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19 12:57:51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韓宇
近日,引起社會關注的“遼寧撫順反殺案”一審宣判。11月18日,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于海義故意傷害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于海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義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2時7分許,被害人呂波酒后來到某足療休閑館持手機在門外敲門。被告人于海義在足療休閑館一樓足療室的足療床上休息,被敲門聲叫醒。被害人呂波在店外敲門稱要進店足療,于海義未給其開門。呂波在門外推拽上鎖的大門,欲進入店內,于海義返回足療室取出折疊尖刀返回,并在客廳門口掰開折疊尖刀。此時被害人推拽開大門,通過門廳并扒開門廳與客廳間的屏風,于海義持折疊尖刀刺中呂波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樓休息的叢某某、王某某聽到聲音來到一樓并撥打120及110,后于海義隨120救護車將呂波送至撫順市礦務局醫院,并于醫院內逃離,被害人呂波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被害人呂波于凌晨二時許,不顧被告人于海義的勸阻用力推拽已經打烊的足療室大門,強行進入一樓門廳,被告人于海義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于海義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呂波采取強行破門方式入戶,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于海義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屬于防衛過當。
經查,被害人強行進入的足療休閑館為經營場所,并非住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案發時,被害人要求進店足療被拒絕后,強行推拽開大門進入足療室,屬不法侵害行為,但被害人并未實行刑法第二十條三款所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行為,且被害人沒有攜帶任何兇器。被告人于海義已認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療店消費過的顧客,在被害人進入門廳時,被告人于海義并非面臨嚴重的不法侵害,卻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其防衛行為并非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于海義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于海義案發后在親屬勸說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庭審時雖辯解是正當防衛,但承認基本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于海義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
日期:2020-11-19 12:57:5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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