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9-8 13:06:36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陶然)銀行承兌匯票超過兩年票據權利時效,導致銀行拒絕承兌應如何救濟?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了一起因匯票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權利人請求返還票據利益的案件,法院以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權利為由,依法判令銀行支付原告持票人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5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6日,南昌農商銀行洪大支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一張,標明出票人為江西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為江西某建材公司,匯票面額為50萬元,匯票的到期日2018年3月6日。原告蘇州某精機公司經背書轉讓持有了該張匯票。
原告蘇州某精機公司因財務疏忽大意,未在該匯票到期后兩年內要求南昌農商銀行洪大支行支付票款,南昌農商銀行洪大支行拒絕支付,雙方因此涉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該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屬于因不法行為的損害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而是基于票據法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是票據法直接賦予持票人在喪失票據權利后,對獲得該權利下的利益的票據債務人行使的非票據上的償還請求權。本案中,蘇州某精機公司作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雖于2020年3月6日消滅,但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蘇州某精機公司仍享有民事權利,因此,原告可以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返還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據利益50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日期:2020-9-8 13:06:3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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