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13 15:07:27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王智裕 李思福)在執行合伙事務過程中,大危不慎切到手指,導致十級傷殘。日前,武平法院審結該起健康權糾紛案件,被告小危、鐘某雖對原告大危受到損害均無過錯,但仍然均要為大危受傷承擔20%的補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大危與小危系親兄弟,2020年2月,兩兄弟與鐘某合伙辦養豬場,三人口頭協議平均出資、平均承擔風險、平均分享利潤,日常養豬事務由三人共同承擔。
同年4月13日下午,大危為豬場接PVC水管時,使用手動電鋸切割水管,不慎切到手指,造成左手食指末節缺損等傷,構成十級傷殘,造成各項損失計124127.33元。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大危將小危及鐘某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本案中,大危為了共同的合伙利益,在執行合伙事務中造成自身損傷,二被告應當對此承擔適當補償責任。
由于大危在使用手動電鋸切割PVC水管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自己的左手受到傷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考慮大危受傷時應盡的注意義務和公平原則,認定其應自負60%的損失。故依法判決被告鐘某、小危各補償大危20%的損失即24825.47元。
日期:2020-11-13 15:07: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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