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9月6日電(檢察日報記者于瀟)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典型案例。最高檢民事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要貫徹落實“檢護民生”專項行動推進會的要求,找準民事檢察履職的發力點和突破口,以印發典型案例為契機,對標“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檢察工作理念,進一步推動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規范發展,扎實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此次共發布7起典型案例,分別為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檢察院辦理的王某軍等42人與鄂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支持起訴案,河南省林州市檢察院辦理的尹某鳳等4人與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支持起訴案,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辦理的張某金與慈溪市某門窗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支持起訴案,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檢察院辦理的梁某霞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支持起訴案,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檢察院辦理的伍某全與黃某鳳離婚糾紛支持起訴案,廣東省肇慶市廣寧縣檢察院辦理的黃某娣與林某謙、林某良贍養糾紛支持起訴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檢察院辦理的劉某枝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支持起訴案。
據了解,近年來,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辦案數量呈持續增長態勢,僅2024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已辦理支持起訴案件4.9萬件,其中支持農民工起訴2.3萬件。檢察機關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及成效已得到社會廣泛認可。
該負責人表示,在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的進程中,要持續做好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工作,做實檢察為民。在工作開展中,要緊扣支持定位、堅持必要原則、聚焦特定群體,規范開展支持起訴,使案件當事人依法享有訴權,有效行使訴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軍等42人與鄂州某建材有限公司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間,王某軍等42名農民工先后在鄂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生產線從事叉車、打包、鋪布等工作。建材公司一直未支付王某軍等42人勞動報酬,合計欠付10萬余元。王某軍等42人向建材公司索要工資未果后,向勞動監察部門求助亦未得到妥善處理。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湖北省鄂州市人社部門向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華容區檢察院)轉交本案線索。2023年1月,王某軍等42人向華容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請求檢察機關為其訴訟維權提供法律幫助。華容區檢察院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華容區檢察院通過詢問農民工、實地走訪建材公司、調取考勤單、發放工資記錄等證據材料,查明欠薪事實。為盡快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檢察機關組織農民工代表、建材公司、區勞動監察大隊等有關人員召開聯席會。因臨近春節,被拖欠的工資已有一年之久,農民工代表強烈要求企業在春節前給付工資。但企業表示,受市場影響,企業經營狀況較差,尚有20余萬元的債權未能實現,現企業經營處于“回暖”關鍵期,希望可以放寬給付期限。在檢察機關積極引導下,農民工代表表示理解企業難處,愿意協助做好未到場農民工思想工作。經檢察機關促成,建材公司分別與42名農民工達成和解協議。之后,檢察機關主持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農民工代表、建材公司有關人員參加。農民工代表提出,雖然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但關于勞動報酬的具體支付時間尚未達成一致意見,農民工希望和解協議轉化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調解書。
支持起訴意見。2023年2月20日,華容區檢察院向華容區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建材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侵犯王某軍等42人合法權益,王某軍等42人提出的有關給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處理結果。華容區檢察院積極與華容區法院進行溝通,推動法院快速辦理建材公司申請執行的其他案件,幫助企業盡快實現債權。在法檢共同推動下,以此前的和解協議為基礎,王某軍等42人與建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2023年5月6日,華容區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建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王某軍等42人勞動報酬10萬余元。后建材公司按期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工作延伸。華容區檢察院與當地人社、司法行政、法院等單位聯合會簽《關于健全民事行政檢察與民事行政審判、法律援助、勞動保障監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推動解決農民工工資欠薪問題常態化開展;與司法行政、民政、人社、市場監管、婦聯、殘聯等單位會簽《關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訴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助推支持起訴工作規范化開展;廣泛宣傳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小程序,積極開展送法進鄉村、進社區、進企業活動,并與社區、村委會建立常態化聯動普法機制,幫助農民工提高維權意識。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支持起訴案件時,應當強化全局觀念、系統思維,統籌兼顧保障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與保障企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對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但不能即時履行的,可以聯合人民法院開展工作,共同推動將和解協議轉化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本案中,檢察機關將矛盾化解工作貫穿辦案始終,聯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矛盾化解工作,幫助農民工追回欠薪,解決農民工急難愁盼問題,同時充分考慮企業為當地經濟發展作出的貢獻、因市場變化等因素暫時無力支付工人工資,引導農民工與企業找到利益平衡點,為企業恢復正常經營提供緩沖期,服務保障企業長遠發展;基于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不能即時履行的實際情況,檢察機關主動對接人民法院,推動雙方當事人以和解協議為基礎達成調解,實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案例二
尹某鳳等4人與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勞務合同糾紛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河南某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教育公司)將某職業技術學院一期項目消防工程發包給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2019年11月,科技公司委托樊某作為上述消防工程的項目經理,負責工程施工履約管理、工程結算、資金支付等事宜。2021年1月,教育公司、科技公司、某職業技術學院三方達成合同主體變更協議書,約定由某職業技術學院承接原教育公司的合同權利義務。教育公司已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出具《農民工工資發放保證書》,保證“科技公司雇傭的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如因農民工工資發生任何糾紛由科技公司負全部責任”。2023年1月,尹某鳳等4人受雇為科技公司承包的上述項目提供勞務。2023年2月,樊某向尹某鳳等4人出具對賬單,載明“未付金額45754-2500=43254元”。2023年5月,科技公司向尹某鳳等4人出具委托代付函,內容為“尹某鳳等4人工資合計43254元,我司同意某職業技術學院一期消防代付該筆工資費用”。尹某鳳等4人向科技公司、某職業技術學院索要勞務報酬無果,多次向河南省林州市勞動監察大隊、信訪局、人社局反映情況,請求幫助解決問題,但未能得到有效處理。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2024年1月,河南省林州市勞動監察大隊根據與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林州市檢察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林州市法院)、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共同簽訂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協作配合機制實施意見》,向林州市檢察院移送案件線索。尹某鳳等4人向林州市檢察院提出支持起訴申請,該院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林州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后,主要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案件基本情況。通過詢問尹某鳳等4人,核實欠薪數額;了解到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鄭州市,目前公司負責人、工作人員電話均無人接聽;經向工程發包方教育公司了解,發包方已根據工程進度向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曾出具《農民工工資發放保證書》,承諾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二是協助當事人收集證據。尹某鳳等4人未簽訂勞務合同,亦無勞務報酬欠條,僅有項目經理樊某出具的對賬單。尹某鳳等4人反映,科技公司曾向其出具委托代付函,能夠進一步印證欠薪事實。但委托代付函已交由某職業技術學院。檢察機關遂協助當事人收集委托代付函,進一步補強欠薪證據。三是做好法律釋明工作。檢察機關向當事人釋明本案請求權基礎、如何提出訴訟請求等事項,但尹某鳳等4人堅持將教育公司、樊某也列為被告,檢察機關充分尊重當事人獨立行使訴權。四是考慮到尹某鳳等4人訴訟能力弱、家庭經濟較為困難,林州市檢察院依托協作機制,對接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律師,并協助尹某鳳等4人向法院申請緩繳案件受理費,打通訴訟綠色通道。
支持起訴意見。2024年1月12日,林州市檢察院向林州市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尹某鳳等4人為科技公司提供勞務,雙方之間存在勞務合同法律關系,科技公司應當支付勞務報酬。對尹某鳳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檢察機關認為該訴訟請求明顯不成立,向申請人釋明原因后,未予支持。
處理結果。林州市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判令科技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尹某鳳等4人工資款共計43254元。
工作延伸。針對當地建筑行業勞務市場欠薪問題,林州市檢察院與林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信訪局聯合召開關于勞動者權益保障協作共治座談會,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長效機制,排查欠薪隱患,創新監管模式,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為提高農民工維權意識,林州市檢察院開展普法進工地活動,通過發放宣傳材料、現場答疑等方式,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鼓勵農民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一)加強調查核實,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農民工因訴訟能力欠缺、證據意識不足等原因,在與用工者形成勞務關系時,一般為口頭協商。欠缺書面勞務合同往往導致農民工維權時處于弱勢地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最大程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本案中,檢察機關協助當事人收集固定證據,認定欠薪事實,為農民工群體起訴維權提供幫助,使其通過訴訟程序維護合法權益。
(二)檢察機關在尊重當事人獨立行使訴權基礎上依法支持起訴。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應當依法提出,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同時,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并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簡單復制,對于明顯不成立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中明顯不成立的部分,檢察機關不予支持。本案中,檢察機關認為尹某鳳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明顯不成立,在向申請人釋明原因后,不予支持,對類案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三
張某金與慈溪市某門窗廠工傷保險待遇
糾紛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間,四川瀘州籍務工者張某金在周某開辦的浙江慈溪市某門窗廠(以下簡稱門窗廠)工作,工作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3年4月1日,周某安排張某金至客戶單位拆吊頂,張某金在工作中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張某金被送往醫院就醫,醫院診斷結果為左側多根肋骨骨折,張某金住院治療8天。其間,周某陸續支付張某金醫療費、護理費等賠償金2.05萬元,但未依法足額賠付。張某金出院后,多次聯系周某協商工傷損害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金向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因無法提供門窗廠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申請被拒。張某金作為家中唯一勞動力,因受傷未完全康復無法工作,且賠償金未到位,其家庭陷入困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張某金向寧波市瀘州商會農民工服務中心求助,該維權線索被移送至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瀘州市檢察院)。2023年7月10日,瀘州市檢察院根據與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波市檢察院)會簽的《關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訴跨區域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將線索移送至寧波市檢察院。因張某金工作地和事發地均在寧波慈溪,寧波市檢察院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慈溪市檢察院)。慈溪市檢察院經初步審查,認為張某金在證據收集、申請工傷鑒定等方面存在困難,訴訟能力弱,決定受理該案。
審查過程。慈溪市檢察院依靠支持起訴跨區域協作機制,聯合瀘州檢察機關審查查明:張某金在門窗廠工作期間,周某未按規定與張某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金受傷后,門窗廠拒絕出面申請工傷認定;張某金僅有與周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和周某定期的微信轉賬記錄,無法提供門窗廠營業執照、上下班打卡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明其與門窗廠具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故無法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檢察機關與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協調,為張某金指派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依據慈溪市檢察院牽頭14家單位出臺的《關于在民事支持起訴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聯系人社局工傷認定部門,幫助張某金咨詢工傷認定相關事項。在檢察機關的幫助下,工傷認定部門依職權調取用人單位相關資料后,著手開展工傷認定工作。
處理結果。周某一直以工廠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開為由拒絕支付剩余賠償金。為實質性解決爭議糾紛,檢察機關多次走訪門窗廠,向周某釋法說理,并邀請當地鎮政府、司法所協同開展矛盾化解工作,從法理上向周某講明逃避承擔責任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給門窗廠聲譽帶來的不良影響,從情理上向周某講明張某金在崗工作多年,目前因受傷家庭陷入困境的實際情況。最終周某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向張某金支付工傷損害賠償金。2023年7月24日,周某與張某金達成和解協議,依據工傷損害賠償標準,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張某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5.7萬元,雙方勞動關系于同日解除。扣除已支付的2.05萬元,周某于和解協議簽訂當天即時履行3.65萬元。
【典型意義】
跨區域民事支持起訴協作機制是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立足外出務工人員跨區域流動現狀,以“檢察一體化”推進檢察工作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對于打破地域界限、幫助弱勢群體解決“起訴難”、形成檢察機關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合力、推動支持起訴制度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浙江、四川兩地檢察機關依靠民事支持起訴跨區域協作機制,從案件線索移送、協作調查取證、聯合辦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強協作,搭建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保護跨區域平臺,幫助當事人解決在討要薪資、工傷認定等方面存在的維權困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四
梁某霞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梁某霞與丈夫宋某峰于2007年1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宋某云。宋某峰婚后經常酗酒,酒后對梁某霞毆打、謾罵,打砸家中物品,梁某霞多次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2022年1月11日,梁某霞向法院起訴離婚,宋某峰寫下保證書,承諾不再酗酒、家暴,梁某霞在親友勸說下撤回起訴。之后,宋某峰不改惡習,仍然經常毆打、謾罵梁某霞,梁某霞搬離住處與宋某峰分居。宋某峰跟蹤、尾隨梁某霞到其臨時住所、工作地點滋事,致使梁某霞無法正常生活工作。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伊旗檢察院)在推進“為民辦實事”工作中,與當地婦聯建立維護婦女權益工作協作機制,發現本案線索。梁某霞認為自身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寧受到威脅,希望得到法律幫助。伊旗檢察院向梁某霞闡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定,闡明對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022年11月14日,梁某霞申請檢察機關支持其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檢察機關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協助梁某霞向公安派出所調取家暴警情接處警記錄;協助梁某霞向其之前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調取案卷材料;向居委會、受訴法院法官了解梁某霞家庭情況以及矛盾調處過程;幫助梁某霞梳理其拍攝的宋某峰家暴的音頻視頻、傷情照片等證據材料。檢察機關經審查查明:宋某峰婚后經常酗酒,多次對梁某霞實施家暴,經多方調解教育仍不改惡習,且不愿協議離婚;梁某霞全職在家照顧老人和孩子,家中積蓄被宋某峰掌握;梁某霞與宋某峰分居后無固定住所,臨時租住在某小區車庫,生活艱苦。
支持起訴意見。伊旗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宋某峰多次對梁某霞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侵害梁某霞身心健康,影響梁某霞正常生活工作,梁某霞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遂向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
處理結果。2022年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宋某峰對梁某霞實施威脅、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禁止宋某峰騷擾、跟蹤、接觸梁某霞;禁止宋某峰干擾梁某霞的正常生活。
工作延伸。一是伊旗檢察院聯合婦聯、公安派出所及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向宋某峰釋法說理,指出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違法性,告誡其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禁止再對梁某霞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伊旗檢察院與相關單位定期對梁某霞回訪,宋某峰未再實施家暴行為。二是多舉措幫扶。伊旗檢察院依法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向梁某霞發放司法救助金1.5萬元;邀請婦聯心理咨詢師免費為梁某霞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減少家暴產生的心理陰影;引導梁某霞積極參與社區組織的免費技能培訓課程,提升自身工作技能。三是伊旗檢察院與婦聯會簽《推進困難婦女群體司法救助協作機制》,明確通過司法救助金以及“伊檢關愛”司法救助專項基金,及時給予受家暴、殘疾等生活困難婦女幫扶救助。
【典型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是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的民事案件。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積極探索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特別程序領域延伸,為受家暴婦女撐起“保護傘”,表明檢察機關反對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本案中,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審查職責,積極開展支持起訴工作,全力維護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讓不敢提起民事訴訟的受家暴婦女平等行使訴權。支持起訴案件不是“一訴了之”,檢察機關應當針對家暴案件可能存在持續性、反復性等特點,跟蹤了解生效裁判執行情況和當事人現狀,持續關注并鞏固辦案效果。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案后釋法說理和定期回訪,跟蹤了解當事人家庭關系現狀,持續督促宋某峰改掉家暴等惡習,引導其理性平和解決婚姻家庭糾紛。
案例五
伍某全與黃某鳳離婚糾紛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伍某全(男,65歲)系精神智力二級殘疾人,一直未婚,隨父親伍某彬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全家中因征地拆遷,分得兩套安置房以及其他安置費用。
2020年9月,黃某鳳(女,67歲)經人介紹與伍某全的父親伍某彬認識,因對婚后如何照顧伍某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未建立婚姻關系。2021年3月,黃某鳳以相親為名將伍某全帶回自己家中居住,進一步了解伍某全家庭情況后,在未建立感情基礎的情況下,即于2021年5月24日與伍某全登記結婚。婚后,黃某鳳安排伍某全一人居住在黃家老宅,而黃某鳳與自己的子女共同居住在黃家新宅,未與伍某全居住在一起。2022年3月,因婚后生活艱難,伍某全自行離開黃某鳳家,重新隨父親伍某彬生活。2022年6月2日,伍某全以登記結婚時間較短,婚后雙方未共同居住在一起,雙方未建立夫妻感情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雙流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因伍某全未繳納訴訟費,雙流區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2022年11月11日,伍某全父親向雙流區法院申請對伍某全進行民事行為能力認定,雙流區法院判決宣告伍某全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后成都市雙流區永安鎮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伍某彬為伍某全的監護人。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雙流區檢察院)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中,與雙流區殘疾人聯合會就殘疾人權益保護定期座談時獲悉,老年智力殘疾人伍某全想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但是因智力殘疾導致其在收集固定證據等方面存在較大困難,希望檢察機關提供幫助。經當事人申請,雙流區檢察院依法受理該案。
審查過程。案件受理后,檢察機關先后走訪法院、民政局、社區居委會,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實地查看伍某全婚后的住處,深入了解伍某全智力狀況、與黃某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生活情況以及雙方財產情況。經調查核實查明:黃某鳳與伍某全認識不久即結婚,并無感情基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某鳳讓伍某全居住在部分坍塌的老宅甚至讓其睡雞棚,不給錢治病,未盡到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也未履行好監護職責;伍某全具有與黃某鳳離婚的迫切要求。伍某全系老年智力殘疾人,無法充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如果繼續維持伍某全與黃某鳳之間的婚姻關系,會更加不利于伍某全合法權益的保護。
支持起訴意見。2023年5月25日,雙流區檢察院依法向雙流區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支持伍某全提起與黃某鳳離婚的訴訟。庭審中,檢察機關以支持起訴人的名義依法出席法庭并當庭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
處理結果。2023年10月24日,雙流區法院采納雙流區檢察院的支持起訴意見,判決準予伍某全與黃某鳳離婚。
工作延伸。本案辦結后,雙流區檢察院聯合雙流區殘疾人聯合會、雙流區民政局對伍某全離婚后的生活情況進行回訪;邀請心理工作者與伍某全深入談心、疏導情緒,幫助其建立生活信心;推動社區為伍某全找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幫助其生活步入正軌。針對殘疾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雙流區檢察院與雙流區殘疾人聯合會、雙流區民政局會簽《關于加強殘疾人婚姻合法權益保障的協作機制》。
【典型意義】
(一)積極履行支持起訴職能,維護老年智力殘疾人婚姻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未對智力殘疾人結婚進行限制,智力殘疾人的婚姻自主權應在更大范圍內得到保障。未與智力殘疾人建立感情即結婚,婚后不履行夫妻間扶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且可能侵害智力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與夫妻間相互忠誠、相互關愛的價值取向相悖,有損婚姻關系之維護。本案中,伍某全具有強烈離婚意愿,但囿于自身年齡、智力等原因,伍某全訴訟能力弱,檢察機關依法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通過辦案倡導良好家德家風建設。
(二)對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殘疾人等當事人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出席法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不派員出席法庭。但對于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殘疾人起訴等確有出庭必要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商人民法院派員出席法庭,保證當事人平等行使訴權。本案中,檢察機關以支持起訴人的名義依法出席法庭并當庭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有力維護伍某全的合法權益。
案例六
黃某娣與林某謙、林某良
贍養糾紛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黃某娣現年68歲,與丈夫林某發育有兩子,長子林某謙、次子林某良。林某發于1986年突發疾病去世后,黃某娣離開原居住地外出務工,林某謙和林某良二人由祖母梁某女撫養至成年。自林某發去世,黃某娣與梁某女的婆媳關系逐漸惡化,黃某娣曾多次提出回原住所與其兒子共同居住,但均遭到梁某女及其家屬拒絕。因長期不能共同生活,黃某娣與林某謙、林某良的母子感情逐漸疏遠。近年來,黃某娣因年老患病喪失勞動能力。2022年5月以前,林某謙每月給予黃某娣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贍養費,之后不再支付。2022年6月,黃某娣起訴林某謙、林某良支付贍養費,經調解,黃某娣申請撤訴。林某謙支付贍養費至2022年9月,后未再支付贍養費。林某良成年后從未向黃某娣支付過贍養費。黃某娣現每月領取180元農村養老金,租房居住,每月房屋租金為250元。黃某娣無其他經濟來源,無力支付醫藥費、生活費,生活陷入困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2022年11月4日,黃某娣因林某謙和林某良二人不履行贍養義務,向廣東省肇慶市廣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廣寧縣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廣寧縣檢察院圍繞申請人的訴訟能力、家庭狀況等依法進行審查,查明:黃某娣常年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和固定居所,生活困難,訴訟能力弱。鑒于本案屬于家庭糾紛,檢察機關積極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林某謙、林某良以其母親沒有盡到撫養責任、家庭困難等理由拒不分擔老人的醫療費、生活費。因雙方當事人分歧較大,未能達成訴前和解。
支持起訴意見。2022年11月7日,廣寧縣檢察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敬老愛老、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林某謙、林某良拒不支付贍養費,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處理結果。2022年12月17日,廣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法院認為,黃某娣年老體弱,經濟來源有限,符合法律上“生活困難”的情況,故對黃某娣要求林某謙、林某良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判決:林某謙、林某良從2022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每人各支付350元贍養費給黃某娣,直至其去世為止。一審判決后,廣寧縣檢察院再次對林某謙、林某良開展釋法說理,助力家庭矛盾的化解和受損親情的修復。
工作延伸。案件辦結后,廣寧縣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回訪,跟蹤了解黃某娣身體、生活現狀和生效裁判履行情況。黃某娣反映,一審判決生效后,林某謙、林某良均能按照判決書履行給付贍養費的義務,平時定期探望并主動關心自己身體和生活狀況。黃某娣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和幫助修復母子關系表示感謝。為進一步加強老年人權益保護,廣寧縣檢察院通過運用新媒體和送法進社區,加強以案釋法,廣泛凝聚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共識。
【典型意義】
贍養糾紛系家庭內部糾紛,除涉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外,更涉及情感、心理、倫理等復雜因素。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應當注重做好親情修復,避免讓訴訟加劇對抗和緊張關系。本案中,當事人未能達成和解協議訴至法院,檢察機關持續做好親情感化、釋法說理等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案件辦結后,積極開展跟蹤回訪和法治教育,引導當事人履行贍養義務,最大限度地修復受損的家庭關系,引導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
案例七
劉某枝與某保險公司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糾紛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5時33分,郭某霞駕駛小轎車行駛至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鄂托克東街伊克昭公園北門門前道路時,因過度疲勞將騎行人力三輪車的劉某枝(75歲)撞倒,造成劉某枝左側脛骨平臺骨折、左側腓骨小頭骨折、閉合性顱腦損傷,住院治療25天。小轎車所有人為王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郭某霞負全部責任,劉某枝無責任。劉某枝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花費16878.26元,保險公司僅墊付醫療費5000元。事故發生后,劉某枝未得到足額賠付。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劉某枝向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司法局(以下簡稱東勝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東勝區司法局依據與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勝區檢察院)、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勝區法院)共同會簽的《關于加強支持起訴與法律援助協作配合實施辦法》,向東勝區檢察院移送支持起訴案件線索。劉某枝于2023年3月7日向東勝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
審查過程。檢察機關經審查查明:劉某枝現年75歲,于1969年至1975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服役,退役后在老家山西興縣務農,之后隨兒子到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打工并照顧孫子,無退休工資,平時靠做小板凳售賣維持生計,無固定收入,目前患有心臟病。劉某枝妻子因患病無勞動能力,子女沒有穩定收入。交通事故導致劉某枝家庭陷入困境。
支持起訴意見。2023年3月20日,東勝區檢察院向東勝區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劉某枝理應得到足額賠償。東勝區法院依據《關于加強支持起訴與法律援助協作配合實施辦法》,開通綠色通道,于當日受理并立案。
處理結果。2023年4月13日,東勝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劉某枝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8812.37元。
工作延伸。檢察機關依據與東勝區紅十字會合作設立的“天驕情·東檢藍”司法救助專項資金,依法向劉某枝發放司法救助金2萬元。案件辦結后,檢察機關對劉某枝進行回訪,實地了解其身體恢復情況及生活情況,劉某枝表示其身體已基本恢復正常,獲得的賠償款和司法救助金有效解決其燃眉之急。為進一步形成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工作合力,檢察機關聯合退役軍人事務局、民政局、人社局等單位會簽《關于建立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工作協同、信息通報、線索移送、矛盾化解等工作機制。
【典型意義】
對于確有支持起訴必要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讓公民依法享有訴權、有效行使訴權;在辦案中,對于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向本院或有關司法救助部門移送線索,形成“支持起訴+司法救助”機制。本案中,劉某枝系75歲的退役軍人,起訴維權存在障礙,檢察機關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切實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基于劉某枝符合國家關于退役軍人的司法救助條件,檢察機關依法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幫助其擺脫生活困境,將黨和政府對困難退役軍人的關心關愛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