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5 9:34:09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聶濤)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返還原告黃某不當得利款28500元及利息。
原告黃某從事建筑工程承包業務,案外人李某、被告王某均在原告黃某承包的建筑工程場地上從事挖掘機作業勞務工作。2020年1月23日原告通知會計周某給李某轉賬28500元,但因會計的失誤,將錢轉給了被告王某。后經原告黃某與案外人李某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未返還。原告以被告構成不當得利,向法院提起訴訟。
界首法院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原告稱通過會計周某將本該匯給其他人的28500元誤匯入被告賬戶,有原告提交的匯款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在卷憑證。被告取得該匯款28500元沒有合法依據,造成原告損失,應予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之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獲得不當得利之時為善意,侵害了原告資金占用期間的孳息,故原告關于利息的主張和計算方法具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0-11-5 9:34:0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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