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8-19 12:48:29 中國法院網
當同居或婚姻感情確已破裂時,父親和母親誰能成為孩子的撫養方?一方訴求要回孩子的撫養權,是無條件變更撫養權嗎?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父親和母親爭取撫養權怎么辦?擇優?孩子的意愿?
吳女與江男于2004年同居,生下四個子女,2012年8月,吳女做了絕育手術,至雙方分開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5年3月,江男犯罪服刑,吳女與江男結束同居,后吳女因生病一直在大方縣同母親居住生活。2018年3月江男服刑期滿后,獨自撫養四個子女至今,期間吳女未給付分文撫養費。現由于雙方感情裂痕太大,不能生活在一起,2020年7月,吳女向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起訴,訴求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
在案件審理中,原告吳女要求撫養大的兩個孩子,另外兩個小的孩子由江男撫養,雙方互不給撫養費。被告江男辯稱,不答應強行把四個孩子分開,四姊妹已經習慣了生長的家庭、學校、環境,在一起利于成長,誰撫養孩子都要尊重孩子們的意見,以孩子的意見為準。吳女在不影響孩子的學習情況下,可隨時來探望孩子。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吳女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吳女要求撫養兩個孩子,吳女雖做了絕育手術,但吳女現在暫不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一是吳女現在生病,還同母親居住生活,無固定的生活場所,無穩定的經濟收入;二是江男獨自撫養孩子多年,最小的孩子都在八周歲以上,四個孩子均不同意姊妹分開,愿意選擇同父親一道生活;三是四個孩子均在熟悉的環境中成長,若讓孩子投入到陌生的環境,勢必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四是江男同四個孩子屬于貧困戶,均享有低保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平等的前提下,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現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基于此,承辦法官深入到四個孩子生活的環境探知,孩子們的選擇應該得到尊重。
據此,原告吳女的訴訟請求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撫養孩子的條件成熟,故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小編有話說】
梳理本案中獲得撫養權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撫養方擁有固定的經濟收入。二、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選擇撫養方。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尊重其意愿。
但不管撫養權最終是歸于父親還是母親,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探視孩子,撫養方應提供便利。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現原、被告雖未重歸于好,但孩子無論隨父或隨母生活,都不影響父或母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
日期:2020-8-19 12:48:2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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