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26 16:29:56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彭思舟)張女士與律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律所指派尚律師作為張女士的代理人,代理費40萬元。因張女士未按照約定支付代理費,律所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支付代理費10萬元及利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張女士支付律所代理費10萬元及相應利息。
原告律所訴稱,2019年5月29日,張女士因與郭先生離婚糾紛委托我所代理,雙方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約定張女士支付律所代理費四十萬元,其中十萬元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十萬元,剩余二十萬元在2020年3月21日前支付完畢,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案件一審結案(含調解、和解、撤訴、判決)時止。簽訂協議后,我所委托律師代理此案,并至上海調查,后郭先生申請撤訴,張女士至今未按約定支付代理費。
被告張女士辯稱,委托代理協議本質是服務合同,郭先生已經撤訴,律所沒有進行后續服務,故不需要支付費用,也沒有支付能力。律所確實找到了郭先生非婚生子的材料,轉移財產的情況是自己查明后交給律所的,與律所微信溝通要求查明郭先生轉移財產的情況,對方未進行調查。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女士與律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各方均應遵守履行。張女士雖稱其在簽訂協議時對合同條款存在誤解,但未能提供證據加以佐證,故對其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張女士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代理費。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支付律所代理費10萬元及相應利息。
日期:2020-11-26 16:29:5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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