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5 13:31:15 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王女士注冊使用某生鮮訂購APP后,該APP向其發送了含有推廣內容的商業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復“N”進行退訂,花費0.1元短信資費。王女士認為,該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約定推送商業廣告,侵害其合法權益,遂將該APP所屬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確認該公司《用戶協議》《隱私政策》中相關內容無效,并增加用戶拒絕其發送商業廣告的選項,提供有效的商業廣告信息拒絕途徑,賠償因退訂商業推廣短信而產生的0.1元短信資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條款對該公司發送“訂單信息、配送服務信息等與交易配送密切相關的信息”的內容進行了明確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繼續接收”“退閱或設置拒絕”的方式。條款內容本身亦未免除該公司責任、加重用戶責任或排除用戶主要權利,并對相關條款均以加粗或加下劃線方式進行了合理提示,應認定該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王女士與該公司簽訂的格式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該公司向王女士發送商業短信有合同依據,但涉案條款均未對退訂商業推廣短信所產生的費用負擔進行約定,屬于合同內容沒有約定,可以適用合同法“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從《隱私政策》相關約定中可以看出,為用戶提供可選擇的停止推送推廣消息的服務是該公司的一項合同義務,該公司是履行義務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訂指引,發送退訂短信是屬于行使拒絕接收權利的行為,并非義務履行行為。故王女士因此產生的0.1元短信資費應由該公司負擔。
北京互聯網法院遂于近日一審公開宣判該案,判令生鮮訂購APP所屬公司賠償王女士短信資費損失0.1元,駁回王女士其他訴訟請求,25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公司負擔。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被告在上訴期內即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目前判決已生效。(李文超 李昕豫)
日期:2020-11-5 13:31:15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19 杭州法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安備 3301050200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