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假借‘輿論監督’之名,表面上是為社會正義而發聲,但實際是通過惡意炒作或制造輿情威脅斂財。”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就“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類案件的新特點進行了解讀。
隨著互聯網與自媒體迅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打著“輿論監督”旗號利用網站、自媒體等平臺,惡意搜集、編發負面信息,通過有償新聞、有償刪帖、以曝光負面信息相威脅索要財物等方式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日漸高發多發,嚴重侵害被害單位的財產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新聞傳播秩序。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實踐中,此類犯罪主要呈現三個特點。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隱蔽性、非接觸性。不法分子假借“輿論監督”之名,表面上是為社會正義而發聲,但實際是通過惡意炒作或制造輿情威脅斂財。即通過網絡廣泛搜集并發布相關企業的負面信息,以輿論裹挾被發布對象,通過“花錢刪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主動聯系被害方投放負面信息,迫使被害單位繳費刪帖,有的以擴大負面影響實施脅迫,打著“商業合作”的旗號,以簽訂合作協議形式收費規避風險,掩飾犯罪,企圖為敲詐斂財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犯罪對象體現較明確的目標性、時機性。主要針對財經、環保、食藥、民生等社會關注度高、輿情影響大的重點領域企事業單位,尤其是處于上市、融資等關鍵節點的大型企業易受威脅。
·三是犯罪方式呈現專業性、組織性。既有個別新媒體從業人員濫用輿論監督權以媒謀私,更多的是不法分子通過成立專門公司,經營管理、媒體運營、暗訪撰稿、信息發布、對接刪帖“一條龍”作業,借助短視頻平臺、微信、微博等平臺注冊賬號,形成網絡媒體矩陣,有專人負責負面信息收集發布,專人負責聯絡洽談“合作費用”,專人負責簽訂所謂合同及風險防控。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辦理刪帖型敲詐勒索案件時,如何把握正常新聞輿論監督與假借負面新聞報道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正是實踐中的法律適用難點。對于此類行為,檢察機關應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從有無實施脅迫行為、交易的異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準確區分輿論監督與借輿論監督為名實施的犯罪行為。
據悉,2024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協同推進“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已辦理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案件159件4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