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5 10:57:09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案宣判后,審判長田甘霖接受了記者采訪,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本案再審宣判張玉環無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據是什么?
答:本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張玉環作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表現為:作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繩,經查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將張玉環手背抓傷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僅能證明傷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審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矛盾,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對張玉環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應當改判張玉環無罪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
問:依法再審改判張玉環案有何重要意義?
答:本案不屬于“真兇出現”“亡者歸來”的情形,而是按照疑罪從無原則進行的改判。黨的十八大以來,江西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最高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決糾正冤錯案件的決策部署,嚴格貫徹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對冤錯案件發現一起、糾正一起。從“疑罪從有”到“疑罪從無”,是保障人權的必然選擇,是司法的進步。再審改判張玉環無罪,充分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落實。
問:本案再審宣判張玉環無罪后,將如何處理國家賠償等問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院宣告張玉環無罪后,已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如張玉環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本院將依法審理并盡快作出決定。
問:本次庭審中有沒有啟動“排非”程序?為什么?
答:再審審理中,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以張玉環遭受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為由,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庭前會議中,就是否啟動排非程序,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均表示服從合議庭的決定。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依法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合議庭經評議認為,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提供的線索和材料不充分,決定不啟動排非程序,并形成庭前會議報告。再審開庭時,合議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告知了不啟動排非程序決定及理由。但就張玉環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問題,合議庭多次充分聽取了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
日期:2020-8-5 10:57:0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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