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7-20 7:05:55 法治日報——法制網
“本所鄭重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監督約束規定》要求,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勤勉盡責,忠實履職。”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律師吳渭東代表新任破產管理人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進行莊嚴宣誓。
這是蘇州地區破產管理人簽署的首份規范履職承諾書。為進一步規范破產管理人履職程序,促進“破產管家”發揮積極效用,吳中區法院近日出臺《破產管理人監督約束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首創“管理人一諾十責+法院監督約束”機制,正反雙向推動破產管理人規范履職。據了解,這是全國法院系統首次建立針對破產管理人履職的監督懲戒體系。
此前,吳中區法院在辦案實踐中屢次發現破產管理人存在失職或懈怠行為,如部分環節耗時過長、違規使用資金賬戶等。《規定》通過反向考評與監督約束破產管理人的失當行為,有助于倒逼破產管理人提升專業化水平和工作質效。
《規定》包括13部分83條,明確對破產管理人進行個案“跟蹤式”監督和約束,當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職時,法院將根據其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考量,視情況采取提醒約談、書面函告、報告破產管理人名冊評審委員會、扣減報酬、限制或取消管理人破產案件入圍資格、向管理人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6項監督約束措施,情節嚴重時可綜合使用多種懲戒措施。
《規定》還明確了破產管理人的10項主要職責,包括接管工作職責、賬戶管理職責、財產管理與追繳職責、債權通知和認定職責、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職責、債權人會議職責、財產變價與分配職責、破產重整職責、破產和解職責、破產終結職責,并對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各項職責的履行提出具體要求,在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框架下對管理人各節點工作和步驟進行細化。同時,結合破產審判工作實踐中破產管理人普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法,為其提供一套規范的工作指引。
“優化營商環境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良好的營商環境需要凝聚各方共識,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自治功能,培育破產管理人履職的良好社會氛圍,實現破產管理人行業健康發展。《規定》的發布,將倒逼破產管理人積極履職,有效提升破產管理人履職能力,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和推動蘇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吳中區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辛欣說。
吳法宣
日期:2021-7-20 7:05:5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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