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2-27 8:44:12 法治日報-法治網
近年來,居民對養犬的需求不斷增長,犬只數量逐年增加。但與此同時,不文明、不規范的養犬行為不僅給群眾正常生活帶來了困擾,也增加了安全隱患。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眾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條例》共七章49條,主要明確了養犬管理職責、犬只免疫和養犬登記、細化養犬行為規范、強化犬只源頭及末端治理、依法設定法律責任等內容,并對每戶限養數量、烈性犬攻擊性犬禁養制度、犬只個體識別制度、養犬登記制度、養犬管理服務費等進行制度設計。
明確城市養犬管理職責
張山表示,養犬不是簡單“養”的問題,也不是簡單“管”的問題,而是有著多方不同訴求的利益方程。《條例》突出了對養犬行為的規范管理,統籌兼顧非養犬人、養犬人的合法權益,科學設置權利義務,是凝聚文明秩序、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條例》規定,重慶市實行養犬分區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同時確立了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起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公安機關主管、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職責監管的管理體制,并明確了公安機關、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具體職責。
《條例》還細化了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依法開展養犬登記管理,捕滅狂犬、處理涉犬治安糾紛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協助開展養犬管理工作,致力于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細化文明養犬行為規范
群眾要求加強養犬管理的呼聲越來越強烈,養犬管理立法也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為此,《條例》要求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在養犬數量上,《條例》明確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可飼養一只犬;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無違法養犬行為記錄的,可申請再飼養一只,但飼養總數不得超過2只。
針對超限飼養犬只,《條例》還設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違反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沒收犬只。
在養犬人行為規范方面,《條例》明確,重點管理區、一般管理區按照各自禁養犬只種類目錄規定,不得飼養相應的烈性犬、攻擊性犬。違反禁養規定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秩序。
張山介紹說,《條例》提出了犬只無害化處理規定,明確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管理人應當妥善處置,不得隨意丟棄。犬只病死的,養犬人、管理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做好病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等病死犬只處置行為,加強了環境保護。
完善犬只免疫登記規定
為落實動物防疫法加強養犬管理規定,在養犬登記方面,《條例》落實上位法飼養犬只應當登記的要求,對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養犬申請登記條件作了細化規定,并將犬只狂犬病免疫與犬只個體識別并列為相關養犬人在申請登記前應當完成的法定義務,明確所有養犬人都有為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義務,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和一般管理區內單位養犬人有對犬只進行個體識別義務。
同時,為了便于養犬人申請登記,《條例》規定重慶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細化城鄉養犬登記相關材料,并明確市公安機關牽頭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優化養犬登記流程,完善養犬管理檔案,實現犬只免疫、登記、注銷全過程管理。為了避免惡意注銷規避法律責任的情形,規定“犬只被注銷登記的,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應當保存原始養犬管理檔案信息”。并規定養犬人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犬只的,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為了解決犬只傷人找不到主人、犬只權屬發生爭議難以辨明等問題,《條例》強化犬只源頭及末端治理,明確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一般管理區內單位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個體識別,并授權市公安機關制定具體辦法。同時規范犬只經營行為,從經營犬只集貿市場等防疫條件、犬只診療機構資質、出售運輸犬只附有檢疫證明、已售犬只基本信息記錄、經營犬只染疫處理等各環節強化犬只源頭管理。
流浪犬傷人、傳播疫病等問題曾一度給公眾帶來困擾,張山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犬只免疫方面,《條例》強調養犬人對飼養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義務,并按照城鄉分區管理要求,對免疫具體流程予以細化。
受到處罰實施信用監管
《條例》針對違反限養禁養規定、未依法登記、故意損壞電子標識、犬只傷人以及違反養犬禁止性行為規定等情形新設了罰款、沒收等法律責任,并明確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信用系統,依法實施信用監管。
《條例》規定,放任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進行控制;難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滅。犬只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遺棄、逃逸犬只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養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條例》還明確,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犬只的,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條例》明確了政府及政府組成部門、養犬人、基層組織、社會公眾在犬只規范管理中角色和權責,有助于在規范養犬行為和維護民眾權益方面形成合力,形成對秩序的有效維護。”重慶市社會治理研究院研究員、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類延村對重慶就犬只管理立法表示肯定。
類延村認為,通過養犬人自律、各類主體的監督介入以及規范養犬的要求,有益于社會形成文明養犬的氛圍,實現人與動物、養犬人與公眾之間的和諧共處,帶動社會對犬只飼養的認同,更多的人也因此會更喜歡和愛護小動物。
類延村告訴記者,《條例》是目前省級立法中唯一連接社會信用系統的地方性法規。這也成為有效開展行政處罰和增強處罰執行效果的有力舉措。《條例》將行政處罰納入失信記錄,通過失信黑名單進行社會公示或以此實施信用聯合懲戒,有助于通過信用監管提升法律權威,進而促使當事人形成履行行政處罰的自覺,提升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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