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訊(記者林中明 通訊員吳躍紅)3月30日,由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經法院審理后通過在線方式作出一審公開判決。法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450萬元;判處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150萬元;判處唐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該案違法所得高達2580余萬元。
經查,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甲實際控制楊某、王某等人的證券賬戶;唐某乙實際控制蘇某、張某等人的證券賬戶。其間,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為目的,對“華資實業”“京投銀泰”“銀基發展”等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在多個交易日內的撤回申報量分別達到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關聯時間內,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580余萬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2440萬余元,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140萬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情況下,仍接受其安排多次從事涉案股票交易。
法院認為,唐某甲、唐某乙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唐某丙屬于情節嚴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為從犯。鑒于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動到案,且到案后均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均具有自首情節;唐某甲在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退繳了操縱證券市場全部違法所得及預繳罰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