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5-24 10:02:53 人民法院報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加強個人破產申請與審查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明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時應充分、如實披露相關信息,在面談輔導中提供虛假、變造資料,申報不實信息,作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陳述,導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021年3月,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施行,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經濟重生”。然而,破產免責與老百姓心中樸素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觀念存在一定沖突,若不能嚴格規范審查個人破產申請,個人破產制度或成“老賴”逃廢債的“避風港”,進而引發矛盾糾紛。
意見的出臺有望扎緊個人破產制度“籬笆”。其中明確,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的,應當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不符合相關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個人破產清算申請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對個人破產申請進行審查,發現案情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可以進行聽證調查。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說,誠實信用是個人破產制度的關鍵原則,債務人在申請破產時必須向法院全面如實申報個人債務形成原因、家庭實際收入水平及現有財產狀況等事項,并接受法院調查詢問及債權人檢驗核實,以客觀證據證明自己的“誠實”和“不幸”。
“個人破產的救濟大門只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打開。”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認為,深圳出臺上述意見非常及時,為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提供細致全面的操作指引,有助于個人把好申請關、法院把好審查關,并為國家層面推動個人破產立法提供有益思考。
日期:2022-5-24 10:02:5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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