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6-24 13:57:47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6月24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7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情況及下一步工作的安排部署,并發布典型案例。
一、馬某某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事實
2003年6月、2004年4月,被告人馬某某與馬某1(已另案判刑)多次預謀販賣毒品。后馬某1、尼某某(另案判刑)在青海省格爾木市商定,由尼某某尋找毒品貨源,馬某1負責販賣。2004年6月至12月期間,尼某某伙同馬某2、馬某3(均已另案判刑)共同到云南省由馬某3聯系毒品上家,先后三次購得海洛因21 000克,由尼某某將毒品由云南省運至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再由尼某某、馬某2運至格爾木市,尼某某將毒品交給馬某1,馬某1與馬某某通過電話聯系等方式進行毒品交易。其間,馬某1與馬某4(已另案判刑)按照馬某某通過電話事先指定地點進行毒品交接,后馬某4駕車再將毒品由格爾木市運往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交由馬某某事先安排的人及馬某某手中,馬某4從馬某某處獲得運輸毒品的報酬。2005年1月至4月8日間,尼某某與馬某1再次預謀販毒,后尼某某再次電話聯系毒品上家李某,并從李某處購得海洛因約18 000克,由尼某某雇用一藏族小伙兩次將毒品運至拉薩市,尼某某在格爾木市接上毒品,將毒品販賣給馬某1,馬某1又按照馬某某通過電話安排,在格爾木市的不同地點將毒品交由馬某4,由馬某4駕駛康明斯貨車運送至東鄉族自治縣交由馬某某事先安排的接收人手中。2005年4月8日3時許,馬某4從馬某1處接上毒品后,駕車再次給馬某某運送毒品,途經青海省湟源縣日月山收費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海洛因8 741克。偵查機關根據馬某4的供述,在格爾木市博愛花苑將馬某1抓獲,當場從馬某1家中查獲海洛因2 008.4克、毒資290 000元;根據馬某1的供述,將尼某某、馬某2、馬某3抓獲。馬某某被批捕在逃,于2018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經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被告人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被告人馬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裁判結果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以被告人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典型意義
馬某某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數量最多、涉及范圍最廣的一種涉毒犯罪。販賣是毒品從制造到吸食的主要渠道和中心環節,歷來是打擊的重點。馬某某多次販賣海洛因共計39千克,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對其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充分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厲打擊。
二 、王某鈺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事實
2017年12月3日22時30分,王某鈺從西寧市乘坐火車前往云南省昆明市,5日抵達云南省昆明市,即乘坐長途班車趕往云南省德宏州瑞麗市,在7日偷渡境外緬甸。12日2時許在緬甸一家賓館內將42顆黃色塑料薄膜包裝的疑似毒品物吞入體內進行人體藏毒后返回云南省瑞麗市,后從瑞麗市乘車抵達德宏州芒市,在芒市欲乘飛機至陜西省咸陽機場時,被當場抓獲。通過體外排毒,共排出黃色塑料薄膜包裹的圓柱體狀的疑似毒品海洛因42顆,經稱量約302.6克。經鑒定,送檢檢材合計凈重232.3027克,從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所有檢材混合后海洛因含量為65.53%。
本案經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王某鈺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5千元。
(二)裁判結果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王某鈺犯運輸毒品罪,王某鈺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5千元。
(三)典型意義
王某鈺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運輸毒品的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且運輸毒品數量大,又是從境外運輸毒品到境內,本應依法嚴懲。但鑒于王某鈺受他人雇傭運輸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其減輕處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閔某虎、李某堂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事實
2018年5月13日23時,李某堂乘坐MU2282航班從云南省昆明市前往青海省西寧市,次日2時許飛機抵達西寧曹家堡機場,閔某虎與馬某什(在逃)駕駛越野車前去接李某堂。三人見面后,閔某虎、馬某什帶李某堂去西寧市一賓館住宿。5月28日22時許,李某堂與閔某虎、馬某什前往西寧市城東區某連鎖超市,李某堂攜帶閔某虎提供的寫有收貨人信息的紙條獨自進入超市內領取收件人為“李斌”的快遞包裹一件,后將包裹交給在超市附近等候的閔某虎、馬某什。李某堂離開閔某虎先前安排的住處前往城東區八一路某賓館住宿。5月30日,公安人員抓獲閔某虎、李某堂二人后,根據李某堂的供述公安人員在西寧市城東區七一路某出租房內查獲裝有疑似毒品的包裹一個,內裝疑似毒品紅色片劑9袋約1,182克。在西寧市城東區金橋路某超市查獲尚未領取的裝有疑似毒品的包裹一個,包裹收件人為“李斌”,內裝疑似毒品紅色片劑8袋約890克。經鑒定,表面粘有干枯植物組織碎片的半透明塑料袋分裝的紅色(摻雜少許綠色)圓狀片劑物17袋,送檢的檢材合計凈重1,864.72克,從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所有檢材合并后甲基苯丙胺含量為1.45%。本案經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閔某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以李某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萬元。宣判后,閔某虎、李某堂不服,提出上訴。
(二)裁判結果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閔某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李某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閔某虎、李某堂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64.72克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閔某虎、李某堂共同預謀,相互分工配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閔某虎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從重處罰。李某堂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從輕處罰。人民法院根據二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相應刑罰,有力打擊了毒品犯罪,同時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日期:2021-6-24 13:57:4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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