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12 15:03:54 人民法院報
趙女士與馬先生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因雙方性格及對待生活的態度存在差異,馬先生將趙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孩子由其撫養,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分割房屋一套。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離婚,仍依照法律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歸馬先生所有,馬先生給付趙女士房屋折價款60萬余元。
馬先生訴稱,二人系大學同學,于2014年5月登記結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且對待生活態度不同,馬先生起訴要求離婚,主張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并要求按照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趙女士辯稱,同意離婚,主張孩子由自己撫養,并認為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馬先生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該協議并分割雙方共有的房屋,要求馬先生給付其折價款8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馬先生、趙女士2017年共同購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萬元中有58萬元為馬先生父母出資,貸款至今尚未還清。庭審中,經評估,該房屋依照法律規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價值354萬余元。2019年8月底,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該房屋全部所有權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家具、家電等物品均歸馬先生所有,該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貸款由馬先生負責償還,在房屋轉移至馬先生名下之前,無論婚姻關系存續與否,該房屋所有權歸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馬先生據此主張房屋所有權。趙女士則稱該協議系雙方吵架時簽訂,當時馬先生承諾若簽訂協議后一年內雙方感情緩和則該協議作廢,其為了維護家庭完整,故簽訂協議。趙女士主張其因受欺詐而簽訂該協議,且協議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不持異議;孩子撫養問題,從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孩子由趙女士撫養。財產分割問題,就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及履行情況,雙方主張不一,趙女士主張該協議顯失公平,因雙方并非市場交易關系,不宜按照市場交易規則確定利益在雙方之間的分配是否平衡,法院對趙女士該項主張亦不予采信。趙女士另主張其因受欺詐而簽訂協議,要求撤銷該協議。通觀本案中婚內財產約定協議的簽訂背景、馬先生在簽訂協議不久后即委托訴訟代理人提起本案離婚訴訟的情況,馬先生名為與趙女士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實為以該協議達到離婚訴訟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進而使趙女士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故趙女士簽訂該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趙女士不同意按照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仍應依照法律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房屋折價款一節,法院依據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資、貸款償還情況、房屋現價值等因素,依照照顧子女權益原則,判決馬先生給付趙女士房屋折價款60萬余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為尊重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尊重雙方自由處分共同或自有財產意志的體現,合法有效。在一方起訴離婚時,如查明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可撤銷事由時,分割相關財產應依照協議約定。而在本案中,法院通過綜合判斷婚內財產協議簽訂時情形、雙方離婚訴訟情況等,支持了女方要求撤銷協議的主張,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未依照協議約定,而是按照婚姻法一般財產分割原則予以處理。
日期:2020-11-12 15:03:5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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