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14 8:17:44 人民法院報
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等多部門出臺《吉林省物業糾紛調解規定》,進一步規范物業糾紛調解工作。
《規定》共十九條,要求建立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安、司法等部門多方參與的多元化解物業糾紛機制,引導業主、物業服務人等通過調解、和解等非訴方式化解糾紛。同時,要求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并明確當事人在物業糾紛調解活動中享有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等權利,以及如實陳述糾紛事實,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和尊重人民調解員,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等義務。
《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物業糾紛的一般方式,即業主(物業使用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以邀請單元長、樓棟長、網格長參與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也可邀請當事人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對欠繳物業費、新舊物業服務人交接等物業糾紛,可由業主委員會先行組織業主或物業服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和業主進行調解。涉及需要進行第三方評估的,當事人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作為物業糾紛調解的參考依據。物業糾紛涉及多個部門、情況復雜的,應當及時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協調解決。
此外,《規定》還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糾紛調解統計分析制度,對物業糾紛調解情況進行分類統計和分析研判,適時組織開展物業糾紛預防和風險排查工作。
日期:2022-11-14 8:17:4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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