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3-30 14:05:32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通訊員 陶然
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途為裝修,實際用于重大疾病支出,銀行對借款用途監督不嚴是否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借款用途變更,并不因此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最終依法判令被告郎某返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郎某向某銀行申請貸款,雙方簽訂《貸款合同》,約定:銀行向郎某提供30萬元貸款,借款利率11.8%,逾期年利率17.7%,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到期還本付息,借款用途為裝修。合同簽訂后,某銀行依約向郎某發放了30萬元貸款,但郎某并未按合同約定將款項用于裝修,而是用于其母親治療癌癥。后因郎某未依約還款,某銀行訴至法院,請求郎某返還借款本息。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銀行對借款用途監督不嚴,導致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借款人是否免除部分還款義務?某銀行稱,借款用途變更,并非免除還款義務的法定理由。郎某辯稱,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是對合同必要條款的重大變更,銀行未盡到嚴格審核義務的情況下,貸款合同應歸于無效,借款人也可以免除部分還款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合法有效。某銀行依約向郎某發放了貸款,郎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郎某提出的某銀行未盡到嚴格審核的義務導致借款用途變更之辯解,法院認為,貸款人發放貸款后,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并非合同無效之法定情形,不能成為行為人免除民事責任或否定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郎某上述辯解不能構成有效抗辯,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經辦法官庭后表示,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資金之行為,出借人并無監管之義務。即便銀行對借款用途監督不嚴,也不并能因此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并未約定貸款人對借款用途的監督義務。而貸款人一旦將貸款發放到借款人指定賬戶中,貸款人已經履行了貸款發放義務,而借款人即有權自行支配,貸款人并無監督義務。除非貸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確承諾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且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貸款被挪作他用的,借款人可以免除部分還款責任。但本案中,合同并未約定銀行對借款用途有監督義務。
其次,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并未加重借款人的義務。《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雖然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但《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是從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角度加以規范,屬管理性規范,并非強制性規范,未履行該義務并不導致合同無效。銀行對借款用途未盡監督義務,實際上并未加重借款人的還款義務和責任,并不影響債務人的利益,也不超出債務人承擔責任的預期,債務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承擔還款責任。
最后,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僅僅導致加大借款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監督,也是銀行對貸款風險進行防范和控制的手段。但如銀行對借款用途監督不嚴,僅僅導致其貸款不能收回的風險加大,使債權人處于一種不利益狀態,由此導致的風險及責任由銀行自行承擔。但不能成為借款人免除民事責任或否定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
具體在本案中,郎某收到并實際使用某銀行貸款30萬元,其雖然未按合同約定將貸款用于裝修,而是用于治療母親的癌癥。但一方面,合同并未約定某銀行對貸款用途負有監督義務,另一方面,借款用途的變更,并未加重郎某的返還義務,僅僅是導致加大借款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因此,銀行對借款用途監督不嚴并不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日期:2020-3-30 14:05:3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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