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9-18 15:21:32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王焱)張先生參加東華投資公司(化名)舉辦的免費理財講座,聽信東華投資公司業務員的介紹,在其東華大宗商品交易客戶端,對“東華標準銀”進行交易操作,投入10萬元。一個月后,張先生的交易賬戶虧損4萬多元。經張先生咨詢了解,得知東華投資公司開展的此類交易,未獲國家法定的經營許可,屬于非法期貨交易,張先生將東華投資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確認雙方全部交易無效,東華投資公司返還張先生虧損38000元。
原告張先生訴稱:2014年6月15日,張先生向東華投資公司指定賬戶匯入10萬元,東華投資公司按等額比例,在張先生的交易賬號中注入交易資金。之后,張先生從東華投資公司網站下載了東華大宗商品交易客戶端,登陸賬號開始進行操作交易。張先生通過上述客戶端交易的產品為“東華標準銀”。截止到2014年7月26日,張先生在上述交易軟件完成了15筆交易,共計投入金額為10萬元,加上東華投資公司開戶贈送的5000元,張先生取出的金額為61586元,差額43414元為手續費和盈虧之和。
張先生認為,東華投資公司開展的上述交易,并未獲得國家法定的經營許可,該公司未經國家批準,私自定制電子盤軟件,通過網絡開展“東華標準銀”合約交易,交易中非法操控行情K線,屬于非法期貨交易,故訴請要求確認其與東華投資公司在東華大宗商品交易軟件中關于“東華標準銀”的全部交易無效;東華投資公司返還其合同款38414元。
被告東華投資公司辯稱:張先生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投資交易市場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張先生在開戶時,東華投資公司亦對其進行了風險揭示,張先生基于真實意思表示作出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涉案的交易屬于合法的現貨交易,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交易屬于期貨交易。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東華投資公司未經批準設立白銀交易平臺進行白銀期貨交易,其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張先生要求確認其與東華投資公司在東華大宗商品交易軟件中關于“東華標準銀”的全部交易無效,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該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東華投資公司返還張先生的虧損38000元。
日期:2020-9-18 15:21:3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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