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身亡 法院判決死者自擔其責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劉婭
廣州一名六旬老人在馬路邊坐了許久,突然撲倒在一輛正常行駛的貨車底部,當場身亡。死者家屬將司機及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索賠16萬余元。到底是意外還是自殺?法院如何斷案呢?
廣州市白云區法院近期審結了該案。法院指出,該事故系老人故意行為造成,其應對自身危險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駁回老人家屬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司機正常行駛,老人突然鉆到車底
2019年9月26日下午,司機小丁駕駛貨車以6.4km/h的速度行駛至廣州市白云區橫滘二路附近某路口時,一直坐在路邊的陳老伯突然起身,從路邊撲倒在貨車右側車底,結果貨車的右后輪碾壓過他的頭部,陳老伯當場死亡。
事發時的視頻監控顯示,陳老伯在事發前提前三十多分鐘坐在事發路口路邊,且一直未離開,貨車前輪已經過后,陳老伯突然起身,雙手向前伸直,撲倒在正在行駛的貨車車底。
事發后,陳老伯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小丁、車輛車主(即小丁的雇主)某物流公司、承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對于陳老伯事發時是否屬于故意碰撞機動車制造交通事故存在較大爭議。
陳老伯的家屬稱,老人事發前精神正常,除風濕病外無其他疾病,無家庭矛盾,無任何異常。雖然交警部門認定是由陳老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依照相關法規,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時減輕比例不超過80%,故被告方應承擔至少2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各項損失共16萬余元。
司機小丁稱,事發時自己是按交通規則行駛的,且當時已注意到陳老伯坐在路面,為安全起見,其采取了減速措施緩慢行駛,是陳老伯趁車輛拐彎時突然鉆進車底的。物流公司也認為是陳老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且該公司已向家屬墊付了3萬元。保險公司認為,陳老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駕駛員盡到了謹慎駕駛義務,沒有任何過錯,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老伯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小丁無責任。
法院認定老人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白云法院查明,陳老伯存在故意制造該起交通事故的高度可能性,陳老伯的家屬未能對他一系列異常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而司機及保險公司認為陳老伯涉嫌故意制造案涉交通事故,相較于陳老伯家屬的解釋明顯更具有說服力和可能性。
法院認為,陳老伯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坐在機動車道路邊的行為,本身就存在引發交通事故的隱患,且應當能夠預見突然撲向在正在行駛中的貨車車底具有的高度危險性,但其仍實施了上述一系列行為,可見其主觀上存在制造交通事故或放任交通事故發生的故意,其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損害的同時,亦嚴重妨礙了道路交通安全。
侵權責任法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該事故系陳老伯故意行為造成,其應對自身危險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駁回陳老伯家屬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判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訟,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介紹,將于2021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