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0-13 10:11:26 人民法院報
市場價萬余元的機床標價千元,一上架便被搶購近千臺。商家發現價格出錯后單方面取消全部訂單,是否合法?買家認為該價格系促銷價,請求違約賠償,又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認為雙方買賣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合同利益嚴重失衡,商家可依法撤銷訂單。
萬元機床錯標價格 9小時內被搶購968臺
2018年9月19日凌晨,北心商城上架了一組多功能機床,并根據8月27日供應商提供的報價1284元/臺,確定售價為1890元/臺,標注優惠為“在線下單再享2%優惠”,預計出貨日為15個工作日。
當天凌晨三點左右,張先生發現這款機床標價與他了解到的類似型號機床價格相差迥異。“北心商城這售價太便宜了吧!”張先生很驚喜,立即下了5筆訂單,共購買此款機床90臺,實際支付貨款16萬余元。
因價格低廉,該款機床銷售火爆,9個小時內賣出968臺。北心商城對這組異常的銷售數據感到意外,遂聯系供應商核查成本與銷售價是否有誤。
2018年9月19日上午10點,機床供應商向北心商城確認,當時對該機床的報價少了個0,應為12840元/臺。北心商城基于此錯誤報價,導致該機床標價僅為同類產品市場價的12%左右。供應商另告知北心商城,該機床已于9月17日停產停售。
北心商城隨即將該機床全部下架,并一一告知已下單客戶,安排退款事宜。
2018年9月21日,張先生收到北心商城短信,主要內容為因供應商停產其所購型號機床,北心商城無法再提供此商品的銷售及相關服務。隨后,北心商城向張先生退還了其已支付的全部貨款。
張先生對此感到不滿,將北心商城告上法庭。張先生訴稱,北心商城單方面取消訂單,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機床,系違約。此舉還導致他無法再以該“促銷價”購買機床,北心商城應按照市場價與合同價之間的差額即1萬元/臺賠償違約損失90萬元。
買賣合同顯失公平 法院支持商家撤銷訂單
北心商城則認為,其在機床因停產無法供貨的情況下及時取消張先生訂單并退款,雙方的買賣合同并未成立,不存在違約。且商城的報價有誤,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北心商城遂提出反訴,請求依法撤銷雙方之間的5筆訂單。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買賣合同成立但顯失公平,支持了北心商城的反訴請求,并駁回張先生的所有訴請。
張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其上訴稱,北心商城的標價屬于要約的一部分,即便標價錯誤,也不屬于顯失公平可予撤銷的情形。訂單依法成立,北心商城應賠償其差價損失。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北心商城將涉案機床的品牌、型號、售價等詳細商品信息公布在網站上,內容明確具體,網站用戶可根據相關信息選擇購買,符合要約的特征。張先生在網站上選擇商品并成功提交訂單、填寫收貨信息、完成付款,應當視為進行了承諾,雙方之間就涉案90臺機床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但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合同。涉案機床的市場價與商城標價差距懸殊,張先生雖主張銷售價格系優惠促銷價格,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北心商城提供了完整有效的證據證明當時的售價系因機床供應商錯誤報價所致。考慮到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時,以市場客觀價值為判斷標準,雙方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合同利益嚴重失衡,故北心商城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案涉訂單,于法有據,上海一中院予以支持。在案涉訂單被撤銷的情況下,張先生要求北心商城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亦于法無據,上海一中院不予支持。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但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商家標錯價格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撤銷或變更合同,但作為網絡交易的經營者,商家應秉持審慎、誠信原則,保證其發布的商品信息真實、準確,并對之負責。而消費者亦應誠實信用,勿利用商家失誤謀取私利。
日期:2020-10-13 10:11:26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19 杭州法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安備 3301050200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