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5-12 7:44:28 廣州日報
意見稿提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行記分管理,記分周期為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每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累積計算。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單次違章行為有兩種以上違章情形的,分別記分。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營運服務都有違章行為的,記分累積計算。單次記分的分值分為20分、10分、5分、2分四種。
意見稿提到,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10分(不含10分)以下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自動清除;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參加相應的營運服務業務學習后,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清除;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20分的,自達到之日起,駕駛員應暫停營運,將從業資格證件交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并在90天內參加從業資格培訓。(記者 盧夢謙)
日期:2020-5-12 7:44: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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