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5-31 17:45:39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5月31日,成都中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對外發布2021年度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及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成都兩級法院共受理涉環境資源案件1016件,同比上漲約30%,審結979件,結案率達96.36%。整體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案件分布不均,呈現圈層特征。刑事案件的分布呈現較為明顯的自然資源地域性特征,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天府和武侯,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高新。二是類型相對固定,體現環資特色。刑事案件中 大幅下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占比最多,體現出對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打擊力度的增強。民事案件中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等資源類糾紛大幅上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案件中涉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等行政處罰案件占比超過一半。三是公益訴訟增多,體現恢復性司法。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29件,同比增加11.54%,審判中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限期修復、勞務代償等多元修復責任承擔方式,基本實現了“一案一修復”。
據了解,2021年,成都法院有七大工作重心。一是持續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建設,打造專業化的環境資源審判隊伍,環境資源審判能力明顯增強。二是探索構建“環境要素+環境行為”的專門化案件識別機制,指導全市法院開展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恢復性、協同性、預防性“一化三性”改革。三是共建成都公園城市示范區生態司法修復9家協作機制,打造功能差異化、運行規范化、建設標準化的“成都公園城市示范區生態司法修復基地”。四是服務保障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籌備在高新法院掛牌設立綠色金融人民法庭,共建綠色金融研究與司法實踐(成都高新)基地,推動建立“林長辦+法院”工作機制建設。五是實質化運行岷江、沱江流域框架協議,建立沱江流域(廣金高段)環境資源審判“紐扣法庭”。積極參與長江十年禁漁專項行動,推進“河長制+法院”機制建設。六是積極參與耕地保護專項整治,嚴懲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違法占用、破壞耕地的犯罪行為,妥善審理因土地經營權人未盡耕地保護責任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七是打造環境審判典型案例,以“6·5世界環境日”為契機進行多元化宣傳方式,為水生態修復教育成都基地揭牌,建立天府生態環境保護成都示范基地。
記者了解到,今年,成都法院將繼續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持續做好環境資源司法保障工作。一是聚焦“雙碳”目標,服務中心大局平穩向好發展。圍繞中央、省委、市委工作大局開展執法司法活動,積極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二是推進多元共治,破解環境保護治理疑難癥結。實質化運行成都公園城市示范區生態司法修復協作機制,加強沱江流域司法協作、岷江流域司法協作和成渝司法一體化等異地司法協作力度。三是堅持依法行政,推動公正規范法治政府建設。堅持職權法定,加強重點領域執法行為的規范性,有效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出庭應訴能力,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四是深入宣傳調研,把握節點強化公眾環保意識。加強新形勢下的環境資源審判前瞻調研,加大培育典型案例力度。充分利用“3·12植樹節”“3·22世界水日”““6·5世界環境日”等重要節點,聯合相關部門和單位充分利用新媒體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環境法治宣傳。
會上,成都中院還發布了成都法院2021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案例1:蔡某某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案;案例2:葉某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案例3:陳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案例4:楊某盜伐林木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案例5:孫某某、劉某某非法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案例6:徐某某非法狩獵案;案例7:李某某訴彭州市龍門山鎮政府行政強制執行案;案例8:胡某某訴崇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案;案例9: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強制執行環保行政處罰案;案例10:都江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強制執行大氣污染行政處罰決定案。
成都法院2021年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先睹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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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孫某某、劉某某非法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孫某某通過微信與在日本的被告人劉某某聯系,授意劉某某從日本購買象牙制品并通過郵寄方式走私入境。劉某某通過國際快遞將分別內裝2件象牙的郵件郵寄至四川省新津縣的案外人王某某處。后劉某某按照孫某某提供的收件人地址及聯系電話,再通過案外人王某某將2件內裝象牙的郵件轉寄至孫某某父親在山東省平度市古玩城經營的某工藝品店。2019年5月27日,成都海關緝私局民警在代為收件的孫某某父親處查獲2個郵件,現場扣押郵件內疑似象牙制品2件,凈重分別為1 270克和1 337克。經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郵件內的疑似象牙制品為哺乳綱長鼻目象科現代象象牙制品,價值共計10.86萬元人民幣。現代象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
【裁判結果】
成都中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扣押在案的象牙予以沒收。被告人劉某某收取的11 500元人民幣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孫某某、劉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本案二被告人雖然不是野生動物的直接殺害者,但其實施走私野生動物制品的犯罪行為,為殺害野生動物,非法買賣野生動物制品提供了銷售市場。二人犯罪過程,形成了國外收購、國際郵寄走私入境、國內郵寄轉運的走私野生動物制品的犯罪鏈條。該案的判處有利于從交易源頭打擊危害野生動物的行為,有利于警示從事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犯罪的違法者,有利于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及生物多樣性。
案例2
都江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強制執行大氣污染行政處罰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9日,都江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檢察建議書,對某火鍋店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排放油煙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并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以5 600元的行政罰款。某火鍋店經營者趙某未對此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拒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待其異議期滿之后,該局向趙某作出并送達《催告書》。因趙某至今未履行,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涉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準予執行都江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都江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能超過行政罰款的數額。
【典型意義】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困擾市民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大城市亟待解決的重要環境問題之一。該案是2021年都江堰市人大報告典型案例,也是都江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針對大氣污染防治、保護生態環境的首例非訴執行案件。該案系由檢察院履行生態檢察職責發現并移送的違法線索。行政機關在收到檢察建議之后賡即與法院聯系溝通,法院向行政機關開具了“一攬子”執法清單,推動了油煙擾民問題的聯動治理。本案依法嚴厲打擊火鍋店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排放油煙的大氣污染行為,為后續類似案件的處置提供了樣板,是織密“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司法審判”綠色保護網的有力嘗試和積極探索。
日期:2022-5-31 17:45:3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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