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4-21 13:51:04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強。
3月31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推進社會信用立法正是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度化的基礎性、關鍵性工程!鼻嗪J∪舜蟪N瘯ㄖ乒ぷ魑瘑T會副主任雷霆說,《條例》立足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嚴格依法依規,以解決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相關問題為著眼點規定了一系列務實舉措,夯實了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基礎,必將有力推動青海社會信用體系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條例》共六章三十八條,從總則、信息歸集、開放和使用、激勵和懲戒、信息安全和權益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方面對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作了全面規范。
“在當前國家尚未出臺社會信用方面法律的情形下,因地制宜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不僅有利于推動我省信用體系建設邁上法治化軌道,更有利于探索解決重大理論及現實問題,為國家層面立法提供實踐經驗。”雷霆表示。
注重信息主體權益保障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開放和使用過程中,切實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
據介紹,《條例》在起草和修改過程中,與民法典關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以及正在征求意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相關內容作了有效銜接,在總則和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款中,圍繞信息主體權益保障作了詳細規定。
第四條規定,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開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安全、及時的原則,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對于歸集、開放和使用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應當遵守的規定專門予以明確,包括征得該自然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條例》第四章圍繞建立信息安全保護機制、異議處理機制和信用修復機制作了相應明確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開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信息存在遺漏、錯誤,信息超過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開放期限仍在開放,不符合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條件而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泄露商業秘密、侵害個人隱私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等情形時,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出異議申請。
對于異議處理機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注,于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作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并告知異議申請人。信息主體對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復核。
對于信用修復機制,《條例》規定,失信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開放期限內,信息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或者信息提供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或者信息提供主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開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蔽或者刪除。
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制管理
雷霆介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明確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和程序,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目錄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為依據。
為此,《條例》嚴格根據該文件相關規定,在第九條、第十條內容中完善了目錄制管理的相關內容,規定該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開放和使用應當按照國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執行,并參照國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制定程序對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的制定程序、內容等予以規范,增強條例操作性。
《條例》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保存信息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同時,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其中,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基礎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登記注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其他基礎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經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作出虛假承諾或者不履行承諾的信息;其他失信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見義勇為、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信息;獲得表彰、獎勵等信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作出信用承諾的信息;股權出質登記、商標注冊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等反映信息主體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的信息;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
對于公共信用信息的比對、錄入、整合工作,《條例》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公共信用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比對、錄入、整合工作,形成或者更新信息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信息提供主體在七個工作日內重新報送。
為打破“信息孤島”,提升信用信息互聯互通水平,《條例》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司法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互聯互通。
青海省發改委副主任張忠良介紹,《條例》遵循立法為用,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詢使用范圍,要求政府部門在日常監管、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科研管理、國家工作人員招錄任用和管理、表彰獎勵等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查詢相關主體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實施聯合獎懲,不斷擴展應用場景,以用促建,“力求解決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過程中的痛點、難點,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激勵獎懲措施有法可依
由于失信懲戒措施對信息主體的影響比較大,國辦發〔2020〕49號文件明確要求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應確保過懲相當,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為依據。《條例》根據這些要求,對失信懲戒方面的內容作了慎重規定。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本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執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信息提供主體,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并定期更新本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實施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被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信息主體,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失信懲戒措施應當與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對于懲戒措施,《條例》針對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行為有區別地進行了規定。
對一般失信行為,《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可以采取下列懲戒措施: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日常監管中增加檢查頻次等。
在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認定依據、標準和程序”進行。
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主體,除采取第二十六條懲戒措施外,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懲戒措施: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活動;限制進入相關行業;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限制高消費;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限制相關任職資格;限制獲得相關獎勵和榮譽;撤銷已獲得的相關榮譽稱號等。
同時,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市場主體,《條例》明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進行失信懲戒。
對于獎勵措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予以明確,包括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實施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扶持政策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提升信用等級,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在融資授信、利率費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者便利等。
依法設定法律責任
為了進一步增強條例的剛性,明確相關部門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六條針對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信息提供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信用信息歸集、開放、使用及其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這些違法行為包括,泄露、篡改、毀損公共信用信息;未按照規定編制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未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整報送公共信用信息;未向社會無償提供查詢服務;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職責;未按規定處理異議和信用修復;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等。
雷霆介紹,在《條例》草案修改過程中,為解決有些行為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不利于操作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責任與其他國家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條例》第三十七條針對利用虛假的信息主體授權文書等材料獲取公共信用信息和未經信息主體授權將公共信用信息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或者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情形,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日期:2021-4-21 13:51:0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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