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19 11:06:13 人民法院報
李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一份網紅零食“鰻魚燒”,準備與朋友分享時,其朋友發現該產品營養成分標注的脂肪含量為2.9g/100g,與自己在新聞中看到有關食品虛標脂肪含量的情形很相似。后李先生對該產品進行檢測后發現實際脂肪含量為17g/100g,遠遠超出食品脂肪含量的國家強制標準。李先生認為超市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故將超市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支持李先生的全部訴請。
原告李先生訴稱,其在某超市購買“鰻魚燒”一份,單價18元。后經朋友提醒該食品可能存在質量問題,李先生對該產品進行檢測后,發現該產品每百克實際脂肪含量超過商品標注的脂肪含量近6倍之多。經查閱相關國家標準得知:脂肪含量的標注只能比實際含量高,不能低標。此外,國家衛計委相關文件及發布會也多次強調脂肪攝入較高嚴重危害健康。李先生認為虛假標注食品脂肪含量的行為已構成食品安全問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及國家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具有保證食品符合安全標準的法定義務,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經營者賠償消費者已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若十倍價款不足1000元,則賠償金為1000元。據此,李先生認為某超市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已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退還貨款18元并支付1000元賠償金。
被告某超市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相關的證據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與某超市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涉案產品的實際脂肪含量與產品標簽中標示的脂肪含量差異過大,不符合相關規定,屬于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故李先生要求某超市退款并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某超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最終,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關乎民生,食品安全法的修訂體現了國家對食品安全問題重拳治理的決心。近年來,因食品標簽引發的食品安全糾紛仍屬于高發案件類型。食品標簽作為食品的“名片”,其中包含的生產日期、配料、生產批號、原產地、營養成分等信息是影響消費者進行識別和選購的重要依據。因此,對于從事食品銷售的連鎖超市、個體工商戶而言,在購銷售食品時應注意對食品標簽標注信息與生產商提供的生產信息、檢測報告、原產地證明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強制標準進行甄別,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并留存相關證據,否則可能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日期:2020-8-19 11:06:1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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