方家人在江蘇省泰州市找到陳某,發(fā)現(xiàn)陳某與一男子在大街上舉止親密。家人將陳某拉回本村后,陳某回娘家居住,并向董某提出離婚。董某希望雙方繼續(xù)共同生活,均遭到陳某拒絕。
2020年7月11日上午10時許,陳某回到董某家中拿衣服,董某跟進臥室,因勸陳某不要離婚未果,董某惱羞成怒,先將陳某按倒在床上掐其肚子,遭到陳某反抗后,董某又從家中柜子里拿出折疊刀朝陳某肩膀、背部、腰部等部位持續(xù)捅刺,在陳某一動不動之后,董某走出臥室來到客廳門口。后陳某起身來到客廳門口向在院內玩耍的兒子呼救,董某看到后再次持刀朝陳某胸部、背部、腹部、頭部等部位持續(xù)捅刺,陳某倒地。作案后,董某撥打110報警并在微信群中通知家人,公安機關在現(xiàn)場將董某某帶走。經鑒定,陳某系單刃利器刺破雙肺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1年3月3日,董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軍(被害人父親)經濟損失34152.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軍提出上訴,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附帶民事部分,同時核準原審被告人董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董某新不服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子董某的判決,向安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
(二)實質性化解情況
本案系信訪人首次向檢察機關申訴,由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李紅偉檢察長包案辦理,組成了以檢察長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調取偵查和審判卷宗,對董某故意殺人案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當事人雙方對案件事實無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董某的量刑及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被害人親屬認為被告人作案手段殘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同時提出90萬元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且不同意調解。被告人及其親屬則認為被告人有從輕情節(jié),應判處無期徒刑,同意法院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
為從源頭上實質性化解矛盾,辦案組深入當事人居住地,了解村莊社會生活狀況、原案在當?shù)禺a生的影響以及案件調解過程。調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雙方在同村居住,案發(fā)后,被害人一方為發(fā)泄心中悲憤,曾三次打砸被告人一方家中財物。被害人尸體在村內停放將近一年未安葬,長期散發(fā)異味,導致村中婦孺老幼人心惶惶,在當?shù)赜绊憳O大。同時了解到董陳兩姓宗族曾有過血仇,判決生效后,被告人董某賠償了喪葬費,尸體才得以安葬。申訴人董某新系復員軍人,曾做過十年合同制民警,有一定的組織性和紀律性。案發(fā)后,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兩名年幼子女也由申訴人董某新夫婦撫養(yǎng),夫妻二人均已年近六十,家族悲劇及其引起的巨大生活落差,使董某新夫婦對生活十分迷茫,對自己長期撫養(yǎng)年幼的孫子孫女的能力倍感擔憂,迫切希望犯罪的兒子能夠早日刑滿釋放后撫養(yǎng)子女,因此信訪人對本次申訴寄予很大期望。
辦案組研究認為,申訴人的這種心結如不及時打開,長期下去就會產生過分夸大被害人過錯的心理執(zhí)念,可能引發(fā)新的悲劇,必須從“訴”的角度審查是否存在量刑畸重的問題,從“訪”的角度解開信訪人心結。李紅偉檢察長決定對本案舉行公開聽證,考慮到申訴人需日常照顧孫子孫女,不宜遠行,決定由檢察機關上門聽證。
考慮到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親屬同村居住,為避免引發(fā)不必要的矛盾和沖突,辦案組經征得申訴人同意并告知其聽證規(guī)則后,決定于2022年2月28日在離該村不遠的內黃縣田氏鎮(zhèn)人民政府召開,由李紅偉檢察長主持。聽證會邀請政協(xié)委員、律師及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員,鄉(xiāng)政府從事民政、教育、信訪工作的人員旁聽。聽證會上,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表達了申訴理由和請求,檢察官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情況等進行闡述說明。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對原判事實認定和法律定性均無異議,但提出幾點意見,一是本案系婚姻家族糾紛引發(fā)的矛盾,與其他惡性殺人案件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大;二是被害人有婚內出軌行為,激發(fā)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存在嚴重過錯;三是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但量刑時未予充分體現(xiàn)。聽證員就有關問題向承辦檢察官、申訴人進行了提問,閉門評議后發(fā)表了評議意見,一致認為原審判決對家族糾紛、被害人過錯、自首情節(jié)等從輕量刑情節(jié)已給予充分考慮,不存在量刑過重的問題。對于雙方因此遭受的傷害和遇到的困難,聽證員深表同情,建議檢察機關和人民政府在本案之外給予司法、行政和社會的關懷。
申訴人董某新對檢察機關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感謝,表示接受判決結果,自愿撤回申訴,同時希望檢察機關和鄉(xiāng)政府幫助解決孩子們遇到的困難。李紅偉檢察長和在場政府工作人員當場表示,將在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的范圍內給予申訴人家庭盡可能多的幫助。目前,司法救助、民政救助工作已有序展開。
八、林某不服吳某涉嫌危險駕駛
被不起訴刑事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申訴人林某,系原案被害人。
2018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吳某酒后駕駛小轎車與申訴人林某駕駛的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林某和吳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林某、吳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一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忻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吳某醉酒駕駛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林某無責任,并以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忻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因血樣保管和送檢日期不符合規(guī)范,2018年10月10日,忻城縣公安局書面申請忻城縣人民檢察院撤回移送起訴,忻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同意該局撤回案件。
2021年7月13日,忻城縣公安局在沒有補充新的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再次將該案移送忻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忻城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因鑒定檢材的保管和送檢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導致定罪的關鍵證據“酒精含量鑒定意見書”不能采信,經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構成危險駕駛罪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于同月27日依法對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林某以吳某為被告向忻城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吳某向林某履行賠償義務,但吳某未按時足額履行賠償義務。
2021年12月31日,林某因對吳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沒有足額履行民事賠償心存不滿,向忻城縣政法委反映,要求對吳某危險駕駛一案進行懲處。同日,忻城縣政法委將其信訪情況移交忻城縣人民檢察院辦理。
(二)實質性化解情況
忻城縣人民檢察院收到林某的申訴信訪材料后,檢察長韋仁偉高度重視,于2022年1月6日接訪了林某。經了解,林某系退伍軍人,事故發(fā)生后就賠償問題多次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部門提出訴求,但均未得到根本解決。林某心存不滿,揚言采取沖撞吳某等其他極端方式維權。為確保不發(fā)生極端維權事件,韋仁偉檢察長牽頭抽調刑事、民事、控申部門干警組成辦案組,合力開展化解工作。
在做好林某思想工作的同時,忻城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對吳某危險駕駛一案進行全面審查,對原案在事實認定、程序適用、證據采信、法律定性等方面開展反向審視。考慮到林某主要對吳某的民事賠償不服,而民事賠償系由來賓市中院做出生效判決并由忻城縣法院做出執(zhí)行裁定并具體執(zhí)行,忻城縣人民檢察院遂于2022年1月13日決定提請來賓市人民檢察院同步調閱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卷宗,審查民事裁判情況,忻城縣人民檢察院則對判決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查。經上下兩級院審查,認為忻城縣人民檢察院對吳某危險駕駛一案不予起訴主要原因是公安機關送檢程序不規(guī)范所致,同時,民事賠償問題并非被執(zhí)行人不愿履行而是履行不能,原不起訴決定和法院執(zhí)行不存在違法問題。
但辦案組在接訪林某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手臂未能正常屈伸,肢體功能仍未恢復正常,其傷情可能構成重傷。2022年1月7日,辦案組召集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分析研判,建議公安機關對林某人身損傷程度重新進行鑒定,并以該案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為由建議調整偵查方向,完善相關證據。通過補充收集林某新的病歷材料,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認為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022年1月30日,公安機關以上述鑒定意見為主要依據,以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請忻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吳某,忻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吳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2022年2月14日,公安機關將吳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移送忻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考慮到本案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是雙方當事人不能就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為了化解雙方矛盾,忻城縣人民檢察院將工作重點放在民事賠償上。一是告知吳某履行賠償義務是從寬處理的量刑情節(jié),積極動員其家屬籌款賠償,爭取獲得從寬處理;二是及時了解吳某家庭人口、經濟就業(yè)情況并向林某反饋,充分考慮雙方合理訴求和經濟負擔能力,為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牽針引線;三是為確保和解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組織法院執(zhí)行法官、辯護律師、當事人家屬現(xiàn)場見證刑事和解全過程,做好民事裁判執(zhí)行與刑事辦理銜接工作。2022年2月5日,在韋仁偉檢察長的主持調解下,肇事方吳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林某16萬元,雙方當事人自愿簽署《和解協(xié)議書》。林某對忻城縣人民檢察院的認真履職表示感謝,并自愿簽訂《息訴息訪承諾書》,承諾不再就同一事項提出信訪。2022年3月11日,忻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忻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
九、鄭某某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申訴人鄭某,系原案被害人。1996年1月5日,程某某駕駛三輪車途經鄰居鄭某屋后時發(fā)現(xiàn)通行道路被挖斷,遂下車修路,遭到鄭某阻攔引發(fā)沖突。鄭某持斧追砍,程某某隨手從旁邊柴堆抽取一根木棍反擊,擊中鄭某頭部。經鑒定,鄭某傷勢程度為重傷。案件處理過程中,辦案機關對程某某行為性質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存在較大分歧,考慮到該案系鄰里糾紛、程某某同意賠償醫(yī)療費用并給予15000元經濟補償、鄭某對程某某予以諒解等因素,故未對該案作進一步處理。此后,鄭某因頭部傷情逐漸嚴重,后續(xù)治療費用增加,其向程某某要求追加賠償未果,開始向各級政法部門信訪,要求追究程某某刑事責任。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但超過必要限度,應當負刑事責任,考慮到雙方此前曾就賠償達成過協(xié)議,遂于2012年8月6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案件辦結后,鑒于鄭某傷情嚴重,治療費用巨大,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底聯(lián)合多部門給予其司法救助和困難幫扶救助共計28萬元。但近年來,鄭某頭部傷情愈發(fā)嚴重,原一次性救助資金已悉數(shù)用于傷情后續(xù)治療,新的后續(xù)治療費用亦不斷產生,其本人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獨自生活,患有癲癇、腦梗等重疾,生活極其困難,故再次向各級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二)實質性化解情況
一是調查核實。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鄭某信訪案,成立化解工作專班,由陳武檢察長擔任包案領導,全面履行包案職責,審定了由案件所在市、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作為聯(lián)合包案人所制定的化解方案。經審查,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曾給予鄭某國家司法救助,限于國家司法救助系輔助性救助,原則上以一次性救助為限,鄭某再次申請司法救助已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但對于當事人在給予國家司法救助后仍面臨生活困難,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xié)調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社會救助。本案中,鄭某頭部傷情過于嚴重,治療費用巨大,其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極其困難,確屬因案致困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系非典型司法救助案件,鄭某救助請求系法理之外、情理之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xié)調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社會救助。
二是合力推動。工作專班迅速啟動“府檢聯(lián)動”工作機制,兩次牽頭召集公安、法院、信訪、民政、人社、醫(yī)保、鎮(zhèn)政府、村委會等召開會商會、協(xié)調會,共同研究、制定、落實“一攬子”救助化解方案。省、市、縣三級檢察院領導三次下訪登門,與鄭某敞開心扉、深入交流、反復溝通,做好釋法說理、情緒疏導和救助方案解釋工作;公安、法院、信訪部門協(xié)助查詢鄭某近年來赴省進京信訪相關情況并梳理信訪案件實質性化解相關政策;民政、人社部門負責解決鄭某未來養(yǎng)老事宜和基本生活保障問題;醫(yī)保部門負責鄭某醫(yī)療資金報銷比例和醫(yī)保費緩交減免問題;鎮(zhèn)政府協(xié)調當?shù)仄髽I(yè)提供與鄭某勞動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崗位,解決其持續(xù)性經濟來源;村委會負責與信訪人弟弟溝通交流,尋求其弟弟的支持和配合,配合檢察機關共同做好鄭某的息訴息訪工作。
三是多元救助。經各部門協(xié)作配合,最終由當?shù)毓病z察院、法院、信訪、鄉(xiāng)鎮(zhèn)等部門共同提供幫扶救助資金11.16萬元,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管理,每月為信訪人鄭某發(fā)放1860元;鄭某年滿60周歲后由鄉(xiāng)鎮(zhèn)敬老院提供養(yǎng)老服務;民政部門為鄭某辦理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每月640元,未來將按政策逐年調整;醫(yī)保部門積極爭取政策支持,為鄭某提高醫(yī)療費用報銷比例、減免年度醫(yī)保費用;鄉(xiāng)鎮(zhèn)政府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崗位,持續(xù)性解決其生活收入來源問題;鄭某的弟弟等親屬同意定期予以鄭某關心照顧,讓其倍感親情珍貴和溫暖。鄭某明確表示不再信訪,并簽署了息訴息訪承諾書,一起持續(xù)26年之久的信訪積案得以化解。
日期:2023-3-9 15:38:2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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