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4-29 12:56:37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通訊員 鄒鋮 丁銳
近日,為進一步嚴格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制度要求,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新余市司法局聯合簽署《關于規范法官與律師交往的正負面清單》。清單圍繞正當公開交往,律師行業協會與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公開交流,遵守審判程序,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等四個主要方面制定了14項正面清單與15項負面清單。
據悉,這也是江西省首個法官與律師交往正負面清單規范性文件。
以正面清單鼓勵良性互動
清單圍繞法官與律師業務交往的高頻行為進行細化分類,就關鍵領域、關鍵環節等作出明確正向引導。清單規定,承辦律師向承辦法官提出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承辦律師與承辦法官應在立案大廳等法院公開場所會見;承辦法官如確需在辦公室會見承辦律師,應有二人以上在場。
清單在職業行為基本標準之外,就雙方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等方面提出指引性要求,并針對清單自身落實情況的監督機制作出規定。
清單指出,律師應合理合法提起管轄異議、訴訟保全、延期開庭、中止訴訟、證人出庭、司法鑒定等訴訟程序;保障在法院內正常行使訴訟權利的律師的人身安全;如法官存在負面清單行為,律師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向相關法院反映情況,或者署名舉報,并可提出追究違紀法官黨紀、政紀、法律責任的意見;如律師存在負面清單行為,法官可以直接或者通過法院向有關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反映情況,或者可提出給予行業處分、行政處罰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的司法建議。
以負面清單劃出行為禁區
清單就法官、律師雙方私下交往行為這一重點風險領域作出一系列規制性規定,針對當下依然較為普遍存在的人情社會關系,從細從早從嚴規范法官與律師及其特定關系人等的日常接觸交往,最大限度避免司法不廉問題發生。
清單指出,承辦法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承辦律師;不得收受、租借律師財物,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報銷發票、禮品、消費卡、有價證券、微信紅包、交通工具、房屋等;不得接受承辦律師或承辦律師事務所宴請、出入私人會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通過律師謀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安排配偶、子女、其他特定關系人到律師事務所掛名領薪,或到與律師有特定關系的企業工作。
此外,法官不得與律師合伙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故意向律師泄露審判秘密或接受律師請托過問案件、打探案情;在外出辦案時,承辦法官不得與承辦律師或者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其他人員同吃、同住、同行;不得由承辦律師或者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其他人員支付應由人民法院或法官個人承擔的費用;律師不得假借法官的名義或者以聯絡、酬謝法官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新余市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有利于推動全市法官與律師群體進一步構建“親”“清”型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和諧法律執業環境,為法治新余建設營造良好氛圍。
日期:2021-4-29 12:56:3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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