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2-29 16:08:33 法治日報--法治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12月29日上午,海南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海南省公安廳依法維護公安機關執法權威和公安民警執法尊嚴有關情況,通報2021年以來全省公安機關查處的10起民警維權典型案例。
2019年2月1日,公安部實施《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近年來,海南省公安廳黨委高度重視民警維權工作,相繼出臺《海南省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實施辦法(試行)》《海南省公安民警依法履職免責和容錯糾錯機制實施細則(試行)》《海南省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澄清正名實施辦法(試行)》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工作機制,全省20個市縣公安局均成立了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由各級公安機關的行政首長、督察長擔任維權委員會主任。為公安民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和保障,增強全省公安民警的職業認同感、歸屬感和榮譽感。
2021年以來,全省公安機關共查處侵害民警執法權威案件177起,依法打擊處理侵權行為人222名,其中追究刑事責任75人,治安處罰147人,有力維護了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和公安民警的執法尊嚴。
海南10起侵害民警執法權威的典型案例:
1.省、縣多部門聯動,為被誣告陷害民警正名。
2021年3至4月,省紀委監委、省公安廳、陵水縣委陸續收到署名為“梁某某”的舉報信。舉報信均反映陵水縣公安局英州派出所民警張某某在為“梁某某”辦理酒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消防安全許可證的過程中,通過收取現金、微信轉賬等方式向“梁某某”索要人民幣22萬余元。
經查,民警張某某并未參與辦理酒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消防安全許可證相關業務,也未發現其收受梁某某財物問題。羅某某因對陵水縣局民警張某某處置的一起糾紛不滿,遂產生報復心理,冒用其競爭對手“梁某某”之名捏造事實進行惡意舉報。
2021年10月22日,羅某某因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10月 22日,法院判決生效后,陵水縣紀委監委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向張某某本人送達書面澄清函,并通過陵水電視臺、陵水廉政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為其公開澄清正名。
2.酒后侮辱毆打民警,被判襲警罪。
2021年4月4日,保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輔警在保亭縣保興路開展交通整治,王某酒后騎駛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被當場查處,期間,王某用腳踢打輔警,并向民警吐口水。王某被強制帶到城鎮派出所約束酒醒期間,繼續威脅侮辱警務人員并吐口水。經查,王某曾于2020年8月27日,因駕駛摩托車未年檢、未佩戴安全頭盔被保亭縣公安局交警查處,王某酒后威脅并毆打了執法民警。
2021年3月1日,襲警罪入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式修訂刑法實施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罪應如何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意見,該案中王某分別于2020年8月27日、2021年4月4日兩次毆打人民警察,其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跨越式修訂刑法實施日期分別實施的同種數罪情形,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等均沒有變化,根據該批復的規定,應當適用襲警罪一并予以追訴。2021年4月15日,王某因襲警罪被刑事拘留。8月23日,王某因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3.暴力抗法受到法律懲處。
2021年5月15日,屯昌縣公安局坡心派出所民警、輔警在處置一起故意損毀財物警情時,梁某某使用鋤頭和砍刀威脅執法人員,用腳踢踹輔警,撕咬民警的左肩膀、右胸等部位,期間梁某某的女友陳某某,拉扯在場民警的衣服和手銬,導致民警無法有效控制梁某某。在請求警力支援后,對梁某某進行強制傳喚,遭到激烈反抗,梁某某撕咬一名民警的手腕和另一名民警的小腿,陳某某拍打、抓傷該兩名民警。2021年9月23日,梁某某、陳某某因襲警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七個月。
4.酒駕被查毆打民警被嚴懲。
2021年6月12日,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輔警將涉嫌酒駕的梁某帶至醫院體檢,梁某用凳子毆打執法民警,用雙手掐民警的脖子并推倒,導致民警手臂受傷。經法醫鑒定,受傷民警的傷情為輕微傷。2021年12月6日,梁某因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5.涉賭拒傳踢打民警被判刑。
2021年7月2日,文昌市公安局錦山派出所民警處置涉賭警情時,依法傳喚謝某,謝某拒不配合并對處警民警進行拉扯、踢打。經法醫鑒定一名民警的左胸部傷情為輕微傷。2021年9月24日,謝某因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6.網上辱罵公安機關被拘留。
2021年8月28日至29日,瓊海市長坡鎮楊某某在抖音平臺發布侮辱周某的視頻。經查,楊某某侮辱他人行為屬實,瓊海市公安局長坡派出所對其批評教育、責令其向周某道歉并反省。8月30日,楊某某卻將侮辱公安機關的視頻在互聯網發布。2021年9月2日,瓊海市公安局長坡派出所依法對楊某某侮辱他人和尋釁滋事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7.醉酒滋事毆打民警被逮捕。
2021年9月5日,東方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民警、輔警在處置趙某某醉酒滋事警情時,趙某某毆打民警的頸部,并將輔警的右肩章、執法記錄儀扯落。經法醫鑒定民警頸部傷情為輕微傷。2021年9月28日,趙某某因襲警罪被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8.毆打抓傷出警民警被刑拘。
2021年10月14日,萬寧市公安局大茂派出所一名民警、兩名輔警在處置一起家暴警情時,楊某某拒不配合調解,現場再次與家人發生沖突。民警在制服楊某某的過程中,楊某某將一名輔警的嘴角打傷破裂、手臂抓傷,民警及另一名輔警的手臂多處被打傷。經法醫鑒定,一名輔警的傷情為輕微傷。2021年11月15日,楊某某因襲警罪被刑事拘留。
9.駕車拖拽輔警被刑拘。
2021年11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美蘭大隊一名輔警在海口市美蘭區文明中路查糾違法車輛時,車主蘇某某拒不配合,辱罵挑釁并踢打執勤輔警,在輔警探身進車制止其駕車逃跑時,蘇某某強行駕車駛離,輔警被汽車拖拽近5米后摔倒,致使輔警的膝蓋、左手等多處受傷。2021年11月17日,蘇某某因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10.阻礙執行職務被拘留。
2021年11月20日,三亞市公安局友誼派出所一名民警、兩名輔警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時,當事人種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采取推搡、拉扯等方式阻礙執法。2021年11月22日,種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三人因阻礙執行職務分別被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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