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9-30 13:33:07 人民法院報
互聯網時代,工作和生活中需要接觸、使用大量的個人信息,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個人信息可以成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自由掠奪的資源。個人信息可能被各種形式收集并被用于商業服務和社會管理的各個領域。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于某自2013年開始享受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可領取保障金。于某自2016年3月開始在某租賃公司工作,2016年11月離職。在于某離職以后,某租賃公司繼續用于某的名字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2018年2月起保障金數額漲至每月1000元。2018年9月,因于某未就其收入狀況的變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未及時說明原因,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向于某作出終止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決定,停發保障金。于某承租位于朝陽區的公共租賃住房一處,每月租金為1721.86元,因于某享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每月可領取占房租95%的補貼即1635.77元。現于某以其六個月不能領取低保金和租金補貼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租賃公司賠償其損失。某租賃公司不同意于某的訴訟請求,辯稱,于某從公司離職后,因財務人員操作不當,未及時變更公司員工報稅名單,而繼續以于某名字報稅,但于某不是名人,其姓名不值錢,沒有給于某造成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某租賃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于某低保金損失6200元。判決作出后,某租賃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在于某離職后,某租賃公司卻繼續用于某的名字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所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于某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停發保障金,且六個月內不具備申請該項社會救助的資格。一審法院據此判令某租賃公司賠償于某上述損失處理正確,北京三中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是因為于某離職后,公司一直使用其姓名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所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于某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院以侵害姓名權為案由判令公司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當看到,在民法典出臺前,我國相關的法律對于侵犯個人信息類的行為的規定,還不夠明確。一般法院的處理都會查明侵權的具體行為,再套用侵權類的相關案由進行處理,難免在保護的操作層面存在漏洞。
今年5月28日通過的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其中特別增加了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具體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個人信息的范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權編具體規定了個人信息的處理方式、處理原則和條件、禁止性行為以及免責情形。
在本案中,某租賃公司抗辯稱于某不是名人,其個人信息也不具有商業價值,因為于某之前在某租賃公司就職,某租賃公司認為其是合法使用于某的個人信息。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司法觀察■
合法持有個人信息在使用時也應當遵循必要的限制。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獲得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齡、性別、姓名、學歷、聯系方式及工作經驗等。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使用該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民法典的出臺,為個人信息處理者設定了強制性規范,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用人單位在處理員工信息的問題上需盡到更多的謹慎義務。在信息時代背景下,由于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兼具勞動者人格利益與商業價值雙重屬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厘清其使用權的權利邊界,在收集、處理、使用、傳輸勞動者個人信息時,盡到對勞動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義務,降低合規性風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使用他人個人信息時,也應當再三審慎審視自己的行為,不要因為一時貪利去觸碰法律的紅線。
日期:2020-9-30 13:33: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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