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9-13 14:45:32 法治日報-法治網
為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完善離職人員管理
《規定》共12條,對哪些情形屬于“不當入股”“離職人員”的范圍、入股禁止期的界定、存在離職人員入股情形的專項說明應當包括的內容,以及存在不當入股應如何處理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證監會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對于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存托憑證并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申報會計師(以下統稱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離職人員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屬于不當入股情形并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提交離職人員入股情況的專項說明。離職人員應當配合中介機構的核查工作。
《規定》所稱離職人員,是指發行人申報時相關股東為離開證監會系統未滿10年的原工作人員。
具體包括四類: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離職的人員;從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離職的原會管干部;在證監會發行監管司或公眾公司監管司借調累計滿12個月并在借調結束后3年內離職的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人員;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調動到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并在調動后3年內離職的人員。
同時,新規也規定了相關的豁免情形。《規定》指出,發行人在新三板掛牌期間,離職人員通過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做市交易等公開交易方式取得發行人股份的,不適用本規定有關核查要求。離職人員因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股份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或者因繼承、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取得發行人股份的,不適用本規定有關核查要求。
拉長入股的禁止期
證監會高度重視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問題,于2021年5月專門出臺《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2號指引》),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在禁止期內入股等不當入股情形的,必須嚴格清理。
《2號指引》發布實施以來,證監會對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嚴格依法推進審核復核程序,大幅削減離職人員“職務身份價值”。為從嚴從緊整治政商“旋轉門”,嚴防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時公權力、離職后影響力獲取不當、不法利益,進一步強化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的監管,證監會在《2號指引》基礎上制定《規定》。
《規定》實施后,《2號指引》將同時廢止。具體來看,《規定》吸納了《2號指引》的主要內容,并新增三方面規定:
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
及時清理不當入股
根據《規定》,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提交的專項說明應當明確是否存在離職人員入股的情形。存在離職人員入股情形的,專項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離職人員基本情況、投資機會來源、入股價格、入股資金來源、退出真實性以及與離職人員入股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規定》要求,存在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 并在專項說明中詳細說明清理情況。不存在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的,離職人員應當出具不存在不當入股情形的承諾,作為專項說明的附件。
對于發行人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發現離職人員入股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出現媒體質疑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監會根據需要對離職人員入股情況進行核查,對審核注冊過程進行復核,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在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葛偉軍看來,《規定》對規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的入股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對于那些明顯存在尋租行為或者利益輸送關系的入股,要嚴厲打擊,從而凈化市場。但是對于那些正常投資關系的入股,則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相關要求,繼續嚴把入口關,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發行監管秩序。
日期:2024-9-13 14:45:32 | 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