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6-2 15:15:29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范天嬌
幼兒園員工因不滿工資待遇,竟向幼童餐食中加入過量亞硝酸鹽進行報復。近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批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這起王某某投放危險物質案。檢察機關從嚴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積極建議從業禁止,王某某最終獲刑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從事相關職業5年。
今年69歲的王某某,自2005年起進入蕪湖某幼兒園從事廚師、保育工作。后因工資待遇問題,產生“給幼兒園制造不良聲譽”進行報復的心理。
2019年7月8日,王某某趁著為暑期留園幼兒單獨做飯的機會,將提前備好的亞硝酸鹽分別加入其烹制的西紅柿雞蛋湯、清炒豆芽和紅燒雞翅根中。當日中午11時許,該園多名兒童用餐后出現暈倒、嘴唇發紫、嘔吐等癥狀。在園內其他老師的幫助下,受害兒童被送往醫院檢查、救治。
經檢測,王某某燒制的西紅柿蛋湯、清炒豆芽、紅燒雞翅根中亞硝酸鹽含量分別為2130.4mg/kg、732.9mg/kg、9.6mg/kg,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最高限量標準。因送醫及時,四名幼兒經住院治療相繼康復出院,幸而未造成嚴重后果。
2019年9月26日,該案移送蕪湖經開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會同該院控告申訴部門對受害兒童啟動了司法救助工作,并聘請一名專業心理咨詢師為受害兒童及其父母分別進行了心理疏導。同年11月8日,檢察機關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審判期間,檢察機關對其提出“從重處罰+從業禁止”的量刑建議。
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往其為幼兒園暑期班師生燒制的飯菜中投放毒害性物質,致使多名幼兒不同程度中毒,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被告人親屬代為賠償各被害人的相關經濟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食品加工、制售等相關活動及從事教育、看護、保育等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
今年1月7日,王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1月10日,檢察機關以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二審檢察機關支持抗訴。抗訴書指出,該案被告人因泄私憤而向包括多名幼兒在內的不特定無辜他人投放毒害性物質,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不計后果,對所犯罪行亦缺乏正確認識,庭審時仍提出種種與在案證據和生活邏輯不符的辯解理由,不能認定其具有良好認罪悔罪態度。其親屬雖代為賠償,取得部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諒解,但在無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情節、后果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判處其六年有期徒刑,量刑不當。
3月23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以王某某犯投放危險物資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食品加工、制售等相關活動及從事教育、看護、保育等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
日期:2020-6-2 15:15:29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19 杭州法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安備 3301050200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