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6 10:58:44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瑩 通訊員 林敏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地產市場順勢而興,而商品房的普及使小區業主成了大多數人的身份之一。作為小區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如通道、樓梯、大堂、消防、公共管理用房等屬于共有部分,全體業主享有共有權。若業主的共有權被侵權,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近日,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共有權侵權案。
“XX名城”項目系A房產公司開發建設,該小區有6幢樓房共300余套,其中物業管理區域位于第6幢一層。2010年4月15日,高某與A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小區第6幢一層三間店面,這三間店面在合同附件的規劃圖中標注為“物業管理”。2015年8月,上述三間店面由盧某承租用于經營汽車服務公司,約定租賃期限5年。同年12月30日,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在首次業主大會中選舉產生,被授權管理小區內的大小事務。2016年開始,小區業委會以物業管理用房是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產,應當按照原始規劃性質使用,要求盧某返還該房屋,但盧某表示其按期繳納租金,是依租賃合同占有、使用該房屋,并沒有侵犯業主權利。雙方僵持不下,一年內糾紛不斷。2017年5月,小區業委會召開業主代表大會商議小區物業管理用房被非法侵占要依法維權等事宜。6月,該小區業主200多人向業委會出具了授權委托書,委托其代為提起訴訟維護業主權益。業委會遂將A房產公司(小區開發商)、高某(物業用房購買人)、盧某(承租人)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物業管理用房系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同時,上述被告須立即返回物業管理用房并向小區業委會支付非法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管理用房系XX名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高某應返還小區物業管理用房;A房產公司應向XX名城業主委員會支付上述物業管理用房的房屋使用費。
XX名城業委會、高某、A房產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訴。福州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經辦法官認為,首先,XX名城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即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其訴訟主體適格。其次,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附平面圖中,高某所購房產01、02、03店面在規劃圖中標注為“物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訟爭房屋的性質屬于物業管理用房,應歸該小區全體業主所有。最后,A房產公司對該房屋無處分權卻擅自出售,高某雖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對訟爭房屋行使了占有、使用、收益權,但當房屋的所有權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時,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高某負有返還房屋的責任,但高某購買房屋時支付了對價,讓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有悖公平原則,亦不合情理。究其緣由,正是由于A房產公司擅自處分小區物業管理用房侵犯了業主的共有權,則應當由A房產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支付訟爭房屋被非法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
日期:2020-8-6 10:58:4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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